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 Mystery Box with random crypto!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黃(21) #1120天水圍 |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黃(21) #1120天水圍
已還押14天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鐵路罪行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85
=============
進一步求情:

報告:

辯方指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他在還押期間遵守紀律,有悔意,他當時犯案是一時衝動,忽略後果,且是首次參與與社會運動相關的示威,他明白到本案為母親帶來創傷,現時希望可以重返社會,繼續事業。

求情信:

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自己明白本案已斷送前途,他是因不明智和一時衝動而犯案。

建議刑罰:

報告指被告適合勞教中心,辯方指勞教中心刑期可達12個月,本案案情並非嚴重,及不上非法集結,勞教中心的刑期可能過重,希望法庭判處被告短期監禁。

案例比較:

施祖堯裁判官希望辯方將本案與HCMA247/2020案比較。

辯方指HCMA247/2020案涉及東鐵線,運作正常,即使車長看到路軌物件,但未必趕及剎車,影響較大;本案涉及輕鐵線,有交通燈,車長需不時留意狀況,是可留意到路軌物件,影響較小。

施祖堯裁判官認為解釋牽強,不理解為何輕鐵線的背景可以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而東鐵線則採納較高的量刑起點。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還押期間有反省,判處他短期監禁。
=============
口頭判刑理由:

案例參考: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CACC4/2016,CACC4/2019,CACC2/2021和HCMA247/2020案。

量刑考慮:

法庭指雖然被告是受社會事件影響而犯事,但不構成減刑。

法庭認為有十多人參與,具一定規模,本案物品是從不同地方搬往案發地點,是有規劃,即使本案沒有造成傷害,但潛在風險高,案情不比HCMA247/2020案輕,辯方說法不具說服力。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判刑需具阻嚇性,防止重犯,保護公眾,勞教中心是相稱的刑罰,本案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

*求情內容不重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