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 Mystery Box with random crypto!

法庭文字直播台

电报频道的标志 youarenotalonehk_live — 法庭文字直播台
电报频道的标志 youarenotalonehk_live — 法庭文字直播台
通道地址: @youarenotalonehk_live
类别: 没有类别 , 贷款、税收、法律
语言: 中国
用户: 43.69K
频道的描述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Ratings & Reviews

3.00

2 reviews

Reviews can be left only by registered users. All reviews are moderated by admins.

5 stars

0

4 stars

0

3 stars

2

2 stars

0

1 stars

0


最新信息 9

2023-05-19 10:20:56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5/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眾、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
[14:37] 開庭

王大律師向法庭報告進度。昨日受聘,已收齊所有文件和錄音,會在本週末看文件和聽晒所有錄音,亦會再次和D1和他的證人開會,因曾代表D6,因此對案件有所知悉,雖然如此,亦需要時間考慮和處理,下星期一會向法庭報告進度,如有充份理由,會向法庭解釋,和申請押後,彭官表示希望可以在星期二續審,最多押後至星期三,王大律師則希望可以押後至星期四。

彭官表示雖然只有5名被告,但恐怕有其他情況阻礙進度,指示各大律師互相協調未能出席審訊的日期。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2日10:30續審,同樣只由D1律師報告進度,不會傳召證人,五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2K viewsedited  07:20
打开/如何
2023-05-19 08:37:14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10庭為細庭,故座位十分有限,希望各位非家屬的旁聽人士優先讓家屬進入正庭*
1.2K views05:37
打开/如何
2023-05-19 08:02:20 【05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3K views05:02
打开/如何
2023-05-19 07:59:33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3/18]

A3:盧(21) / A5:雷(23)
(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

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

[上午進度]
部分內容從缺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繼續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及A4即男子B及女子A)

主問
早上繼續不停播放A5居所CCTV,現場直播片段(...P64 P65 P66 P67 P68 P74 )對比截圖,證人確認見到疑人男子B及/或女疑人即女子A出現 (戴Fila帽,持鎚仔)

PW4確認收看所有14條現場片段,總結現場沒有發現其他人同男子B裝束(白色園圓領短袖Tee,黑色長褲,白色波鞋,白色口罩,孭啡色背囊)、同女子A裝束(長頭髪,戴Fila帽及手持一個鎚仔),髮型及年齡相若人士。

2020年3月3日DPC 9916曾給9張男子入境處紀錄照片予PW4過目。證人從9張相辨認出一位為男子B,相片副本P111呈堂,事後知道相中人為A5。

主控指考慮後,早前呈上列表A5住所屋苑數十段CCTV不會全部在庭上播放,只揀選部份。而A4住所屋苑之升降機CCTV片段會繼續播放,讓 PW4確認見到女疑人(女子A/ 被告A4)

[1246 午休 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K views04:59
打开/如何
2023-05-19 07:22: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9/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傳召科技組調查員16824
-早段內容從缺-

D7律師盤問
證人不同意不能進入apple電話檢視內容,而華為電話不會相對較容易,因為是使用不同系統。

辯方問證人當未能成功檢視電話內容時,有否問被告拎密碼。證人指自己不會直接問被告,並指接收証物檢視前有問警方,但對方回覆無法提供。辯方問證人有否見到警方問被告拎密碼,證人答無問及相關程序。

證人指D7電話不能進入以截取資訊,而電話卡則能被截取,但當中無相關與案有關資訊。

辯方指控方的unused material 中完全無相關從電話卡中截取的資訊。證人解釋資料是在法證系統內,警員11804負責檢視和選取有用資訊。

辯方問memo中提及sim card 由證人「handle and access 」,11804負責「examin and view 」,之描述是否正確。證人回覆他負責sim card檢驗工作,如有截取資訊會聯絡11804作檢視。

辯方問證人給資訊予11804後,是否知悉11804及後如何處理相關資訊。證人指11804無把資訊傳送開。

證人同意有超過20部電話証物未能進入以截取 資訊。

控方覆問
控:電話卡中的資料保存在哪裏
答:法理鑒證正系統,11804沒有從這系統下載任何資料

———————————
控方表示昨日提及據稱是D4之貴重財物袋中的現金 $840.7去向尚未明。
- 控方押後於星期一再作交代 -

[完庭]星期一(22/5)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K views04:22
打开/如何
2023-05-19 06:00:38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啓安法官
#0801火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22年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對講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或控制(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1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1包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8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發現有單位藏有不少示威物資,包括球棒、行山杖、煙霧餅和噴漆等物。事隔逾2年半,4名被告在2022年3月才被起訴。

- - - - - - - - - - - - - - - -

正式答辯及承認案情撮要:
A1: 承認控罪(1)(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2: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3: 承認控罪(1)(4)(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4: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法官問及控罪(6)案情提及有找到索帶,主控指因應終審法院案例不會將索帶包括在控罪(6)內。控方也回覆法官爆炸品專家報告中文譯本約在兩星期內可交法庭。在法官要求下控方亦將一支木制球棒證物呈堂讓法官檢視。

裁決:
法庭裁定各人以下罪名成立
A1: 控罪(1)(5)(6)
A2: 控罪(1)
A3: 控罪(1)(4)(5)(6)
A4: 控罪(1)

求情
A1 採納書面陳詞,母親及朋友今有到法庭支持,被告2020年7月8日有1項刑事纪錄被判處緩刑,是本案前發生,法庭可以案發時無定罪紀錄考慮
A2採納書面陳詞,為獨子,家人今有到法庭,已提交3宗非反修例案例,武器殺傷力遠比本案高。
A3採納書面陳詞及有關反修例案例,今日補上2封求情信,一封由正念教育學導師所寫指被告正跟隨修讀課程學習控制個人情緒,A3自己求情信指因本案感到羞愧,已作反省,未來會好好學習改變自己成為有用的人
A4採納書面陳詞,補充本案後才有2項案底。另案情撮要提及有宣揚香港獨立理念信件在寓所被警方找到,日期為2019年8月1日即案發日,A4今承認當時自己有不正確政治想法才寫那了那封信,是個人想法,法庭對同案其他人判刑不用考慮此信件。

保釋申請
-A2申請以原有條件保釋至判刑日獲批
-其他3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 期間D1、D3及D4 需要還押。
1.2K viewsedited  03:00
打开/如何
2023-05-19 03:30:34 【05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13/18]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9/33]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布判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K views00:30
打开/如何
2023-05-19 03:00:43 【#上庭聲援 - 05月1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0:30
黎智英(75) 因另案服刑中 與 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要求律政司司長宣布人大常委在2022年12月30日的釋法不會影響法庭之前批准Tim Owen大律師來港抗辯的決定。關於交替申請,黎要求法庭根據國安法就以下問題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1)身為本港執業大律師的Tim Owen在黎的案件向其提供法律諮詢及代表抗辯,會否牽涉國家安全;和(2)其他不具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本案中代表黎會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
黎智英(75) 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事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在入稟狀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事務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因此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9/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13/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林,談,張,吳(27-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1火炭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5/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簡,連,卓(19-24) 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朱文瀚裁判官
15:30
李/二胡伯伯(68) #提堂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945 views00:00
打开/如何
2023-05-18 18:34:38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8/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下午內容:

續上午證人之主問

證人於上午主問時提到於0830時14033把被告的證物放進袋給證人,包括黑圍巾,灰色防毒面具的一部份,黑色腰包黑色背囊,橙色白色衫,白色衫,一對黑手套,一對燒焊手套,生理鹽水,冰包, iPhone, iPhone殼,忘記當中有冇SIM卡。

辯方盤問

證人紀事册,於11月18日實時0830的記項中寫到take over ap (ap name) + exhibit from14033。辯方指證人加左一筆删左exhibit 的exh 位置,證人解釋冇墨,而且不是加在exh位置上而是在被捕人名稱和exh中間的位置。

證人重申14033有交證物比自己。證人於11月18日0840-0950錄取了被告的會面紀錄,指忘記期間有沒有拎證物出來。不同意辯方所指有可能冇拎過證物出來便結束了會面紀錄的說法。

會面紀錄中提及警員拘捕被告時被告有用黑色圍巾在口鼻位置,證人忘記如何得知此資訊,忘記是否14033告知他,同意於會面紀錄時有問過被告這問題。會面紀錄中也提及點取黑色背囊是內裏有一對黑色手套,證人忘記了如何得知這資訊,不肯定在証物中的背囊看到還是14033告知。會面紀錄中提及在背囊中有一部白色iPhone,証人同樣忘記如何得知這資訊。

辯方問證人的大證物袋內背囊中有沒有白色電話,證人指出當時14033成袋證物俾佢,不記得電話是否在內,並稱沒有掂過。證人指出11月18日0830和14033點算正物時有開過証物袋。證人有就膠袋內之證物有作相應提問。會面紀錄中有提到警察在被告身上點取黑色圍巾,證人忘記了如何得知這資訊

證人同意在會面記錄中沒有問及黑色腰包及生理鹽水和冰雹的問題,辯方質疑其原因, 證人回答忘記了,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根本沒有看見該些物品在膠袋內的說法,就沒有在會面紀錄中問及相關問題沒有進一步解釋。辯方問證人為什麼在會面紀錄中用黑色圍巾的詞語來形容該物件,證人回答忘記了。

在處理被告的證物所有階段中證人沒有處理過打火機和$840.7。


傳召57179 pw16女警郭可欣(音)

現駐守九龍城情報組,案發駐守西九龍總部特別調查2B隊。2255時到達紅磡警署。11月18日七點處理理工大學被捕人士,盧凱文, 11:03處理d4。

11點03在紅磡臨時羈留區拎d4出嚟, 1110-30為其錄取會面口供,1140押解被告和進行拘捕相片拍攝,1141-45證人向被告填拘捕表格,由其餘警員為被告套指模

1200-1205證人和被告前往一樓搜身室,並檢取被告身上的衣着和鞋。12xx交d4給值日官, 1207交檢取之衣物給警員10218。由1203 紅磡警署處理被告到把被告身上衣物給予10218期間沒有干擾證物,當中押解過程由證人負責

證人一共從被告身上點取四件物品,包括黑色外套黑色衫黑色長褲和黑白波鞋。證人不認為在處理盧凱文時會把證物掉亂。1140.證人帶被告去拍照,由其他警務人員負責拍攝,證人在旁監視。

辯方盤問
辯方指證物外套上的拉鍊頭位置有一索圈,似價錢牌的膠索帶。證人不認同,指檢取時冇特別去留意,同意林官所指沒有仔細睇。

辯方指在相簿中的照片可以看到拉鍊頭位置有一膠扣。此時林官留意到實物外套顏色和相片中不同,請證人避席,林官問辯方對此有否爭議是否屬於被告,辯方指不爭議但關注證物狀態不同的情況。林官指警方拍攝證物的相機質素不理想,有嚴重色差問題。證人返回法庭

辯方問證人在一二號相中看見膠圈與否,證人不確定,辯方邀請證人用放大鏡後證人指出看到一條白色的繩。

辯方指證人在 occurrence book作了一些記錄並作簽署。辯方關注記錄是跟隨被捕人的編號還是交犯時序。

證人在occurance book 記錄文件上寫上840.7,即 被告的現金財物。證人在手上計算金額後,便放進貴重財物袋中。

辯方請證人作供時不要再望向案件主管警察的方向。

於occurance book 中證人也記下了身份證的資料,記錄過程時身份證在證人手上,及後與上述提及的現金一同放進一個開口了的貴重財物袋中。同時也有放其他雜項例如紙巾,(其他雜物忘記了,不記得有沒有打火機,)和一支水放進貴重財物袋內。

及後把證物和被告交往報案室當值警員,但忘記了其編號。

辯方關注證人如何取得現金840.7。 證人回答當其他警員處理被告的時候,證人於1103從臨時羈留區帶被告出來,當時被告拎住 自己的貴重財物袋,但沒有封口。

唯現在控方指沒有$840.7 相關紀錄去向,會向法庭交代會否可能有涉事人員盜竊情況出現。辯方認為情況一定和其他人的物品有出現調亂情況。林官指關注貴重財物袋的下落 ,需要調查

控續指如果有貴重財物袋應該會帶上法庭,需要查看誰負責簽收貴重財物袋,現時控方指無指示貴袋去左邊。官指財物袋一定要有下落,需要調查。控方表示第一次聽到這情況。

控方續指證人14033十分關鍵,因為是由他指出找到840.7,而根據此證人的貴袋紀錄,還有其他東西在內。辯方指被告在收押所取回他的身份證。

證人確認在occurance book 有寫上關於貴重財物袋的紀錄,忘記有沒有叫被告在財物袋上簽署。證人指財物袋有編號但沒有QR code。

由於中財物袋曾經更換款式,證人表示不知道當時已經更換與否。辯方指希望搞清楚當時證物袋是新款還是舊款才繼續進行盤問。

同時辯方邀請法庭睇occurance book ,指出其他案件中的被告有在記錄上面簽署,但今次的被告卻沒有

明日(19/5)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K viewsedited  15:34
打开/如何
2023-05-18 18:34:24 11月18日早上0645-50時案件主管命令證人於紅磡警署處理被捕人士,0830時女警14033帶同d4和據稱是d4證物到證人面前,當時用一個大證物袋冇封口袋住證物,證人有打開睇並作點算,點算時被告在證人旁不確定被告有否看見程序。證人指證物袋內包括黑色圍巾,一部份灰色防毒面罩帶,黑色腰包黑色背囊兩件衫一對黑色手套一對燒焊用手套,生理鹽水,冰包和iPhone。以上證物每一件都是未經包裝的。證人睇完證物後放回大袋並由證人拎住,狀態也是打開的。

0831-39證人於臨時羈留區發羈留人士通知書給d4,當時證物在證人旁邊,被告在證人前面,不清楚14033在哪裏。於0840取會面紀錄至0950。會面記錄途中證人不記得有冇拎過證物出嚟。證人續指當時會面紀錄的房間不是一間房,而是在臨時羈留區的一張桌子上,被告坐在證人對面,該桌子能容納四名人士,當時使用中的枱面有其他人使用但忘記了是誰人。0952時給予被告副本和簽署, 然後被告留在臨時羈留區。

於同日下午1:15 ,證人把證物交給10218 ,之後時間證人在臨時羈留區處理其他事務。證人指出整個階段沒有人干擾證物袋,袋由被告保管,及後交付10218。

交付給10218過程,證人把正物放在大透明開口膠袋,10218逐樣正物睇。證人指出當時有很多人在臨時羈留區,拍照時會用一張A four紙寫上被捕人士名字並放進證物袋以作辯應 。

於0830時14033給證人的證物袋也有該張A four紙寫上被捕人名字和編號,至證人於1:15把証物交給10218時也有該紙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951 views15:34
打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