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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條文含「等」字 法律學者:龍門可以隨時搬 】 【眾新聞 | 被捕人士資訊部

【國安法條文含「等」字 法律學者:龍門可以隨時搬 】

【眾新聞】眾新聞早前報導,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首宗國安法案件中拒絕設陪審團審訊,案件改由高等法院三名法官審理。眾新聞進一步發現,除了所謂要顧及陪審員及家人安危,鄭若驊的另一個理據是設陪審團「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real risk that the du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might be impaired),但國安法第46條條文無提及有關理據。

追源溯本,國安法條文下一個「等」字,開啟了控方引用法律條文無提及理據,推進國安法的檢控程序。例如,在不公開審訊的第41條,亦留下了一個「等」字的尾巴。

高等法院一般刑事審訊程序設陪審團制度,但國安法下並非必然。根據涉及國安法陪審團審訊的第46條,列出了三種情況,律政司司長可指示毋須陪審團審訊。條文相關部分提及:「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律政司在上周唐英傑案中,引述了條文無提及的第四種情況,即設陪審團「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正正就是由於國安法第第46條「等」(among others)一字所致。

翻查整部國安法,另一條用了「等」字的關鍵條文,是第41條提及審訊如果「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全文)

#20210211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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