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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學堂】公平審訊權(二)我們與秘密審訊的距離 //你能想像一 | 香港反黑組🧟‍♀🧟‍♂

【人權學堂】公平審訊權(二)我們與秘密審訊的距離

//你能想像一個沒有傳媒和「旁聽師」的法庭審訊,公眾人士不能入庭旁聽,甚至會被拒於法院範圍外嗎?更有甚者,還押中的被告與外界失聯,連家屬和律師都不能與他見面,只能被動地等待官方公佈消息,直到判案書下來,才知道原來審訊和判刑已經結束?這些情景對香港人來說可能仍屬荒誕、難以想像,但卻在世界不同角落無聲無息發生。

雖然《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保障受刑事檢控的人有權受到「獨立無私之法庭公正公開審訊」,當中的公開審訊(right to public hearing)就是指法庭有責任向公眾披露審訊的地點時間,並提供充足的法庭設施與便利,讓被告、事主和控辯律師能參與外,公眾和傳媒亦能旁聽觀察,以保障審訊公平進行。但本身在人權公約的設計中,就容許政府以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原因合理限制某些權利,如可禁止傳媒及公眾旁邊全部或部份審訊(見《公約》第 14 條);加上很多國家的刑法也常賦權執法人員和司法部門「特事特辦」國安、恐怖主義相關罪行(國際特赦組織在 2017 年就曾發表報告,分析英、法、德等 14 個歐洲國家打擊恐怖主義的手法,如何從各方面壓縮自由,甚至威脅公平審訊權)。

秘密審訊可謂侵害公平審訊權最嚴重的一種形式。有些國家如秘魯、利比亞、沙特阿拉伯等,甚至利用軍事法庭或特別法庭(special courts)秘密審訊被指觸犯國安或恐怖主義罪行的普通市民,有些法庭的法官更是政府直接指派的軍官;審訊閉門進行,過程中甚至容許法官和控方證人遮面、匿名作供和審訊,扭曲正常的司法程序。

歸根究底,為甚麼公平公開的審訊如此重要?為甚麼政府不可以隨意剝奪一個人公平受審的機會,不應阻止傳媒報道和公眾旁聽審訊的進行?正如英國首席法官 Lord Hewart 一句經常被引用的話:「不僅要秉行公義,還須明確無疑地彰顯於人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詮釋公平審訊權時亦強調,不僅法官的判決不能受個人喜惡偏見所左右,法庭更須要「在一個合理的旁觀者看來,也是不偏不倚的」。法庭除了作出裁決,維持社會正常運作和秩序外,亦讓公眾有機會目睹和參與法治制度如何運作,因此「讓公義被看見」是維持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共享法治價值觀不可或缺的一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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