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判刑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D1: 王(20),D2: 李 (19) 控罪: (1) 刑事毀壞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Francis Cheng D1法律代表 #李倩彤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廖鈺兒大律師 --------- 上庭裁決,D1 控罪1不成立,控罪2成立,還押至今天判刑;D2控罪2不成立 --------- 辯方表示就背景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 呈上十三封求情信(自己,父母,中學及high dip同學)。求情信顯示被告是盡責,善良,樂於助人,刻苦耐勞,正能量,孝順。 報告正面,同意其是真誠地承認過錯。 D1就控罪1有訟費申請 D2就控罪2有訟費申請 休庭10分鐘,以處理判刑。 判刑理由 被告於審訊後被定罪。 被告被捕後搜出整套裝備,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有暴力的情況,但被告等人聚集於馬路上有機會令情況惡化,嚴重擾亂社會安寧。崔美霞覆讀報告及求情內容,恕不重覆。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量刑起點:4個月即時監禁 沒有減刑因素。 訟費申請 控方回應: 兩件事的主軸都是由交通燈引起。無論結果如何,2條控罪的證據均是圍繞交通燈。控罪1無須答辯只係因為沒有任何一位證人能指出該交通燈是被損壞。無論如何,相關證據都會被引入案件審訊,而非單就控罪1而單獨引入。 有關D2的訟費申請,其被捕時的裝備及裝束,特別是P11,12(3M手套及一包膠索帶),控方認為此二項物品加上其他裝束,及其與非法集結的距離,有自招嫌疑。 崔美霞指D1律師陳詞提出於第一位證人作供後,已預期控罪1將會表證不成立,控方亦有提出修訂,但不撤回提告。望控方在相關部分解釋。 控方指修訂控罪是其職責,但停止檢控非控方職責,甚至是沒有能力去停止檢控。即使不檢控控罪1,所有證據證供仍會繼續呈上法庭。而D2被裁定無罪是因身份辨認,而非該交通燈有否被破壞。 法庭認同交通燈是控罪2的一部分,所以不可以因控罪1表面證供不成立,而把其切割出來,故拒絕D1的訟費申請。 法庭亦同意D2被截獲地方與非法集結地方非常相近,而其被截獲時身上有眼罩,生理鹽水等物品,雖然該些物品獨立來看有其適當用處,但綜合來說,有自招嫌疑的情況,故同樣拒絕D2的訟費申請。 按:手足相當精神,不時向旁聽席示意狀態良好。 1.5K viewsedited 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