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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 【資訊部整合】民主派初選被指顛覆中共 | 一群手足CHANNEL🤡

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

【資訊部整合】民主派初選被指顛覆中共政權的保釋聆訊踏入第三日,今日聆訊時有辯方律師代傳媒機構向蘇指定法官申請批准報道保釋陳詞內容。對於申請批准與否最快明日方有裁決。然而,許多公眾甚或記者此前未必有留意,並非所有在公開法庭進行的聆訊內容均可以作報道,法庭在聆訊前也會作出廣播提醒公眾「報道保釋法律程序須遵照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限制」,到底第9P條有甚麼限制?

簡而言之,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包括記者及公眾人士,都只可發佈保釋法律程序中,保釋申請人的姓名、控罪、聆訊時間及地點、法官及雙方法律代表的姓名以及申請結果,不得發佈雙方在庭上提出的理據。如保釋獲批亦不得公開報到地點及時間等詳情。違者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各位旁聽師去聲援時記得留意啊!

資料來源:香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