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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张聪祥的辩护人提出“本案邮箱信息及信用卡信息的所有权 | 炮の频道

关于被告人张聪祥的辩护人提出“本案邮箱信息及信用卡信息的所有权人是日本人或者其他外国人,不属于本罪调整的对象”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刑法并未将公民个人信息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外国人的信息应当同中国公民信息一样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聪祥的辩护人提出“本案邮箱信息并没有实名制,不能反映某人特定的身份,且本案中仅是辅助信息,必须和信用卡信息相结合才能发挥其价值”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邮箱账号密码往往绑定公民的特定信息,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甚至影响到特定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人身安全,本案就是被告人利用其绑定的信用卡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形;另外,即使未绑定,邮箱账号密码也并非凭空产生,而是个人基于需要而设立,其本质系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聪祥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张聪祥购买邮箱账户和信用卡信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聪祥对从“暗网”等非法网站及网名叫“数据大牛”的人处购买邮箱账号密码和信用卡信息一事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有稳定供述,且有侦查机关从其电子产品中查获的大量邮箱账号密码及信用卡信息相印证,足以认定。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聪祥的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没有对邮箱数量进行统计,只能结合绑定的信用卡信息来认定数量”的辩护意见。经查,邮箱数量未进行统计的原因是邮箱账号密码数量特别庞大,难以统计,其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十倍以上即5万条的数额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