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裁決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提訊 A17:簡(24)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0945 開庭 法庭已經收到控辯雙方就終審法院裁決的補充陳詞,今日可以進行裁決,將讀出裁決然後頒下判案書。 已頒下判案書,裁決詳情見: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19/DCCC000871_2019.docx 裁決 (1)暴動罪 A18、A20、A21 罪名不成立 (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 其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罪名成立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罪名成立 求情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我唔希望一疊拎上嚟要我逐個逐個睇」,並指示辯方以列表形式列出求情信內容,指出此做法會較公平。 判刑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就被告人數而言,相信單一個星期六不足以處理所有被告的判刑。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邀請法庭為A14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質疑此建議就暴動罪是否務實,曾大律師表示 #郭啟安法官 曾判處兩名罪名成立的被告入勞教中心,而律政司及後亦未有上訴。#陳仲衡法官 反駁指「我諗你唔係好清楚暴動罪嘅嚴重性...」,並指出本案控罪嚴重,質疑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正當性,惟陳官表示仍會索取報告,但並不代表法庭對判刑有任何傾向。 A17表示今後並不打算聘請大律師代為處理求情事宜,陳官多次忠告其聘請法律代表,表示「如果我係你嘅家人、朋友,我會忠告你聘請大律師」,並強調此為其建議,A17若不聽從亦是其權利。 擔保事項 控方提出撤銷所有被定罪的被告之保釋 1200 完庭 本案求情聆訊定於12月4日0930同庭繼續,證物處理事宜或於求情當天或判刑再下決定,判刑日期將於下次聆訊再討論。法庭要求被定罪的被告提交聯合典據列表及書面減刑陳詞喺11月26日或之前向法庭提交,控方需於11月19號提交典據列表。 273 views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