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理大 D1:黃(22) / D2:莫(21) D3:朱(23) / D4:許(20) D5:明(17) / D6:方(26) 因另案已還押逾7個月 D7:鄭(22) / D8:伍(17) D9:謝(24) / D10:林(21) D11:施(26) / D12:梁(22) D13:馬(24) / D14:張(23) D15:陳(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2)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D1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拍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3)D14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指2021年10月18日送達經修訂合併案情摘要予辯方,並存檔法庭。眾辯方律師確認收到文件,得悉控方仍有新文件未送達,作聯合申請押後至明年以有充裕時間參閱文件。 保釋事宜: (獲批)D1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 (附條件獲批)D1申請延遲宵禁開始時間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附條件獲批)D3申請取消宵禁,現有彈性條件宵禁 D4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獲批)D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本案D6方(26)同為剛才 #1001佐敦 D5方(25),已申請撤銷保釋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8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D9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獲批)D10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1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13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獲批)D14申請條件如昨日呈法庭文件所列 (獲批)D1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3K viewsedited 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