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0901東涌 黃(24) 已還押16日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裁決理由按此 ——————————————— 判刑速報 四項控罪一共判處4年7個月監禁 第一組控罪:(1) 刑事損壞 及 (2) 侮辱國旗 控罪1判判處監禁3個月;控罪2判監禁5個月 由於兩罪相關但性質不同,控罪1其中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第一組控罪總計刑期6個月。 第二組控罪:(3) 企圖縱火 及 (4) 縱火 控罪3判處監禁4年 控罪4判處監禁4年3個月 由於控罪3屬控罪4的預備罪行(預防性質),因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計刑期4年3個月。 第一組控罪當中的4個月刑期,與第二組刑期分期執行,四項控罪總刑期為4年7個月。 另外,就縱火罪損毀的4隻膠水馬判罰880元賠償令,款項從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3.1K viewsedited 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