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30 18:18:52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 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 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 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 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 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 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 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 的,即屬犯罪:
(一)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根本制度;
(二)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權機關;
(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 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 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 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4e/cs2202024441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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