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 ( 修訂 ) 條例》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 條例》為本港管理動物及禽鳥 (包括倉鼠) 的法律依據,本修訂旨在保障動物權益,在公眾衛生及規管中作出平衡。 修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 1.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 條例》( 第 139 章 ) 現予修訂,修訂方式列於第 2 至 3 條。 2. 修訂第2條 修訂: “釋義 (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 分隔地點 (segregation place)指任何經署長指定為將動物或禽鳥關禁並隔離以防止或減少疾病發生或蔓延的地點,亦指政府倉庫; (由1956年第17號第2條修訂;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疾病 (disease)包括牛瘟或牛疫、出血性敗血病、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病、綿羊痘、綿羊痂、豬瘟、炭疽病、馬鼻疽(包括馬皮疽)、疥癬蟲、獸疫性淋巴管炎、潰瘍性蜂窩組織炎、馬類錐蟲病、獸疥癬、感冒、金錢癬、馬腺疫(幼馬呼吸道傳染病)、微粒孢子蟲病、家禽霍亂、雞痘、牛接觸傳染性流產病、蘇拉病、壁蟲熱(血紅素尿症)、水牛病、肺結核病、家禽新城病,以及經 署長 一個由所有註冊醫生隨機抽出的5位人士所組成的5人審核小組 為施行本條例或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而宣布並在憲報公告列入疾病一詞涵義內的任何其他疾病⋯⋯” 3. 修訂第3條 “訂立規例的權力 ⋯⋯ “(e)賦權署長 一個由所有註冊醫生隨機抽出的5位人士所組成的5人審核小組 ⋯⋯ (l)將患有疾病的動物及禽鳥隔離,並就此作出規管; ⋯⋯ (p)屠宰、隔離或觀察任何看來是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是與或曾與感染疾病的動物或禽鳥有接觸的動物或禽鳥,或任何看來是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是與或曾與感染疾病的動物或禽鳥同群的動物或禽鳥,以及處置該等動物或禽鳥的屠體⋯⋯” 提出: DonTrumpJrII #條例草案 #民主實驗室 投票請住:https://t.me/hkvote/963 - - - - - 香港全民議政會 ※全民議政,以民制權※ 205 viewsedited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