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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訊 [1/1] |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訊 [1/1]

劉(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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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出4項承認事實,呈堂為證物P1。
雷射筆為證物P3。

傳召PW1警員16147

控方主問PW1

背景
1755時同隊員收到訊息於深水埗南昌街要增緩。到達時間約1756。是坐警察車輛去到交匯處。

控方先提出概念如長沙灣道是打橫,即南昌街是打直。(其後控方花了不少時間與證人重組該處街道位置)
PW1指於交界處落車,落車前收到訊息。但冇親眼見到事件。只知是關於牽涉堵路之事。
落車時所見:南昌街與鴨療街交界有示威者聚集。
落車時望向基隆街方向見到人群。起初PW1指人群位於南昌街南行線。其後控方協助指出如長沙灣道在上,該班人群於南昌街右邊行車線。PW1指因當時堵塞了,所以不知車輛行走方向。PW1指自己身處長沙灣道。
其後控方再次協助PW1搞清鴨療街位置。
PW1指當時約50至100人。

追捕過程
PW1指當他落車後,有表明身份,叫「警察咪郁」,然後自己開始跑,進行掃蕩及拘捕。當時亦有速小隊隊員開始往相同方向跑。此時人群開始向荔枝角道方向,亦即基隆街方向四散,即警方反方向,簡單來說亦即調頭走。PW1留意到被捕人於人群中,是最近他的人。

控方指該被捕人冇爭議身份就是本案被告人。

PW1指被告距離基隆街30米內,從人群轉入基隆街。(此時控方提議證人要戒掉自己口頭蟬:不要說我地,是要說你自己)

截停及拘捕
PW1指第一眼看見被告時,她在南昌街上,轉往基隆街口。PW1與她距離約20米。當時沒有人阻擋可清楚觀察。之後PW1截停被告,表明身份,隨即宣布拘捕。當時他們距離基隆街街口約10至20米。PW1指被告當時衣着有防塵口罩,長髮,黑短衣,黑長褲,紫色背囊,眼冇帶任何野。

證物P2相片集,相片(1)-(3)沒有爭議是被告。

PW1指截停被告時,是從後捉住她,想「撳低佢」,由放被告當時起身,PW1覺得被告想逃走,所以使用膠手銬防止被告逃走。
被告人處於跑的動作,PW1相信其速度已經是最盡。
拘捕後,稍後將她交給其他同事處理,而自己繼續作拘捕拘散行動。

PW1指於截停被告後,視線沒有離開過她,其間周遭環境光線充足,沒影響觀察,亦冇任何人/物阻礙觀察。

- PW1未完成作供 -
1133早休至1200

休庭後控方修訂案發時間為8月11號。

辯方盤問PW1

PW1於當天11:15時已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獲告知周圍有人堵路。PW1指知道有人集結,但不知道實際位置於深水埗警署附近。

關於截停/制服被告時間
PW1同意自己不熟悉該處街道/位置,不知大南街與基隆街平行,亦不知道兩條路中間的建築物為南昌中心。PW1指出制服位置於基隆街裡面,但同意口供紙內沒有提到10至20米距離。
辯方指出拘捕位置其實是大南街與南昌街交界,PW1不同意。

制服過程
PW1指當時大概10數名隊員一齊追黑衫黑褲人士。
辯方指出當時PW1是從後加速撲跌被告,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PW1是「撳」住被告背脊將她按在地上,PW1指有叫被告「唔好郁」。
辯方問PW1或隊員有大叫被告「唔好郁」及表明自己為「差人」,PW1同意。
辯方指出PW1是「撳」住被告背脊趴在地上,PW1不同意。
辯方問PW1是否不清楚為何被告想起身,PW1同意指「係,估計是想逃走」。

不清楚離開現場原因
PW1指被告當時最近他自己,所以制服她,同一時間亦有其他隊員制服其他人中。PW1指不清楚為何他們會走,亦不知被告甚麼原因走。當時距離亦沒有用大聲公。
辯方總結指「所以其實你亦唔清楚被告會唔會係見人走所以走」,PW1同意。

控方覆問PW1
剛才同意辯方問你或你隊員有大聲叫警察唔好郁,是同意你定係其他隊員?PW1指自己及隊員亦有。

- PW1作供完畢 -

辯方指因較早前欽洲街有其他集結,提議先休庭以讓其與控方商討。
休庭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