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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學堂】公平審訊權(一)無理拘捕、長期羈押如何成為各國打壓 | 香港反黑組🧟‍♀🧟‍♂

【人權學堂】公平審訊權(一)無理拘捕、長期羈押如何成為各國打壓人權工具?

談到「公平審訊權」(Right to Fair Trial),很多人會想到在法庭受審的畫面,但其實「公平審訊權」不只關乎審訊當刻,而是涵蓋從被捕、羈留/保釋、委任律師、審訊安排、裁決以至判刑,整個漫長而繁瑣的司法過程。那麼根據國際人權法,各國須如何保障被告的「公平審訊權」?又有甚麼情況是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呢?

首先,讓我們探討被捕後、上庭前人身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一個人是否只要有犯罪嫌疑/有案在身,就可以被合理剝奪人身自由和其他權利呢?若然不是,那自由和公平的界線該如何劃分?

人身自由是每個人都享有的基本權利,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訂明,任何人(包括政府)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或繞過法律程序非法關押任何人;被關押的人亦有權要求法院裁定關押是否合法,若不合法便必須放人。值得留意的是,即使關押起初是合法的,隨着當事人被剝奪自由的時間越來越長,當局便越有責任「審慎檢視」(the greater the need for careful scrutiny)關押是否必須和合符比例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C 條和其他國際公約(包括《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和《兒童權利公約》)亦指出「一般原則而言,被刑事檢控的人在等候審訊期間不應被關押」,不予保釋的情況應該是例外和作為最後手段,除非有非常充份的理由相信被告候審期間可能會潛逃、干犯嚴重罪行、騷擾調查或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等,不過,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便曾警告,過長時間的還押候審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2) 條訂明,「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除了人身自由和「無罪推定」原則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亦保障其他被稱為「最低限度保障」的審訊權利,包括:獲詳盡告知罪名和控罪詳情、獲充份時間和便利準備答辯、自由選擇律師並保持聯絡、親自到庭受審或指派律師代為出庭、不被強迫招供或認罪等。另外,未被定罪的還押人士在待遇上亦應與服刑人士作區別,如享有更多與家人見面的機會,以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下他們仍是無罪之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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