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27馬鞍山 #判刑 A1:黎(19) 代表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外聘檢控官:#陳文慧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A1 A2] A1 和A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A1]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鍚紙包載有4 粒豌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3) 無牌管有彈藥 [A1] A1 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枚空包彈 ========= A1 於2021年9月14日於郭啟安法官席前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A2則罪名不成立 裁決詳情,請按 ========= 辯方指得到懲教進一步報告,仍建議勞教中心;並呈上台灣某大學的進一步資料,及解釋為何即使DSE成績未如理想,仍有大學青睞。 簡單判刑理由: 經審訊後,3項控罪成立。 法官覆讀案情,背景,求情理由,恕不重覆。 案發時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有向懲教人員表示後悔,希望能繼續升學。 法庭指出3項控罪均是嚴重罪行,若被用於破壞社會安寧,危害他人生命及財產,法庭將毫不猶豫判處監禁。然,此案並無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據顯示被告有干犯其他嚴重罪行(雖然有參與反修例遊行)或打算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他人生命及財產。法庭雖然不接受被告的庭上解釋,但仍不能排除被告只是年少輕狂,不知天高地厚,守法意識薄弱而犯下此案。 法庭提出SWS案例,指更生及警醒公眾須有平衡,法庭同意刑罰對被告及警醒公眾十分重要,亦會給予充分考慮,但法庭仍須給予比重考慮更生部分。 案情在同類案件是相對輕微。雖然禁閉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根據最新的懲教報告,綜合評估後,仍建議法庭判處勞教中心。法庭接納報告所述。由於被告被捕後還押失去自由近4個月(相對於已服半年刑期),勞教中心不能亦不會扣減刑期,已經算上是付出額外的教訓。 速報:勞教中心(三項同期執行) 2.1K viewsedited 0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