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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不当适用 针对“代理型”开设赌 | 菠菜中文-⚒新闻资讯

开设赌场罪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不当适用
针对“代理型”开设赌场犯罪,此前律师已对此有过撰文论述,但面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个案,发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这一情形存在不当适用的情况,将不属于“代理型”开设赌场的情形,径直以该情形入罪评价,在部分个案中,直接造成量刑上的显著差异。

此前,律师曾针对“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类行为,其在定性、主从犯认定、涉案金额等方面的较多争议,专门撰文论述过。

在该文的“构罪要素的厘清——代理、投注等要素的解释与限制”一节,就曾明确认定“代理型”开设赌场罪,先要廓清代理的实质含义,那就是需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条的规定—— “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可是,就这么一条规定,在司法实务的具体适用上,却存在着不小的争议,而且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这一情形,却在实务个案中被不当适用。

以律师此前办理的林某涉开设赌场案为例,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在于林某利用某游戏APP建立线上俱乐部,然后聚集朋友和不特定的他人,在其俱乐部内进行赌博活动,被认定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他人赌博”,后法院也是认可了该指控逻辑。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就指出,虽然参与赌博的人员进入俱乐部,是需要注册该APP的会员,但该会员对应的是该游戏APP的登入账号,是一个独立于俱乐部的账号(先于俱乐部的注册行为),其并非俱乐部的内部账号,也并非俱乐部账号的下属账号或子账号;而且,该所谓的俱乐部账号,也不属于具备代理权限的账号,其账号属性与代理账户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此外,对于该游戏APP是否属于“赌博软件”或“赌博网站”,办案机关也并未进行查证,至少从案件现有证据来看,该游戏APP只能归属为网络平台,而非“赌博软件”或“赌博网站”。所以在该案中,从行为属性上就不应该以“代理型”开设赌场进行定罪,而是在聚众赌博,或是一般的开设赌场中进行定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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