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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自由港」「對於非常危險既行動,手足自己決心去做係冇問題。 | 香港民主自由資訊目錄

「回應自由港」「對於非常危險既行動,手足自己決心去做係冇問題。如果自己做唔到、自己唔知道點做,但係建議其他手足去做,就會出現道德問題」

【無人成功過係咪就唔應該去做?】
https://t.me/HarbourofFreedom/369?single

「咪撚再聽人講去採購/製造 軍火彈藥」
https://t.me/hongkongindex/2649

首先多謝你地(自由港)評論我寫既野,我覺得你地既睇法好多都係有道理,我都同意有好多野都要試過先知道得唔得,未有成功案例唔代表唔應該做。另外,我也同意手足唔會輕易被人煽動,要尊重手足既行動決定。

我寫果篇野係因為在網上經常見到有人叫手足「武裝革命」、「買軍火彈藥」。佢地好熱血激昂咁呼籲其他人執行極度危險既行動,但係自己未成功執行過一次相關行動,其實咁樣既做法係好不負責。

極端危險行動(炸彈、槍械...)既建議者,本身應該係該行動既專家/成功執行者。如果佢未成功執行過一次相關行動(顯著效果 + 安全逃離),佢根本唔清楚行動既可行性和危險性,唔應該將行動推薦比其他手足,否則將手足置於極高風險,咁樣係非常不負責任既做法。

我不會反對手足執行針對極權既任何行動,因為每個人都會為自己既人生做決定。

我既文章重點係「反對有人建議其他手足執行極端行動」,因為我留意到,大部份「極端行動既建議者」都唔係「極端行動既執行者」。

好多都係得把口(唔出手),剩係識叫人做(自己唔做),自己沒有相關行動既執行經驗(買槍、用槍、造炸彈、用炸彈...)。

簡單D講,對於非常危險既行動,手足自己下定決心去做係冇問題。如果自己做唔到、自己唔知道點做,但係建議其他手足去做,就會出現道德問題。

炸彈/槍械 同 暴動罪 係兩個層次既野,已經唔係勇武抗爭咁簡單,係嚴重好多倍既刑事案件,唔可以隨便建議手足去做。

示威被捕、掉汽油彈,就算暴動罪成,好多判刑都唔會超過五年。

藏有炸彈/槍械,就算未有行動,都可以判十二年。(盧手足既案例,原本十八年,認罪減三分一)。如果行動造成嚴重傷亡,可以告你謀殺/誤殺,最嚴重要終身監禁。

今時今日,律政司一定會用最重既罪去告手足,法庭有大量紅官,而且有上訴庭把關,最後一定會出最嚴重既判決。

無罪屈到有罪,輕罪屈到重罪,重罪屈到終身。夾硬放張港獨文宣,即刻變成國安案件。(沒有保釋、指定法官)

如果有抗爭者使用 槍擊/炸彈 造成人命傷亡,港共一定會用盡方法屈到終身監禁,因為港共好希望有首宗終身監禁既判刑,對抗爭陣營構成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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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一提(唔係講緊自由港,唔好誤會)

手足如果有上網(e.g
FB/連登/高登...),一定會見到有人post 緬甸人既抗爭情況,然後嘲笑香港人唔會「買槍買軍火」、唔識得「攻擊軍隊」,將香港人貶低成「垃圾」、「笑話」。

其實唔需要在意衣D人既說話,係人都知道香港同緬甸既情況完全唔同,根本唔應該比較。

講衣D野既人,開口埋口叫人「買槍買軍火」,其實好大機會成世人都未掂過真槍,就算你比支槍佢,佢都唔會用黎「殺狗」。

大家有冇聽過「低級紅、高級黑」,其實港共成日都用衣招去貶低香港抗爭者,務求打擊抗爭者既士氣同團結,手足真係要好好提防。

如果手足見到有人笑香港人唔夠膽做某D野,你諗下佢自己會唔會做,如果佢唔會做既話,你唔需要再理會佢講既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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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1)任何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即屬犯罪。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 ——
(a)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
(b)製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則不論爆炸是否有發生及是否已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而爆炸品則須予沒收。

••••謀殺
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但如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對該人應判處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

••••誤殺
任何人被裁定犯誤殺罪,可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