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 就控辯雙方早前就法律爭議的書面陳詞,林官今早花了近二小時與控辯雙方詳細討論並給予指示。 事源控方呈上三類文件,包括38份政府新聞處新聞公報、30份警方社交媒體帖文及9份運輸署公報。控方希望藉此證明當時香港社會不時發生動亂,政府及警方曾多次發放公報,加上案發時當區交通狀況,一般人不可能再到該區。 辯方主要爭議點有三點 1. 可靠性 相關公報及帖文於事後很長時間才檢取,與案發是否一樣?會否已被改動過? 2. 相關性 部分公報內容範圍日期太廣(例如11月11日的公報) ,是否與本案有關。 3.不公平 部分公報或帖文可能產生的不公平偏見風險大於其所可能產生之證據價值 林官指示辯方不要空泛地以上述原因反對所有公報及帖文,認為辯方最好以表列形式告訴法庭,每則公報或帖文的那些段落涉及那些反對理由。 D6代表張律師質疑控方將警方社交媒體中的留言也呈上的做法。主控回應指控方不會依賴網民的回應,只是證據基於完整性才一併呈上,但解釋不獲林官接納。最終,控方表示會刪除留言部分。 林官又指,如控方呈上各公報及帖文的目的只是想希望證明當時社會氣氛、理大事件等消息已廣泛報導之類,其實大可先以簡單文字表達,如果不足夠才加上合適的公報或帖文協助。林官舉例指單就理大當時大概情況,即使無任可帖文說明,因為法庭可運用司法認知判斷。控方聽後表明會再作修改。控辯雙方將於星期五再次提交陳詞。 重召 女警19918 黎可盈(音) 作供 (替D8進行搜身並協助拍攝D8及其證物的相片) 審訊下午1430 繼續 27 views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