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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罪 惟不在場 仍可按「從犯 | 發夢手機維修(夢維寺)

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罪
惟不在場 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報道:https://thestandnews.page.link/ZTRHPWQjCgYZscyc6

終審法院今日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判詞提到,「參與」是暴動及非法集結罪重要定罪元素,不在現場參與不可視為「主犯」,但有份推動或鼓勵非法集結、暴動的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然有充分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盧罪成,因此一致駁回他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