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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豆搵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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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可以提供資料幫助各位老豆揾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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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19

2021-03-29 02:12:01 12港人送中︱李宇軒還柙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懲教署「神秘組」看管

【蘋果日報】「12港人案」的8名被送中港人上周一(22日)在內地完成服刑後被移交香港,但事隔1星期,有家屬控訴「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仍然下落不明,連日來向懲教署總部、警方等多個部門查詢都不得要領。據了解,李宇軒正被還柙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屬高度設防院所,由院所內俗稱「神秘組」的懲教人員負責,現正被單獨囚禁。

知情人士稱,由「神秘組」負責李宇軒的安排,相信是為了避免李對外透露於內地審訊和收監過程,「驚佢亂講嘢」,故盡量封鎖他和其他囚犯和職員接觸的機會;至於李宇軒未來的看管安排,知情人士稱由於涉及司法程序,暫時未有詳情。有消息指,李被警方送抵小欖當日,收押室更需預早「清場」,保密程度十分高。

另有消息指,李宇軒抵港後健康狀況良好,思維清晰,暫不需律師代表,至於是否「被放棄」與親友會面,該人士說:「好多犯見完警察後,都會話唔需要通知家人。」(全文)

#20210329新聞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321 views23:12
打开/如何
2021-03-28 21:26:11
曱甴名:
曱甴隊編號:10636
老豆搵仔編號:#A1178
電話號碼: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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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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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沒地點及生活習慣:
威水史:詢問市民,住喺將軍澳,點解會喺北角出現
227 views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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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8 20:46:06 Hello,好耐無見所以update少少:

依家係29號凌晨1點。
1. 根據消息同上幾個禮拜嘅經驗,星期一(即係今日)係會有新一輪搜捕,基本上逢星期一都會有大抽獎。
2. 但未必淨係拉Poly登記走人嗰班,偷走/同Poly事件有關聯嘅人都要有心理準備。(Better than nothing)
3. 根據消息,28號晚(琴晚)有同Poly事件有關聯嘅人被call返報到。
(所以已經有部分人中招)

如果好緊張想傾幾句、有任何需要可以Pm我地。

#Reminder溫馨提醒
1.3K views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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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8 18:35:32 經整合多方資料,「1902136專案」(「惡俗維基」、「支納維基」專案 或者 「支納維基」、「紅岸基金會」洩漏習近平父女身分信息事件)詞條基本完工,歡迎補充

網站註冊教程: https://t.me/NMSLmuseum/3137
1.4K views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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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8 18:35:17 稍後我們會送上凱景管理層資料
1.3K views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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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8 14:23:25
乜而家狗隻都可以去踢波
1.7K views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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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8 00:03:45 提一提大家個重點係 prisoner dilemma , 叫大家唔好篤灰,而唔係幾多年同埋坐監原因。

其實囚徒困境只係理論,實際操作係曱甴一定會引你地互相篤灰,然後兩個都坐十年,而唔會好似我講咁輕鬆。

所以實務同理論係要分開去睇。

呢個只係最理想化嘅理論,佢就係利用你唔知手足有冇篤你嘅不安,去令你篤灰。

無論如何,記住,係無論如何 你都冇野講,你冇野講。

#囚犯困境 #我冇野講
258 views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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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7 23:01:24 上訴庭早一星期所釐清的「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是否適用於理工大學相關的案件?

背景可看氣象巴打一文

:絕對適用
首先,共同犯罪原則(下稱原則)在1985年英國樞密院審理的R v Chan Wing Siu[1985] 1 AC 168曾被解釋,樞密院指只要控方能夠證明某從犯可以預見另一人犯罪的可能性而繼續參與有關犯罪行為,則該從犯就會被判犯下同樣的罪行。但以上有關原則的裁決在R v Jogee[2016]被推翻,英國最高法院裁決在1985年的解釋為原則性錯誤,共同犯罪原則應被廢除。

然而,本港終審法院並沒有跟隨以上決決,在HKSAR and 陳錦成(FACC 5/2016)中,判詞的第20-44段指出法庭認為任何人如參與共同犯罪行動,並預見其中一名共同犯罪者可能會在行動過程中干犯更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而仍繼續進行有關行動,便應被視為罪責極重。

以上的裁決令檢控官在有關共同犯罪(現包括非法集結及暴動)中只需證明從犯曾預見犯罪的可能性。
律政司在是次釐清有關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的聆訊中曾指在旁協助甚至從沒現身於現場的宣傳者,物資補給者等亦為參與暴動,而上訴庭則稱相信不限於包括以上在內的六種人。

因此我們可預見假若停留在理工大學內及後登記外出的18歲以下學生或18歲以上的成年人,假若警方在調查期間發現到有一丁點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打ID」(衣着特徵)、閉路電視片段、指模等,律政司便有機會起訴。甚至,在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基礎底下律政司仍以有關人士曾出現於理工大學現場,後被拘捕或登記後離開作基礎,落案起訴。

現在已被落案起訴的理工大學相連案件中,有不少案件控方只單憑傳媒片段(有些甚至沒有拍到任何被告的行為,純粹證明該處為暴動現場(控罪書中的The incident)而被告人於該處出現)作基礎便控告有關人士犯下暴動,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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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同氣象巴打提及到無論如何,證據還是重中之中,但律政司現在的行事手法是就算知道最後證據不足要ONE也好,都先以被告人有機會不依期歸押(fail to surrender to custody)作反對保釋理由,望法庭先將被告人還押一段時間,以免再有任何街頭活動的力量。

怎也好,請給予身邊的各位多一份關懷。

如有任何錯漏或希望我們再作更正,可以message @ideologisthk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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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7 22:25:14 多方訊息 數個消息來源同時傳出警方將會在週一凌晨起拘捕於理大登記離開人士,其中包括記者。將會以非法集結以及串謀暴動等罪名控告,記者亦都不能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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