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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梁國雄就十一遊行案之陳情書】 法官閣下: 我已認罪,但不 | 社民連行動公開資訊

【長毛梁國雄就十一遊行案之陳情書】

法官閣下:

我已認罪,但不認錯。

認罪,是由於確曾於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開呼籲市民參加「十一大遊行」, 並於翌日與參加群眾携手並肩,由銅鑼灣遊行到中環,不想為此多費唇舌,寧願在此陳情。

我不認錯,因為無愧於心,根本無錯可認。

案發當日,數以萬計民眾嚮應號召出席,團結一心,以集體行動彰顯民意,展示抗議力量,何錯之有?

「十一大遊行」由始至終,都是按照原先安排而和平舉行,不過在行使《基本法》賦與的權利,運用固有的自由表達政見,何錯之有?

若果我等須為此愧疚,則所有曾經參加過 2019 年三次百萬人遊行的民眾,豈非也須深切悔悟?

法官閣下,我必須在此強調,示威、集會、遊行的自由,並非古已有之,而是普羅大眾前仆後繼,不停抗爭而獲得的成果。儘管這些權利逐漸受確認為普世價值,以致見諸國際公約和各國憲法,但證諸歷史,當統治者遇到民眾持續不斷,愈益澎湃的反抗,時,都會為著鎮壓異己,公然侵犯這些來之不易的權利。

我不向警方申請而發起遊行,是要抗議當局接連無理禁制「民間人權陣線」主辦的同類活動,凸顯林鄭月娥政權處心積慮,不惜悍然扼殺示威自由,阻嚇民眾參加抗爭運動。所以我們呼籲社會大眾拒絕屈服,繼續參加「十一大遊行」, 以直接的集體行動抵抗,以祈喚起民間義憤,凝聚更大力量,一同捍衛香港人的自由。

其實我明知會遭到政治檢控,仍然不惜以身試法,率先號召市民參加遊行,不過是薄盡一己綿力,履行公民抗命的義務。

法官閣下,我一向服膺「公民抗命」的理念,認為民眾有天賦的權利,拒不服從統治者強加於社會的苛政惡法,更須以和平的集體行動宣示意志,即使受到鎮壓逼迫,亦應無畏無懼,不屈不撓,藉以彰顯社會良知,感召民間覺醒,壯大抗爭力量,從而獲得大多數人民的支持,同心協力,團結一致,發動抵制當權者的全面不合作運動,逼使不義政權放棄違反公義,違背民意的法律和制度。

因此,我發起「十一大遊行」不但問心無愧,簡直義不容辭。

之所以義不容辭,乃是深知民眾一旦逆來順受,任由林鄭政權肆意宰割自己的權利,不但示威、集會自由名存實亡,其他自由亦會因而蕩然無存,香港必將淪為鴉雀無聲的社會。

法官閣下,不但如此,我更在抗爭中深切體會到,2019年爆發的示威浪潮,其實是一場香港民眾為未來運動奮鬥的志業。2014年,數以萬計群眾受到感召,參與「和平佔中」和「雨傘運動」,秉行「公民抗命」原則集體和平抗爭,反對人大8.31決定扼殺港人應有的普選權力,爭取實行全面普選。雖然未能成功,但已不可磨滅。五年之後,民眾由於反對林鄭政權強推惡法起而抗爭,進而發展為爭取「五大訴求」的群眾運動,規模之大,人數之多,前所未有,席卷全港,雖受鎮壓越戰越勇,日益洶湧,勢不可擋。歸根究底,其力量乃是來自普羅大眾不忘初衷的堅毅意志。毫無疑問,它的確是體現香港人抗爭精神的民主運動。

長期以來,我一直致力於爭取民主、公義。不論在議會內外,均以實現全面普選為職志。在港人為此協力奮起,抗爭不輟之際,我豈能不於所處崗位悉力以赴,共同抵抗林鄭政權的逼迫打壓。舉行「十一大遊行」身先士卒,與群眾共同進退,自然是應有之義。

法官閣下,我在此陳情,並非為自己砌辭開脫,而是想闡明發起「十一大遊行」的初衷和原委。公民抗命本就是訴諸群眾良知,光明磊落的行為,根本毋須有所隱瞞,亦不必祈求憐憫。

我既然已選擇抗命之途,自然明白必須坦然面對崎嶇前路,入獄承擔刑責,乃是必經之徑。

「行無愧怍心常坦 身處艱難氣若虹」

我謹以此作結,並與香港市民共勉。

梁國雄
23/5/2021
荔枝角收押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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