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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没有类别 , 贷款、税收、法律
语言: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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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的描述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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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2

2023-07-05 11:33:56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裁決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裁決速報:
控罪(1) 罪名成立
交替控罪(2)只是學術討論不作處理

簡短理由:
法庭PW2專家證人說法合理,吻合控方案情附件,榮光歌曲應用多在反修例中使用。證人PW2雖然17年前犯錯,但之後改過,法庭只作獨立考慮,不覺今次處理馬虎,法庭接納其專家身份。
被告警誡下有作脫罪解說,發佈時配以題目「榮光版本」明顯是刻意揀選配上,不會出於無知或誤會。片段初時以公開形式在Youtube發佈,PW1因此能在網上找到,後期才轉作私人片段但仍可以透過連結收看。總結控方就控罪一舉證滿足控罪所有元素。

求情:
被告現年27歲,法律代表指判刑沒案例或指引,希望先索取報告才作判刑。裁判官指罪名嚴重監禁在所難免,代表明白引述一類似煽動侮辱國歌案例認罪判入教導所,被告年齡並不適用,代表進一步希望法庭考慮所造成影響輕微、侮辱程度及方式並非算強烈(如沒有使用粗言穢語),控罪最高可判五級罸款及可入獄三年,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對案情沒有太多爭議,案件只因出了枝節如要重召PW2等延誤超出原定審期,就算監禁古思堯案例指出沒有爭議可作扣減,但希望可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屈官指片段有十萬點擊,性質嚴重,不考慮社會服務令。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出判刑, 期間需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K viewsedited  08:33
打开/如何
2023-07-05 10:44:2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5/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審訊內容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42
=============
第五天審訊:

本案於今日作口頭結案陳詞。

[14:54開庭]

控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法庭批准他們能就少少內容作修改。

D1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作少許補充和總結。

針對D1的案情,控方是依賴PW2的辨認。就這方面,辯方有以下說法:

⁃ PW2是否有「特別知識」是一個議題,因為本案涉及疑似D1的片段畫面只有2個,而且合共不足1分鐘(41秒),所以法庭可能是能夠直接從片段將D1和疑似D1比對;

⁃ 在盤問下,PW2對疑似D1的鞋、背面的飾物、和衣著曾表達不肯定或不清楚的立場;

⁃ 在盤問下,PW2 承認他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前曾觀看被捕人士的照片,這可能令PW2對D1「對號入座」的情況;

⁃ 閉路電視片段看不到疑似D1外貌,亦不能顯示疑似D1的衣服有紅色的圖案(D1被捕時身穿的上衣是有紅色的圖案);和

⁃ PW2的辨認基礎只依賴疑似D1的外在物件或衣服,欠缺身型資料(如高/矮/肥/瘦) 和一些特別特質。

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法庭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撤銷D1的控罪。

D2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作少許補充和總結。

針對D2的案情,控方亦是依賴PW2的辨認。就這方面,辯方有以下說法:

⁃ 採納上述D1的陳詞中對D2有利的內容;

⁃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有些人的身材和身穿的衣物與D2的身材和其被捕時身穿衣服相似;

⁃ PW2並非以面容、步姿、和身型作辨認D2的基礎;和

⁃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PW2指的犯案人的腳眼是白色。然而,被告當時身穿船襪,理應其腳眼不會是白色。

裁判官詢問辯方關於逆轉舉證責任的投訴,辯方指控方在盤問D2時曾指D2既然指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不如從片段指出自己,證明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控方是將舉證責任加諸於被告身上。

法庭邀請控方回應。控方回應指當時是基於D2表示當時曾在街上行走,因此才詢問D2能否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看到自己,這不是將舉證責任逆轉至被告身上。
=============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4日14:30作裁決,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判期間保釋。

[15:16本案審結]

[16:55 更新-修改錯字]
1.1K viewsedited  07:44
打开/如何
2023-07-05 08:25:48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6代表:陳大律師

[上午進度]

D6案情
傳召D6作供
盤問
背景
- 除2019年8月尾至9月頭離港,該年其他時間在香港,知道社會動盪,不時有示威遊行。同意手機、電視,報紙可接收訊息。自己主要看IG,出街睇電視及從朋友口中得知,擁有FB戶口但案發時沒使用亦沒閱報紙習慣。
-大學校內氣氛多元化,包括支持及反對者,同意校園內有大字報或宣傳支持社會運動,當時自己沒有加入任何學生組織。
-回答陳官所住宿舍氣氛同校園相似,有支持及反對聲音,但宿舍沒有宣傳旗幟或大字報。
-同意上課間中受社會運動如堵路影響,沒印象幾時上唔到堂,2019年後期才要用視象上堂
- 同意19年6月至11月不時有社會運動,但外出沒刻意注意個人安全,回答陳官沒印象見到當時有人製作列表通知社會運動日期時間。外出多看巴士手機app,住宿舍出入多坐巴士只一時時看地鐵app。
聚會詳情
-11月18日1830宿舍集合坐的土,沒印象各人坐咩位置,是街上截車不是電召。回答亞皆老街下車在勝利道買食物再上Jack家,陳官指昨天作供是「買飲品」,D6更正是買飲品。陳官又加入問大部份的士是4人,5個人如何坐?D6指是坐5人車,一人坐前座四人坐後面,車費多少不知因同食物及飲品一次計印象每人百多元。主控問打邊爐有咩食物?證人只記得百佳超市有買響玲。陳官質疑百佳有響玲買?D6指有得買。眾人約1930上到Jack家,家中只有一個工人。主控追問其他食物,D6答沒特別印象,陳官追問響玲牌子,數量,價錢,包裝?證人只記得一盒有6至8條約30元,同意陳官指似「海底撈」顏色包裝。
-約2130開始打麻雀,5人均有打,Nick唔係太識打同Kenneth輪流打,沒印象有冇計總番,因冇意思衆人不賭錢,但每舖仍計勝負番數,冇印象執位只記得Wally坐自己上家。Nick因翌日早上補習同自己晚上十一時走,下山小徑時才知他不回宿舍,在小徑Nick話地鐵11:00已經沒服務自己才查巴士app。陳官問為何不在Jack家查app交通情況?D6指當時沒想到預先查交通情況,Nick也沒有說邊個站冇服務,D6沒考究為何地鐵十一點冇服務。
離開路線
-坐的士前去Jack家時司機有提佐敦有封路
- D6查巴士app知只可在柯士甸及深水埗坐巴士
-在登打士街時見到彌敦道時有大量黑衣人聚集並有傘、豬咀、眼罩等裝備佔據彌敦道馬路,聴到bang bang聲估計警察開槍,有叫囂聲環境太嘈沒聴到警察發出警告,自己抗拒行出去彌敦道。控方呈上根據昨天D6作供劃上紅色路線在地圖,D6指出有誤在地圖重畫路線D6-1並呈堂。主控指在登打士街向北應較安全,但D6反而向南行,D6指當時只想同彌敦道上黑衣人保持距離。到達碧街時才見到有煙霧,聞到小小催淚氣體味,在窩打老道見到地上火光及見到有人扔出一個汽油彈。同意去到東方街窩打老道路口時有激烈衝突,停留時間很短便掉頭。估計一分鐘返回碧街,原來打算原路行橫巷折返向北走。但當時望到巷內有黑衣人聚集,唯有向西行出彌敦道。同意橫巷黑衣人會比彌敦道上少,但密度高。在到彌敦道上未見有黑衣人人向北跑,去到石壆時才有人由後向北逃跑,亦有人跑向油麻地A1出口。
-同意當晚片段所見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發生暴動至少有30分鐘,不同意如非參與暴動不會走出彌敦道。
-同意當晚被捕時身上衣物:穿上黑色長袖衛衣,黑色長褲,灰色鞋。補充在宿舍離開時只是穿白色T恤,因怕晚上凍所以手持黑色衛衣出門。回答陳官跟進自己當日沒有孭背囊,銀包及手機均放褲袋。
沒有覆問

-D6所有作供完畢-

1240上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主控多番質疑D6對盤問問題大部份表示冇印象是否因不想同下位證人答案出現不符,證人不同意(事隔就4年了)。陳廣池法官除不知whatsapp 可選擇性備份,對市面仍可找到5人的士,超市有響鈴賣、大學擴建新大樓均不知曉。
1.2K viewsedited  05:25
打开/如何
2023-07-05 08:00:56 【07月0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991 views05:00
打开/如何
2023-07-05 06:51:5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0/44]

D1:黃(20)/ D3:何(21) 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0932] 開庭

由於D3服食了精神科藥物,現正處於昏睡狀態,D3代表說在這種情況下審訊對他不公平,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看D3情況而定再開庭。

主控陳述今天將會共有9位證人作供,包括相片册攝影師、1位有關D3指紋人員、督察(不爭議事實)、另外還有5位.....共9位證人。

涉及2張口供紙將用65B讀出。

[0936] 休庭

[1020] 續審

由於D3在證人室仍然處於昏睡狀態,未知他何時回復正常;主控稱主要倚賴D3代表向他陳述狀況, 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案件管理:

主控稱星期五將會休庭。

D1代表稱預計審訊2天,有簡短辯方證人。
D3代表預計D3部分很快完結。
D7 (抱歉聽唔清楚)
D8代表稱有一位證人;沒有辯方證人。
D14代表稱有一位證人,需時1天或一天半審訊。

主控稱預計審訊可以在日程期完成。

[102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6/7)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K views03:51
打开/如何
2023-07-05 05:48:14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3/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陳述:暴動
控罪3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陳述: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控罪4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昨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1
=============
PW6和PW7的證供: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商討後,PW6警員20917和PW7警員7280的口供能以65B的方式處理。

簡單而言,PW6於2020年6月8日按指示使用Facebook在關振邦先生的帳號截取有被告在內的照片,並且在關振邦先生的Facebook帳戶找到被告的Facebook帳戶。其後,PW6亦在被告的Facebook帳戶截取了一些照片。最後,PW6截取了共52張照片。

PW7是鑑證專家,他的證供沒有在庭上讀出(法庭批准此做法,辯方表示沒有反對),其證據與處理被告家中的電腦硬碟有關。

辯方表明立場 - 在這些照片中的人不是被告。

承認事實的新增內容:

1:警員亦在被告單位檢取了兩個硬碟。

2:PW7於檢驗硬碟時,在當中截取了25張照片。

修改控罪:

控方在庭上正式讀出修訂控罪2。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控方案情完結-

表證:

辯方表示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表示考慮過所有因素後,裁定四項控罪的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權利,被告決定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
結案陳詞的安排:

法官希望控辯雙方在陳詞中集中處理本案重點,即身份辨認,但陳詞內容以列點方式處理已可。

法官亦邀請辯方考慮CACC130/2017案,這宗案件都是涉及照片辨認,亦是法官曾處理過的案件,可能與辯方陳詞有關係。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7日14:30續審,屆時會處理結案陳詞。
1.0K viewsedited  02:48
打开/如何
2023-07-05 05:03:3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0/44]

D1:黃(20)/ D3:何(21) 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0932] 開庭

由於D3服食了精神科藥物,現正處於昏睡狀態,D3代表說在這種情況下審訊對他不公平,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看D3情況而定再開庭。

主控陳述今天將會共有9位證人作供,包括相片册攝影師、1位有關D3指紋人員、督察(不爭議事實)、另外還有5位.....共9位證人。

涉及2張口供紙將用65B讀出。

[0936] 休庭4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K viewsedited  02:03
打开/如何
2023-07-05 03:31:00 【07月0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9/3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9/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K views00:31
打开/如何
2023-07-05 03:01:42 【#上庭聲援 - 07月05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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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30
韋(25) 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811尖沙咀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5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6月13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 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7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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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李(50) #續審 [3/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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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鄭(27) #裁決 (#網上言行 #國歌法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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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續審 [5/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929 views00:01
打开/如何
2023-07-04 11:24:47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5代表:潘大律師
D6代表:陳大律師

下午進度

D5案情
傳召D5-DW2 韓先生作供
主問
DW2於英國出生,在香港生活了39年,從事電子零件工程至2021年退休,能以中文作溝通及審訊。同太太在2016年至2020租住在油麻地一屋苑,確認呈堂租約D5-8為自己所簽,在代表律師要求下於地圖上指出當時油麻地居所位置。
平時義務於教會做青年工作,自2012年暑假於教會因同D5就讀中學合作音樂比賽而認識D5,自此D5參與教會協辦活動如足球比賽,旅行等戶外活動。2012年後間中D5及同學會上DW2油麻地屋企傾談生活近況,印象中有十次以上,有時傾得太晚冇交通會留家過夜,D5曾留下4至5次。除本地活動也同D5及其同學在2017年去過台灣環島單車遊及其他年份去過泰國旅行,台灣旅行相DW 5-9呈堂。 DW2形容同D5非常熟,2019年知道D5在旺角一間叫「申子」日本餐廳兼職工作,中間亦在會有其他工作。D5曾帶自己經過指出申子店。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六至七時 D5以whatsapp通知稍後會同女友上來過夜,通知太太後回覆D5可以上來,共識是D5稍後上來但沒約實時間,回覆法官通常一至二時自已才上床瞓,不會被打擾,而學生晚上來家偶會發生,通常帶同零食上來傾計,確認D5之前也試過晚上到來。當時whatsapp 內容因19年之後換過電話沒留下紀錄,現只留下同太太的whatsapp紀錄。陳官指理解whatsapp冇得選擇性保存紀錄,D5代表律師表示以自己所知是可以的(注:雖然陳官理解做唔到嘅選擇性備份操作好簡單,但WhatsApp官網其實都有詳細教學)。陳官再問DW2何時知D5被捕?證人指19年11月19日D5母通知同學拘捕一事,其同學即日再通知自己。
沒有盤問

-D5案情完-

D6案情
傳召D6作供
主問
案發時24歲為四年級大學學生,同另一室友Nick住在大學宿舍。2019年11月18日在宿舍準備資料寫論文。約1600前宿舍友人Jack返宿舍找D6請教寫論文。Jack指約了人在自己家打邊爐邀請參加,D6應承,參與者還包括盧、洪姓友人及同房宿友Nick,大家約定1830在宿舍門口等坐的士去Jack在旺角何文田山道住所,的士在亞皆老街落車,隨後在勝利道買飲品後便上Jack家。之後打邊爐及打麻雀至2300,室友Nick有事先走自己亦打算一起離開,2人徒步行去何文田街,Nick打算回家但地鐵一早收要去朗豪坊坐小巴。自己查apps可坐巴士回宿舍,但因改路要去柯士甸坐巴士。2人路線先去登打士街,去到西洋菜南街Nick向北走再到朗豪坊。自己諗住由登打士街橫過彌敦道,但見到彌敦道有嘈吵聲可能有衝突於是在登打士街休憇處行橫巷去碧街,因東方街較平靜再轉入去,之後往窩打老道,望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有衝穾便掉頭。
回應陳官當日1800出門前沒看過新聞,解釋因專注電腦寫論文,在Jack家也沒看電視,只從朋友口中得知地鐵已停但不知原因。
D6從東方街走到碧街,再想由巷仔返登打士街,但見到很多黑衣人在橫巷,此時見彌敦道上不多人便𨍭移橫過彌敦道。行到彌敦道時鞋因上黏上濕滑液體好跣減慢速度,到路中心時見窩打老道很多黑衣人往北跑打算退回碧街,突然一人在身後推跌D6,之後發現是警員,他將自己帶去油麻地A1出口附近跪下。自己後來被帶到THA坐低,一名女警宣布拘捕後再被送往秀茂坪警署。

主控指要查地圖先了解D6作供路線才作盤問,辯方不反對押後

1543 今天完

案件押後至明早 0930開始D6作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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