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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新聞【高院閉門聆訊書面判詞整理】(1/1/2022報導)
攞過超過五萬元捐款的人留意
捐過錢超過十萬元的人留意

** 某個有5位信託人的組織,被警方要求交出大批資料,包括 捐款受助人姓名、身份證、地址、受助原因、獲資助活動時間地點

** 組織向法庭申請遮蔽部份資料,經閉門聆訊後,法庭書面判決組織需交出全份資料

- 以保密聆訊處理提交資料程序在本港法庭不罕見,不過通常不會只得書面判詞。呢次係國安法後,法庭第二次就提交資料程序審訊之後,頒佈一份刪咗部份部門內容嘅書面判詞

***

詳細時序:

警方的要求:
1. 21年9月1日警方要求組織七日內交四樣嘢,簡單黎講:

一、內部文件如會計賬目、會記;
二、捐款10萬港元以上嘅捐款者明細
三、曾獲得多於5萬港元的收助者個人資料、受助原因、受資助活動或時間
四、組織與其他組織的來往資料(如:協議/法律安排)
(下稱 一二三四,詳情看此訊息最底)

組織在聆訊發生前的回應:
2. 21年9月7日組織交咗二及四(無遮蔽資料)。同時打算就「三、受助人資料」向高院申請遮蔽資料,因此警方及組織雙方同意將deadline改到10月13日。
3. 21年10月7日,組織正式向法庭申請兩項:i. 修定手令,想申請遮蔽「一」同「三」嘅資料;ii. 延長時間
4. 21年10月12及15日,組織已提交「一」的資料
5. 21年10月22日,組織按其向法院申請的遮蔽方法,將有遮蔽的資料「三、受助人資料」交給警方。
6. 21年10月25日,組織將無遮蔽的「三、受助人資料」帶給警方,雙方見證下封存。(估計是為了等待聆訊結果,如聆訊結果判定組織可以提交獲遮蔽資料,這份經封存的無遮蔽資料,應可在法庭見證下歸還/銷毀?)

聆訊
7. 21年10月27日,閉門聆訊進行。

法庭表示要裁決組織i. 申請遮蔽「三、受助人資料」
(因為「一」都已交咗)
(而無需另外處理組織申請的ii. 延長時間,因為聆訊前全部資料已交齊)

8. 21年11月29日,法庭頒佈書面判詞,其判詞的部門內容經刪去。

- 判詞裁定拒絕組織就i. 遮蔽受助人資料 嘅申請

原因包括:
~國安法講到明唔可因保密責任唔交資料
~俾警方查個組織嘅資金走向就係公眾利益
~吓,就算你遮咗,警方都可以另外經醫院或銀行搵到全份資料架啦,遮黎冇意義

聆訊後咩事?
9. 組織有冇上訴?眾新聞有問律政司(估計21年12月問?),律政司話唔評論
咁由於無法確實個組織,都冇得問組織會唔會上訴

10. 眾新聞(估計21年12月?)問警方收到幾多受助人資料,警方冇講。

重點結論:
原則上,組織同警方雙方原先封存一批完整嘅受助人資料,喺21年11月29日判詞頒佈之後,警方已可合法閱讀睇晒。

警方由21年10月至11月尾得到該組織以下資料:

//一、自2019年某月起,(該組織)的財務報表、會計賬目、交易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協議、商業紀錄、會議紀錄(包括透過通訊技術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會議);

二、自2019年某月起,涉及10萬港元以上捐款的捐款人明細(包括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的種類及號碼、聯絡電話及住址);

三、自2019年某月起,涉及5萬港元以上的捐款或補助收取者的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的種類及號碼、聯絡電話號碼及居住地址),相關獲批捐款或補助的理由,及資助的活動或時間資料;及

四、自2019年某月起,任何(該組織)與(一個第三者)或其他本地/海外政治組織的任何協議/信托契據/法律安排。
//

***
資料來源:
眾新聞報導:〈高院閉門處理國安法程序 裁定涉案組織須交出捐款受助人資料 大額捐款名單已交警方〉
https://bit.ly/3EM7xK2
Backup link: https://archive.fo/M4n4F


書面判詞:
https://bit.ly/3zjHS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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