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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8/33] 上午 |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8/33]

上午進度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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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內容:

傳召控方證人

控方主問
- 看到女警拎住大透明袋,一眼見到有1條黑頭巾,灰膠帶,黑腰包,黑背囊。之後證人倒入面物品出嚟,看到背囊入面有橙白tee,白tee, 兩對手套和生理鹽水,冰包,大透明袋有iphone。

證人把物品放在地上,因為臨時羈留區多犯人,以一白紙寫上被捕人名和報案編號放在證物旁以作識別。證人以政府相機先向被捕者,後和證物拍照,忘記證物影相次序。拍完後約8點06分把證物連手寫紙一次過放回大證物袋交回女警14033。

之後到同日12點07分警員57179給被捕者衣物予證人,包括黑長袖外套,黑長袖杉,黑長褲和黑布鞋,證人把上述物品放入大透明證物袋,袋入面無寫被告名字。

之後證人一直保管住到同日1點15分 ,警員9758 把證人早前給14033的證物袋交給證人,
入面有被捕者名字之a4紙,9758 做的會面紀錄和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給予證人保管,此手轉交無作點算。而早前57179女警給證人的袋和袋中衣物,則放在上述提及9758給證人的大透明膠袋中,沒有放其他不屬於被告的東西進内,並於約1點13-15分打結。

11月18日1500 證人在寫字樓將每項證物以細透明膠袋釘封,後放回大證物袋打結放在寫字樓鎖進櫃,其他人沒有該櫃桶匙,證物由證人一直保管至12月10號12:05交給證物警7860。

和7860交收程序:打開結在7860面前點算,內有被捕者名字的a4 紙,之後把證物放回袋打結交給7860。

11月18 7點55分-8點06分證人接觸女警睇證物階段 ,除了影相外無干擾證物,女警身旁有被告。

證人指iphone 有黑手機殼 ,於紅磡警署0803影相時, 打開手機外殼發現內有simcard,證人把sim card 和iphobe 包在一袋中,手機殼放另一袋中。官睇手機殼指有忍者龜圖案和文字stand with hong kong。

證人於0755向女警了解案情時,14033指被告帶着黑色頭巾,帶着一個灰色膠帶應該連住防毒面具既,帶着腰包喺腰間同一個黑色背囊。

D4辯方盤問
就本案d4案情,證人於於2023年3月3日上午11時回了一份口供。辯方質疑證人為什麼無寫11月18日0755見到被告與否,只有提及同14033了解案情,証人解釋當時同14033了解案情,旁邊係被告,冇特別原因唔寫。直至0803一路見到被告,中間沒有其他案件需要處理。

於控方無用資料夾中由證人所寫既調查報告po155,證人指是翻寫字樓寫既。

當中於2019年11月18日 0755時記項中,寫上:本人於紅磡警署向19498 了解禤曉諾(音與本案第三被告相同)案情。辯方質疑於0755時是處理此人還是本案D4,證人解釋是本案D4,指記項中打錯了。辯方質疑不只是被告名字打錯甚至連向其了解案情的警員編號也打錯,記項中寫上的是19497而不是早前證人所講的14033,證人同意。證人解釋11月18日約15001600時返寫字樓才記下這幾項,指無發生咩事,「寫錯囉」,續指他有處理禤曉諾和d4,可能以範本copy n paste時改漏咗。

9758和57179女警和證人是同一隊。證人指0755 時向14033了解案情時,看見被告時手上沒有索帶能自由移動,冇咩住背囊,而證人本身沒有前往理大,了解案情時14033指出被告拘捕時帶着頭巾(辯方指可以形容為彈性筒形物),頸上有防毒面具膠帶, 並指相信會連埋防毒面具但無左。證人同意資訊只來自14033,而不是A1。

證人指出他知道拘捕女警的編號為wpc18412,於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拘捕被告,但係彼此冇接觸過,資訊來自14033。證人不知道6220女警相關資訊。向14033了解案情時,證人被告知黑腰包穿戴在被告腰間,咩住背囊, 14033冇講拘捕時有帶住手套,亦沒有講手套在背囊中找到,沒有提及在哪裏搵到,同意辯方所指背囊的東西不知道在什麼情況下出現在背囊中, 14033有同證人講拘捕時發現iPhone在被告右前褲袋,確實情況證人不能確定。

0803-0806影相階段,證人影相前沒有和被告對話,印象中14033也沒有。拍照地方是在臨時羈留區,原址前為停車場。辯方指出當時證物鋪在地上,拍照前14033叫被告咩所有嘢上身,證人答記得沒此情況。辯方續指被告同14033講「我唔孭」,14033 回「唔揹就唔揹囉」, 證人不同意。證人同意相中被告鼻樑有傷勢但現場真人情況忘記了,辯方指相中被告有化妝,證人回答睇唔出,忘記現場情況。證人同意辯方所指相中沒有出現的物品是14033沒有給證人的,因為14033所交付的證物放了在地上進行拍攝,而接收時並沒有火機和現金840.7。

證人在被告前點算證物,但沒有同被告進行簽收,解釋當時臨時羈留區很多犯人,不容許處理細緻工作。證人不認為大證物袋屬於貴重財物袋,大證物袋外沒有表格給予簽署,影相過後由證人把證物放回大透明證物袋。0755 -0806 處理被告後沒有再見過被告。


有關0755時之前的書面記錄只有早前提及的調查報告Po155, 亦即是證人寫錯被告 名字和警察編號的報告,辯方質疑證人於2023年3月3日1100時證人的證人供詞沒有書面記錄可作參考,證人回答雖然調查報告打錯但係知道確實內容,同意記事冊沒有作紀錄,辯方質疑證人供詞係靠三年前記憶去寫,證人重申該錯誤的調查報告能給予他幫助,解釋當中有打到14033提及的案情並把案情抄落證人供詞。辯方質疑證人會否在處理本案被告和禤曉諾時有撈亂情況出現,例如實體撈亂。證人否認,解釋有分開大證物袋並打結,入面也有被告人名。林官問是否同時處理兩名被告。證人回答逐個逐個處理。

在禤曉諾案件中,證人在2020年3月30日有相關證人供詞提及於11月18日0730向押解此被告的女警了解案情,並於0738至0749時拍下有關被告相關照片。0810 該類女警給予證人21項證物。

証人不同意辯方所指0730至0810時處理禤曉諾。 解釋0645收到指示工作,先向處理禤曉諾的警察了解案情,然後為其證物拍攝。及後奉命處理d4 ,於0755先向14033了解完案情後便為其證物拍照。及後返回負責禤曉諾 的警員進行交收證物,並給禤曉諾 polo15和錄取會面紀錄。

於0803至06,證人已拍照完畢並於0806左右放回大透明袋中。證人同意禤曉諾和d4拍攝證物地點位置有可能相近。證不肯定相片中顯示背囊物品有沒有移動過發是否屬於d4,不知道拍攝時有沒有人移動物品

辯方指出文件夾中的3號4號相片有不同,林官指拍攝範圍不同。證人唔肯定相片四中呈黑色東西的會否是腰包。證人指出拍攝犯人照片時已把證物拿出來,但忘記放在那個方向。

11月18日1207時,57179給d4的衣物予證人,證人有看到黑長袖衫,證人指沒有作任何階段向警員7860講係短袖嘅說法 。交付給7860時已經用背囊,忘記有否講係長袖衫但記得冇講係短袖衫。證人在寫字樓1500至1600時有把iPhone和SIM卡放在貴重財物袋,而之前接手iPhone時並沒有包裝裝起電話的,認同程序上需要用貴重財物袋,如果發現有現金840.7也會放貴重財物袋

2019年12月10日把被告證物交付給7860時,辯方質疑為什麼不放進證物房間,證人解釋太多案件,當時做法有證物員,因此證人先保管後再交給警員7860。11月18日至12月6號是把證物放在西九警署3樓,同意證物房也是在3樓。

控方覆問

控證人於盤問時指警員14033告知證人有一女警18412對d4作出拘捕,控方就此問證人該女警是否女性。辯方反對問題並認為無需要澄清性別,因為證人早前答案已十分清晰。證人回答有對性別混淆,總之係18412。

就相片四,證人回答辯方問題指不清楚相中一物是否腰包。控方問證物放喺邊度,證人指拍攝d4被告前已經攞咗證物出嚟放在地下。

證人指見到iPhone有貴重財物袋,如果有金錢他也會放進貴重財物袋,控方問證人放入袋中行為與視之為證物有否關連。證人指沒有人交付現金證物和火機給他。

控方問證人現金和火機會如何處理,證人回答沒有特別指示如何處理這些物品

辯方跟進問題
辯方關注除了證物有可能實體物品上有撈亂機會之外,也關注在記錄層面上的問題

證人承認於po155 把禤曉諾的記錄錯誤記錄在d4上。並解釋在向14033了解案情時,有用紙好 潦地記下名字然後打進po155。同意文件夾內有其他文件,例如會面記錄和polo153,辯方質疑會否有一星期內的文件放在文件夾內,證人指出做完po155會銷毁該相關文件,辯方質疑有沒有任何措施指導證人要立即進行銷毁。

傳召 警員9758 pw15黃偉文( 音)

控方主問
現駐守油尖情報組,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10點幾到達紅磡警署處理臨時羈留區被捕人士,於11月18日曾處理d4和黃雅穎(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