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判刑 #裁決 趙(21)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599I) (2)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0年 10 月 1 日於銅鑼灣怡和街,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同日同地,被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 ———————————— 裁決速報: 控罪(1)在提訊答辯時被吿已經即時認罪 控罪(2)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判刑速報: 就控罪(1)判罰款8000元,扣除保釋金1000元後,餘款需在11月22日或之前繳交 簡短裁決原因 兩證人警員PW1, PW2作供多項矛盾包括警告次數,警告時間同取走被告電話時序,警告聲亮之大細聲,又聲稱背住攝錄機影響收音,但拍攝片段可見PW1是斜向著攝錄機,二人又稱拍攝是從遠處但庭上片段收音卻異常清晰令人不解。PW1主問及看過拍攝片段後盤問口供多番前後不一,其中如作供說叫被告收起手提電話拿出身份證作發出599I告票,但睇過片段卻聲稱自己取走電話是想查看運行中程式而不是先取身分證。反之被告之作供同庭上片段相符,法庭不能排除現場嘈吵,被告初時聽不到出示身分證要求。基於上述觀察,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就控罪(2)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8K viewsedited 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