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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8/33] D2: |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8/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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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續上午證人之主問

證人於上午主問時提到於0830時14033把被告的證物放進袋給證人,包括黑圍巾,灰色防毒面具的一部份,黑色腰包黑色背囊,橙色白色衫,白色衫,一對黑手套,一對燒焊手套,生理鹽水,冰包, iPhone, iPhone殼,忘記當中有冇SIM卡。

辯方盤問

證人紀事册,於11月18日實時0830的記項中寫到take over ap (ap name) + exhibit from14033。辯方指證人加左一筆删左exhibit 的exh 位置,證人解釋冇墨,而且不是加在exh位置上而是在被捕人名稱和exh中間的位置。

證人重申14033有交證物比自己。證人於11月18日0840-0950錄取了被告的會面紀錄,指忘記期間有沒有拎證物出來。不同意辯方所指有可能冇拎過證物出來便結束了會面紀錄的說法。

會面紀錄中提及警員拘捕被告時被告有用黑色圍巾在口鼻位置,證人忘記如何得知此資訊,忘記是否14033告知他,同意於會面紀錄時有問過被告這問題。會面紀錄中也提及點取黑色背囊是內裏有一對黑色手套,證人忘記了如何得知這資訊,不肯定在証物中的背囊看到還是14033告知。會面紀錄中提及在背囊中有一部白色iPhone,証人同樣忘記如何得知這資訊。

辯方問證人的大證物袋內背囊中有沒有白色電話,證人指出當時14033成袋證物俾佢,不記得電話是否在內,並稱沒有掂過。證人指出11月18日0830和14033點算正物時有開過証物袋。證人有就膠袋內之證物有作相應提問。會面紀錄中有提到警察在被告身上點取黑色圍巾,證人忘記了如何得知這資訊

證人同意在會面記錄中沒有問及黑色腰包及生理鹽水和冰雹的問題,辯方質疑其原因, 證人回答忘記了,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根本沒有看見該些物品在膠袋內的說法,就沒有在會面紀錄中問及相關問題沒有進一步解釋。辯方問證人為什麼在會面紀錄中用黑色圍巾的詞語來形容該物件,證人回答忘記了。

在處理被告的證物所有階段中證人沒有處理過打火機和$840.7。


傳召57179 pw16女警郭可欣(音)

現駐守九龍城情報組,案發駐守西九龍總部特別調查2B隊。2255時到達紅磡警署。11月18日七點處理理工大學被捕人士,盧凱文, 11:03處理d4。

11點03在紅磡臨時羈留區拎d4出嚟, 1110-30為其錄取會面口供,1140押解被告和進行拘捕相片拍攝,1141-45證人向被告填拘捕表格,由其餘警員為被告套指模

1200-1205證人和被告前往一樓搜身室,並檢取被告身上的衣着和鞋。12xx交d4給值日官, 1207交檢取之衣物給警員10218。由1203 紅磡警署處理被告到把被告身上衣物給予10218期間沒有干擾證物,當中押解過程由證人負責

證人一共從被告身上點取四件物品,包括黑色外套黑色衫黑色長褲和黑白波鞋。證人不認為在處理盧凱文時會把證物掉亂。1140.證人帶被告去拍照,由其他警務人員負責拍攝,證人在旁監視。

辯方盤問
辯方指證物外套上的拉鍊頭位置有一索圈,似價錢牌的膠索帶。證人不認同,指檢取時冇特別去留意,同意林官所指沒有仔細睇。

辯方指在相簿中的照片可以看到拉鍊頭位置有一膠扣。此時林官留意到實物外套顏色和相片中不同,請證人避席,林官問辯方對此有否爭議是否屬於被告,辯方指不爭議但關注證物狀態不同的情況。林官指警方拍攝證物的相機質素不理想,有嚴重色差問題。證人返回法庭

辯方問證人在一二號相中看見膠圈與否,證人不確定,辯方邀請證人用放大鏡後證人指出看到一條白色的繩。

辯方指證人在 occurrence book作了一些記錄並作簽署。辯方關注記錄是跟隨被捕人的編號還是交犯時序。

證人在occurance book 記錄文件上寫上840.7,即 被告的現金財物。證人在手上計算金額後,便放進貴重財物袋中。

辯方請證人作供時不要再望向案件主管警察的方向。

於occurance book 中證人也記下了身份證的資料,記錄過程時身份證在證人手上,及後與上述提及的現金一同放進一個開口了的貴重財物袋中。同時也有放其他雜項例如紙巾,(其他雜物忘記了,不記得有沒有打火機,)和一支水放進貴重財物袋內。

及後把證物和被告交往報案室當值警員,但忘記了其編號。

辯方關注證人如何取得現金840.7。 證人回答當其他警員處理被告的時候,證人於1103從臨時羈留區帶被告出來,當時被告拎住 自己的貴重財物袋,但沒有封口。

唯現在控方指沒有$840.7 相關紀錄去向,會向法庭交代會否可能有涉事人員盜竊情況出現。辯方認為情況一定和其他人的物品有出現調亂情況。林官指關注貴重財物袋的下落 ,需要調查

控續指如果有貴重財物袋應該會帶上法庭,需要查看誰負責簽收貴重財物袋,現時控方指無指示貴袋去左邊。官指財物袋一定要有下落,需要調查。控方表示第一次聽到這情況。

控方續指證人14033十分關鍵,因為是由他指出找到840.7,而根據此證人的貴袋紀錄,還有其他東西在內。辯方指被告在收押所取回他的身份證。

證人確認在occurance book 有寫上關於貴重財物袋的紀錄,忘記有沒有叫被告在財物袋上簽署。證人指財物袋有編號但沒有QR code。

由於中財物袋曾經更換款式,證人表示不知道當時已經更換與否。辯方指希望搞清楚當時證物袋是新款還是舊款才繼續進行盤問。

同時辯方邀請法庭睇occurance book ,指出其他案件中的被告有在記錄上面簽署,但今次的被告卻沒有

明日(19/5)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