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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0/33] D2: |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0/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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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辯方爭議D4呈堂之證物外套

辯方同意拘捕後在紅磡警署拍攝的相片為D4截停到拘捕時所穿的長袖外套, 但爭議呈堂的外套不是同一件:
- 相片中外套拉鍊呈白色,呈堂的則是黑色
- 相片中的外套是藍色,呈堂的則是黑色
-相片中的外套有一個膠圈,呈堂的則沒有

林官早前也留意到相片與呈堂的外套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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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重財物袋款式

(背景:早前審訊中有證人指d4貴重財物袋中有身份證,水樽,雜物紙巾和$840.7 ,唯最後只有身份證於懲教院所歸還被告,現金則沒有下落。辯方要求搞清當時財物袋的新舊款式再作盤問)

讀出進一步同意案情:
- 自2017年 12月警方開始交替使用新舊款的貴重財物袋(貴袋)
舊款財物袋沒有二維碼,尺寸如下:
25.5 x 16
36.5 x 22.5
46.5 x 32.3
60 x 46.5

新款財物袋有QR CODE,尺寸為:
14號袋:37 x 23.5
13號袋:49.5 x 25.5
12號袋:57 x 34.5
11號袋:59.5 x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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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 女警55699 陸家寶(音)

控方主問
案發階段和現時皆駐守紅磡警署。被告指當差32年,十幾年前有處理過pol39 經驗,指pol39 負責紀錄犯人財物,為與案調查無關之物品。pol39 正本會跟犯人貴重財物袋(包頭)上法庭,另外為兩份存案副本。

正本中寫到date and time of search 為11月19 日14:10 ,也是即初次接觸d4時間,是由證人告知另一男警員(忘記編號)寫下此紀錄的。而證人的記事冊沒記下,只有此pol39 作了相關記錄。上述的男警員亦有在pol39打上貴袋內物品的描述,見有記載身分證,貴袋有其serial number 。證人指貴袋會由上述男警做封存。

證人在紅磡警署替d4 搜身以檢查上庭前有否違禁品或能傷害自己之物品,後交予報案室,自己則處理其他被捕人士搜身工作。貴袋上有一些字/紀錄不是由證人所寫,證人不清楚該些記錄的意思。

MFI17 指搜身在目擊下進行和證物無誤,見羈留人士和該男警的簽署。控方問證人有否在d4面前放其身份證在貴袋中,證人回答沒有看到,但認知中一般程序會在犯人前放。

MFI 中亦見貴袋編號和內裏物品記錄,控方問證人是否知悉袋中有什麼物品,證人回答她只負責搜身工作,並指出同僚才負責記錄有什麼財物帶上法庭,而根據記錄是19263警員於1410負責放身份證進貴袋,証人承認自己實際不知道誰人把身份證於何時放進貴袋中。證人指出搜身和入表的工作處只有她和19263。

證人指沒有於mfi 看口見貴重財物袋之編號,並指封存貴袋不是由她負責。證人指polo39左邊部份會由法庭或懲教署發還被告簽收財物。證人不清楚右邊部分何用。

官問pol39可以看到拿回什麼證物嘛,證人指2019年12月5日懲教把東西交回被告,除身份證和衣物外不知有什麼。

D4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當D4 即將上庭前她所接觸的貴袋是否開口,證人指是閉口的,後再解釋無為意貴袋有無封存,指自己只負責搜身工作。

官問上庭搜身之階段貴袋有否封存,證人回答搜身後一定會, 並指根據經驗當被告即將上庭,身份證會放在已封存的貴袋。證人續指被告在11月18日05xx被捕後,她於11月19日14:10 處理被告,見值日官,擺/落(?)口供紙後之階段身份證便放進貴袋,但不清楚實際封存時間。

證人指pol39所紀錄之衣物貴袋封存不是在紅磡警署做的,搜身時無見過b258 5555 之貴袋,亦不知手寫字是否pc19263寫的。

辯方問證人搜身有否搵到現金$840.7,紙巾水樽和打火機,證人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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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控方問證人為什麼記得無打火機,水樽和現金。
證人答搜身不會有該些物品因為要上法庭,重申確定唔會有

控方續問為何現金不能夠。
官問控為什麼上庭能帶現金。

控指貴袋有加字的描述記錄,問證人能否確認無剛才提到的物品。證人指是突然加了衣物,不是她不確認。控方再問如何肯定沒有辯方提到之物品。

官指控方不能基於貴袋上的字不是證人所寫而作關聯去得出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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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有兩處見”sofia”簽名,指出第二個不是被告的簽名。證人指不知由誰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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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1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