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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答应我同居一年,就给10万元的!”广东广州,已婚男子与同在一间 | 21世紀新青年

“他答应我同居一年,就给10万元的!”广东广州,已婚男子与同在一间制衣厂工作的女子,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承诺一年支付10万给女子,作为劳务费。由女子负责照顾其生活饮食起居。事后女子多次索要钱财未果,遂拿着男子当时写下的字据,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49岁男子秦某是制衣厂车间主任,其在厂里招人时,认识女子刘某。秦某将刘某招进制衣厂后不久,便与其发展成为了不正当恋爱关系。

二人确定关系后,秦某提议外出租房共同生活。刘某声称一旦同居,她就要做洗衣服、做饭等家务,遂拒绝了秦某的同居要求。随后秦某就承诺每年支付10万元工资给刘某,并要求刘某与其同居后,负责照顾其生活起居饮食。

为了避免秦某日后不认账,刘某当时留了个心眼,遂要求秦某立下字据,字据上面注明了是每年支付10万元劳务费给刘某。

实际上刘某的担心,还真不是多余的。就在二人同居第一年的年底时,秦某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这10万元。刘某多次讨要未果后,跑到秦某家中吵闹,并与秦某妻子等人发生了争执。过程中,刘某因殴打他人身体,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刘某拘留期满释放后,将秦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其支付劳务费10万元。

在法庭上,刘某作为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1、刘某当时亲笔书写并捺有手指印的字据一份。

2、二人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证明秦某亲口承认需要支付刘某劳务费10万的证据。

但秦某在法庭上,却否认刘某的说法,并声称其与刘某之间没有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务关系,所以那份欠条系无效的。即秦某认为这张欠条没有事实根据的。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手写字据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字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字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据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这份字据是真实的,那么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除非秦某能够举证当时是在不自愿或者其他法定无效的情形下,签订的。然而秦某并不能举证。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提供的多份证据,足以认定二人存在劳务关系,故判定秦某需支付刘某10万元。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