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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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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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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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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8

2023-05-22 09:28:57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1/6]

D1:原(30)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

D1 4月21日去信法庭改為認罪, 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D2 不認罪,押後至周二 0930宣讀開案陳詞。

詳情從缺,歡迎提供

感謝報料
132 views06:28
打开/如何
2023-05-22 08:00:27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4/18]

A3:盧(21) / A5:雷(23)
(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

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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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9 因錄影系統故障延遲了30分鐘開庭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男子B及女子A相識
文件夾392頁起18張相P60,證人肯定認得為男疑人即男子B。再觀看多張截圖包括x及PW1_73_22亦分別見到PW1在花槽受襲時男子B及女子A在傍。同意主控指男子B及女子A經常一起,留意到2人亦有互動,應該是互相相識至男女朋友,男子曾有保護女方動作及傾計。庭上14段片段包括1)PW1被包圍,2)在花槽受襲及3)逃跑至十字路口再受襲, PW4反覆研究片段辨認男子B時會考慮同一地點,同一時間不同角度片段互相參考。
男子B vs A5
19年10月13日晚上A5住所CCTV男子B及女子A出入,判斷男子B身份為A5時指整體考慮疑人外型、髮型、外貌、衣著、步姿及站姿,其中樣貌考慮比重較高

A3辨認議題
收看A3住所19年10月13日CCTV 粉紅衫女比對晚上1919時公開片段拍到尚德商場出現騒擾一灰色衫男子(PW1被襲前十分鐘),繳請PW4從截圖確認A3身份。
A3代表陳詞反對以P62公開片段截圖對比辨認因為1)CCTV像素不清及2)片段角度部份只拍到上半身,看不到著裙或褲,身上袋表緻也看不到,呈堂一些片段也只看到背部。

法官關注指稱A3控罪同上述行為無關,沒證據女子是做和事佬定騒擾其他人,主控指為想帶出背景。法官要求先看片段才考慮控方可否引入上述辨認A3證供。

[1145 ] 休庭

[1215] 開庭

主控拉布王 2.0 播放 P62片段,晚上1919時尚德商場一帶,有示威人士同灰衫不同政見男子理論,灰子男進入商場內翠華繼續被示威者跟隨追駡,包括一名粉紅色衫女子,控方指為A3,並非一般途人,有同其他人一起參與騒擾灰衣男子,希望法庭可考慮作為十分鐘後參與非法集結等控罪。
A3代表進一步指P62片段對A3案情冇關,並不如控方指協助控方對控罪舉證,證供價值不大過其損害性,片段也對被告案情沒有幫助,A3也不會依賴此片段。

法庭押後至1430裁定 PW4可否以P62片段截圖對比辨認A3。

1247 休庭,1430繼續
496 views05:00
打开/如何
2023-05-22 07:30:3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6/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0:35] 開庭

由王大律師告法庭報告進度。同意簽咗嘅承認事實,唔使重新傳召證人,繼續使用早前莊大律師播放未被控方使用的立場新聞片段,呈上USB記憶體,希望法庭留意片中15:23~15:25兩分鐘內容。

就D1的特別事項,辯方表示好大機會不再爭議,但仍要確認,會在明日18:30前去信法庭確認,如果係爭議,會再重新呈上反對理由,如果不爭議,可以減省三名證人。

關於證物鏈的爭議會繼續,係口罩和生理鹽水,牽涉三名證人,相信可以在一日內完成。

王大律師申請押後至本星期四續審。

案件管理
各位大律師呈上日程表,顯示在餘下的審訊過程中,有某些日子要申請未能出庭;彭官計算後,好大機會有五日未能開庭,向控方詢問可否轉換證人的出庭次序,可以在星期四前處理,但主控指有原因未能改動,彭官傾向唔批准王大狀的申請,指示休庭等雙方相議。

30分鐘後再開庭,法庭建議,如果批准押後星期四,法庭只容許往後有三次可以休庭半日,法庭不會再停擺,如各律師未能出庭要自行處理。各律師同意安排。

王大律師要在明日16:30前,呈交就特別事項的反對或不反對通知書。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星期四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564 viewsedited  04:30
打开/如何
2023-05-22 05:48:46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0/33]

==============
早上有人不適休庭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504 views02:48
打开/如何
2023-05-20 07:11:07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1132 完庭]

控罪(1)各被告暴動罪 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罪名成立
控罪(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將分三天押後至6月2日、5日及8日,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並會為D1索取教導所報告。

D1:鄧(16)/ D2:余(20)/ D6:李(23)/ D10:陳(20)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2日 1400時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5日 1400時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8日 11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1.9K views04:11
打开/如何
2023-05-20 03:01:40 【#上庭聲援 - 05月20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9]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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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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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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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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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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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K views00:01
打开/如何
2023-05-19 13:51:49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提訊

李 /二胡伯伯(69)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15:57] 開庭。

被告已經看過修訂後的同意事實,同意內容,並且簽署。

控方讀出修訂後的承認事實,內容只是按日子的順序重新編排,可以參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4

被告不認罪

控方稱同意事實已經頗詳盡,本可大幅減少控方證人出庭及審訊時間,但被告要求每位証人都必須出庭,故此將有12名控方證人作供。

預計需要三天審期。案件定於2023年7月21日上午9: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亦預留7月24及25日兩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8K viewsedited  10:51
打开/如何
2023-05-19 11:35:21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3/18]

A3:盧(21) / A5:雷(23)
(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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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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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2 開庭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文件冊有一件拍攝A5證物連帽外套相片,PW4認出同之前片段截圖圈出相同。
繼續播放A4住所電梯CCTV,認出女疑人出現
PW4同意收到2019年10月13日A5住所的CCTV,記得包括中午至凌晨時段,下午4時許男女疑人離開大廈,在晚上九時許回來。

PW4庭上認人爭議
主控邀請PW4在庭上進行認人(2019年10月13日控方14段呈堂片段及A5住所CCTV內出現之男子B/男疑人就是本案A5)
A5代表陳詞提出反對控方證人PW4庭上進行認人,2019年10 月13日PW4不在案發現場也不曾去過A5居住大廈,引用英國案例如證人不識得被告及沒有專家身份,只可以片段照片特徵互相對比認人,而 PW4在2020年3月3日收到入境處照片P111已經做了對比認人,反對控方今天提出庭上認人,因本案庭上只有一男一女被告,控方片段已經是三年多前,這情況下對A5不公平。
控方引用證人PW4口供反覆觀看片段無數次,對男疑人有足夠認知在庭上進行認人。雖然現場片段男子B全程有口罩,但大廈CCTV內男疑人沒有戴口罩出現,庭上辨認被告並非不公平。

1609 休庭考慮雙方陳詞

1626 開庭

法庭裁決PW4不可以對比片段及截圖在庭上犯人欄辨認A5

[1629今日完畢] 下星期一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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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11:09:53 本案判刑:

在考慮判刑時,法庭已小心考慮辯方的求情陳詞和他們呈上的案例,包括溫(20)的判刑和DCCC854/2020案。

就控罪1「非法集結」罪:

就著考慮「非法集結」罪量刑時要顧及的因素,上訴法庭已在CAAR4/2016案列出了8項因素:(1)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2)施行暴力者人數;(3)暴力程度;(4)暴力規模;(5)暴力行為的時長;(6)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7)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嚴重性及逼近程度;和(8)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此外,蒙面的行為、示威者的人數多於警方、案發時的氣氛和場合等,亦會加劇非法集結的風險。

根據本案案情,案發時有約100人參與非法集結,歷時32分鐘,至警方驅散為止。示威者在現場堵塞車路,嚴重阻礙交通,最終導致該處交通癱瘓,特別該處是人流密集、商店林立、和車流多的地方,此會影響市民的生活,附近市民亦可能因此而與示威者爭執,特別以當時的社會氛圍而言,這會增加對公眾安全的風險。此外,當時示威者佩備不少裝備,這是有計劃而來的行為。示威者高叫不同反政府和警察的口號亦會加深社會撕裂。

本案沒有證據指A1在現場做過甚麼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但他卻可以鼓勵示威者的違法行為,他身上的裝備亦可見他是有備而來。因此,他的罪責不能被忽視。非法集結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以涉案非法集結的案情,和A1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9個月

就控罪2旺角站「暴動」罪:

就著考慮「暴動」罪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列出了12項相關的因素,即:(1)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2)參與暴動的人數;(3)暴動的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暴動的時長;(6)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暴動的潛在威脅;(8)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9)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此外,上訴法庭亦強調,為了保護公眾秩序不被暴力破壞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此外,法庭考慮刑期時,必須考慮其他示威者所作的行為。

根據本案案情,示威者進入旺角站後用各類攻擊性武器在港鐵站內造成大規模惡意破壞(詳見案情),破壞交通網絡,滋擾社會,對公眾安全構成重大風險,事實上示威者後來干擾列車關門的行為導致後來的事情發生。在暴動後,港鐵評估他們的損失達港幣$8,191,881元。此外,當時示威者佩備不少裝備,這是有一定程度的計劃的行為。同時間,旺角站站長和港鐵職員慌忙逃至控制室內的核數房躲藏,和按緊急掣。

A2的角色主動,他佩備不同裝備以裝備自己,可見他是有備參與暴動,此外他亦曾用彈叉射擊車站控制室的玻璃屏幕。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區域法院的量刑上限是監禁7年,以涉案暴動的案情,和A2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4年6個月

就控罪3「刑事毀壞」罪:

根據本案案情,太子港鐵站的損壞嚴重,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1年3個月

就控罪4太子站「暴動」罪:

根據案情,案發時差不多約23:00時,示威者干擾列車關門的行為令在列車回家的市民感到不滿,例如Y,這使Y被示威者被鐵通襲擊。香港是多元社會,法庭不會允許這類針對攻擊異見者的「私了」行為 (見HCMA110/2020案)。

控罪4的暴動歷時約11分鐘,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有部分示威者留在港鐵太子站月台近距離挑釁乘客,包括X和Y。示威者繼續以侮辱、挑撥及威嚇的方式大聲指罵乘客,但乘客並不能離開車廂,無路可走。

後來,示威者再次衝入車廂包圍乘客,用長棍、警棍、雨傘及鎚子等攻擊性武器襲擊乘客,其他示威者同時在車門外不斷揮動雨傘及長棍,並指嚇及辱罵包括X和Y的乘客。群毆期間,1名示威者對準車廂內的乘客發射彈叉,其他示威者則多次用粗言穢語喝罵乘客。1名示威者於22:50時左右,用滅火器噴向7號列車首節車廂內,亦有人向車廂內部投擲雨傘及雜物。此外,有示威者拉扯,箍頸和用彈叉射擊X先生,亦有人用雷射筆照射乘客的頭部。

在22:48時,Z女士目擊X先生面對的情況,並試圖用流動電話拍攝包括被告等人的行為,有示威者見狀搶去她電話拋掉在地上,並將她推撞至閘門,導致月台玻璃幕門碎裂,Z女士後來嘗試追截但不果,她的眼鏡亦跌在地上並被踢落路軌。事後Z女士的無名指變形及受傷,需要接受手術治療。

經港鐵評估後,太子站的損失達港幣$280,000元,當中包括CCTV等。因為示威者大規模破壞月台的設施,包括以硬物破壞月台的閉路電視。同時間,太子站站長慌忙找地躲藏,甚至乎有乘客需取出槌仔保護自己。

A2和A3的角色主動,他們逗留在太子站候車月台近距離挑釁和謾罵包括X和Y的車廂乘客。後來,他們以不同方式向包括X和Y的車廂乘客施襲,包括用彈叉射擊、潑水、投擲水樽和雨傘等物。

上述橫蠻的行為對公眾安全構成重大風險,嚴重影響和滋擾市民的生活,示威者的攻擊行為亦使X和Z的身體受輕傷,沒有受嚴重傷害是幸運。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區域法院的量刑上限是監禁7年,以涉案暴動的案情,及A2和A3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5年

就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考慮到X有多處傷勢,及A2和A3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9個月

就控罪6「普通襲擊」罪:

考慮到Y的被人連番襲擊但沒有受傷,及A2和A3的參與程度而言,合適的量刑基數為監禁3個月

總量刑原則 - 適用在A2和A3:

A2和A3牽涉多於一項控罪,故須考慮總量刑原則。以整體罪責作考慮,A2合適的總量刑基數為監禁5年6個月;A3則是監禁5年。

減刑或可影響刑種的因素:

綜合辯方的陳詞,A1和A3具良好的背景;A2的精神狀態和成長背景雖然不理想,但A2有一直努力面對。

A2方曾希望法庭考慮判處A2醫院令。法庭認為本案性質嚴重,應以阻嚇和懲罰為先 (見CACC113/2018案),故醫院令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進一步考慮減刑因素,A1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記錄,A1的刑期可下調1個月;A3過往曾多次服務社會,A3的刑期可下調2個月;A2沒有減刑因素。

本案判刑:

監禁8個月是A1的刑期;監禁5年6個月是A2的刑期;監禁4年10個月是A3刑期

關於證物處理,法庭批准以控方所交代的方式處理。

法庭另批准A3取回求情信的正本。

*在本案,法庭有提及到*(14)的全名,但考慮到原本該被告在判刑時仍受匿名令保護,故本文若須提及該被告的情況時,會以*(14)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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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11:09:4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簡,連,卓(19-24) 已還押逾1個月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A1簡(2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溫(20)、王XX、龍XX、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4:暴動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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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原本涉及7位被告,但因王XX和龍XX已經潛逃,及*(14)和溫(20)已在早前分別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處進入教導所和監禁3年4個月,因此是次判刑只涉及已就上述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的3名被告。

案情 - 旺角的非法集結 (控罪1)

在2019年8月31日下午,「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接著公眾遊行到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然而,警務署署長沒有就當日在港島或九龍舉行的任何公眾遊行或集會接獲任何通知,亦沒有依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4(4)條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案發當天,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導致港島及其後九龍多處遭受示威者的大規模破壞。由當日21:00時左右開始,示威者在九龍尖沙咀區不同地點的車路架設路障和放火。在21:30時左右,警方嘗試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因而湧入旺角區。

在22:00時左右,約100名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集結,他們大部分穿戴蒙面物品,身穿黑色裝束,配備不同保護裝備,如頭盔、手袖及手套,有些示威者更手持不同攻擊性武器,包括行山杖、雨傘及警棍。

在22:14時左右,示威者在南北行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車路上放置垃圾、多塊磚頭、垃圾桶及小巴站牌架設路障,堵塞同時佔據車路,嚴重阻礙交通,最終導致該處交通癱瘓。

在22:20時左右,這群在車路上集結的示威者與1名想越過路障的私家車司機發生爭執,片段拍攝到示威者向該名司機投擲物件。

在22:32時左右,警員由尖沙咀方向抵達彌敦道,沿路進行驅散行動。該群示威者即時從旺角站E出口進入港鐵旺角站內。

案發時身穿黑色上衣和長褲、戴上口罩、及手持雨傘的A1被拍攝到與示威者一起集結於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的行車路或附近。

案情 - 旺角站的暴動 (控罪23)

早前集結於彌敦道近奶路臣街的示威者於22:30時左右,經港鐵旺角站E出入口湧入旺角站並衝入港鐵站大堂。示威者用各類攻擊性武器,包括鎚子、雨傘、金屬座及彈叉等,在港鐵站內造成大規模破壞,過程直至22:41時為止。

當時示威者亦有「跳閘」,使用噴漆、金屬座、回收箱、和滅火器破壞車站控制室。同時間,旺角站站長和港鐵職員慌忙逃至控制室內的核數房躲藏。

港鐵站長指在本案暴動前,旺角站設施完好無缺,而在暴動後,港鐵評估他們的損失達港幣$8,191,881元。

案發時戴上口罩和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和白色“Nike”波鞋、手持彈叉、及孭著黑色背囊的A2被拍攝到用彈叉射擊車站控制室的玻璃屏幕。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發生前夕:

在22:39時,有約20人旺角站3號月台嘗試進入,他們曾阻止列車車門關上以讓其他示威者進入「7號列車」,車長曾因此4度嘗試關門但不果,示威者這舉動引起包括Y先生的乘客不滿,雙方爭執並出現肢體衝突,包括示威者掌摑Y先生的臉。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 (控罪46)

在22:42時至22:50時,當「7號列車」到達港鐵太子站3號月台後,數十名示威者離開「7號列車」首節車廂,但仍有部分示威者留在港鐵太子站月台近距離挑釁乘客。示威者繼續以侮辱、挑撥及威嚇的方式大聲指罵乘客,同時大規模破壞月台的設施,包括以硬物破壞月台的閉路電視。

不久,10多名示威者再次衝入車廂包圍乘客,用長棍、警棍、雨傘及鎚子等攻擊性武器襲擊乘客,其他示威者同時在車門外不斷揮動雨傘及長棍,並指嚇及辱罵包括X和Y的乘客。群毆期間,1名示威者對準車廂內的乘客發射彈叉,其他示威者則多次用粗言穢語喝罵乘客。1名示威者於22:50時左右,用滅火器噴向7號列車首節車廂內,亦有人向車廂內部投擲雨傘及雜物。

當時月台上聚集大批人士,包括穿著黑色衣物的示威者及穿著反光背心的記者,環境十分嘈雜及混亂,有白色煙霧由車廂飄出月台範圍,亦有車廂乘客拉動緊急掣。由於上述緊急情況,7號列車由22:42時開始停駛,車長呼籲乘客落車,但現場示威群眾沒有散去。

過程中有示威者拉扯,箍頸和用彈叉射擊X先生,亦有人用雷射筆照射乘客的頭部。

在22:48時,Z女士目擊X先生的情況,故試圖用流動電話拍攝包括被告等人的行為,有示威者見狀搶去她電話拋掉在地上,並將她推撞至閘門,導致月台玻璃幕門碎裂,Z女士後來嘗試追截但不果,她的眼鏡亦跌在地上並被踢落路軌。事後Z女士的無名指變形及受傷,需要接受手術治療。

警方在到達現場後發現有汽油彈、雨傘、防護器具、索帶、士巴拿、和鐵通等工具和武器。

經港鐵評估後,太子站的損失達港幣$280,000元,當中包括CCTV等。

A2A3被拍攝到他們逗留在太子站候車月台近距離挑釁和謾罵包括XY的車廂乘客。後來,他們以不同方式向包括XY的車廂乘客施襲,包括用彈叉射擊、潑水、投擲水樽和雨傘等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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