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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无实际偿还能力,在骗取他人已贴现的汇票后,冒用他人名义以汇 | 菠菜华人-🐲无忧菠菜

明知无实际偿还能力,在骗取他人已贴现的汇票后,冒用他人名义以汇票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的,其与银行在签订、履行贷款合同过程中,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亦没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因此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冒用他人汇票用作抵押贷款的金融诈骗行为,其诈骗的不是贷款提供者,而是贴现一方。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27日,A有限公司申请某银行支行开具了收款人为A公司上海分公司的3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各为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5月27日。经被告人刘某联系、操作,A公司与王某清所在的B公司通过虚构煤炭购销业务的方法,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B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在商行淮西支行申请贴现2928万余元并转付A公司。
2003年12月,C公司向王某清催要B公司的1200万元到期欠款。王某清遂与刘某商议将原在商行淮西支行贴现过的承兑汇票借给B公司用于质押贷款,偿还公司到期债务,资金周转后再将承兑汇票赎回归还商行淮西支行,刘某表示同意。同年12月19日,刘某以某银行淮东支行被盗,已贴现过的银行承兑汇票放在徐州市工商银行保管更安全为由,骗得共同保管人员李某新的信任。当日下午,在向工商银行转移票据过程中,刘某利用只有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才能打开保险箱的便利,从李某新手中取得存放保险箱的门钥匙单独进去,假装将贴现过的3张银行承兑汇票放人保险箱中,而实际藏于身上带出后将其中2张交给王某清。王某清即安排B公司会计到农行淮西支行办理质押贷款1900万元,用于归还C公司等单位欠款及银行到期贷款等。
法院判决
王某清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其所在的B公司长期负债经营,无偿还能力,通过刘某骗取了商行淮西支行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2张,后冒用商行淮西支行的汇票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900万元,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后逃匿,B公司及王某清的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刘某利用其担任商行淮西支行业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承兑汇票以个人名义借给B公司进行质押贷款,至今无法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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