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個流程並不是單向的,而係JFIU 與金融機構雙向溝通的。金融機構如果發現可疑交易,即時向JFIU舉報後,可以停止有關交易而免除法律責任;JFIU亦可以在知悉有可疑交易罪案的發生而通知金融機構停止有關資金的運作,即係大家呢幾日講的Letter of No Consent。明顯呢個機制雖然唔係由原訟法庭發出的限制令去凍結戶口,實際上亦有凍結戶口的效果。
- 金融機構可以去停止可疑交易指令或者扣押可疑戶口 - 第25A條2a 同埋 no consent 機制並不是用作凍結戶口,而係防止舉報後的財產再有交易 - 舉報後,金融機構依然有權去決定應該要否接受客人的指令 - no consent 機制可以被上訴 - 如果客戶有損失,可以向法庭提出訴訟,客戶亦可以挑戰金融機構的扣押行為 - 無論有第25A條3 與否,金融機構需以事實和環境去作出判斷
即係話,縱使JFIU發出letter of no consent,又或者任何嚟自警務處或海關的通知,金融機構變咗有責任去睇番究竟涉案人的資產係唔係涉及犯罪行為。咁究竟銀行或者警方有冇掌握星火基金、許智峯及其家人、好鄰舍北區教會的可疑交易活動呢?呢種取代原訟法庭的臨時凍結戶口行為有冇時限?有冇相關監察呢?好明顯係現行機制上面冇相關規定,而呢個就要靠我哋去推動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