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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裁決 鄭(19) 控罪 |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裁決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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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裁決分析
本案件關鍵議題在身份辨認,被告是否是在後巷投擲燃燒玻璃樽之X。根據所有證供,X在案發時附近有不少人,擲出易燃物品到地上毫無疑問是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行為。

上次辯方在結案陳詞投訴控方引用之束腳䃿,cap帽同被告之衣著在控方開案陳詞中完全沒有提及,然而辯方沒提出此舉對被告有不利之處。法庭曾詢問是否需重召證人,辯方亦表示沒有需要。

-法庭接納PW3,PW4及PW5分別為負責截停、拘捕警員及化驗師之證供。

-而PW1為目擊X作縦火之警員,庭上後期作供公平地表示不肯定X就是被告,PW2為主要證人,作供説被告就是X。PW2在40米外觀察X衣著只有30秒,現場有類似衣物及背囊人士,而當時現場混亂及PW2也曾分心處理另一人,法庭即使相信PW2誠實作供也不能依賴證明被告就是縱火者X

-身份辨認議題,法庭裁決需審視承認事實及不爭議之證供
1)後巷CCTV拍得X投擲玻璃樽後往大埔道方向,被告也是循同一方向
2)被告拘捕時衣著、背囊同CCTV拍攝到之X吻合
3)被告身上外套左袋內2塊白色布碎與玻璃樽內布碎相似,而背囊內一件紅色polo恤被驗出同玻璃樽內高度易燃溶劑相同
4)細看CCTV 片段見到X獨特衣飾如戴上不同色手套(左手淺色,右手深色),腰掛cap帽,束腳䃿跟被告被捕時完全吻合。

法官引用案例指面容不清楚,但如衣着有獨特性可作辨認,法庭可作依賴。就本案之左右手不同色手套,腰掛cap帽及束腳䃿,法庭認為皆有獨特性。

雖然辯方曾作反對並指背囊內其他衣物沒有沾染易燃物質,法庭認為不合理,如一些毒品案也會出現部份接觸物件不沾上毒品,而辯方指因背囊曾放在地上可能令部分衣物沾上易燃物質說化沒有基礎證明

整體證據
被告之出現,截停地點,衣物與X相似,物品化驗令控方強化了證供。法庭將全部一起檢視後認為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休庭40分鐘後辯方表示需時作求情及呈上案例,希望押後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 0930於同一法庭作求情口頭補充及判刑,並指示辯方在10月25日或之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及判刑案例予法庭及控方,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現年21,法庭沒有索取任何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