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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通過 外狀打國安案須特首批 或涉複雜案件審批不設時限 有議 | 被捕人士資訊部

修例通過 外狀打國安案須特首批 或涉複雜案件審批不設時限 有議員促說明準則制衡權力

【明報】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律政司提出修訂的《法律執業者條例》,限制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包括引入申請前甄別程序和覆核機制。律政司長林定國發言稱,不同意有質疑修例條文對國家安全的定義空泛,認為需保持靈活,以應對瞬息萬變的國安風險。就律師會早前關注修例未有訂明特首處理申請的時限,林重申每宗申請的複雜程度、文件及證據數量有異,規定特首在指定時限決定非切實可行。有議員關注如何制衡特首審批權力,冀特首向公眾說明準則。

多次來港參與案件的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向本報表示,海外律師與本地大律師同樣受本地執業及懲處機制規管,又認為國安案未必涉國家機密,「行政及立法機構有責任解釋何須施加限制,我認為難以理解」。

今次修例設「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國安案件前要先獲特首批出准許申請通知書,至法院處理申請,要再由特首發出證明書,若特首認定不利國安,法院不得批出申請。律師會曾表示,特首沒必要前後兩次審批同一事項;林定國昨重申,兩階段驗證標準和目的不同,首階段審視申請是否有成功機會,旨在避免浪費原訟法庭等各方時間,次階段則是特首全盤考慮、終極分析和決定。(全文)

#20230511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