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判刑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6] ----- 1138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確認各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無不良嗜好,及各被告的教育程度、工作情況和居住地區。 嚴官已通知辯方在內庭已讀畢所有求情信件。語重深長: 本案共處理18名被告的判刑,表面上各被告「有d 叻d、有d 冇咁叻」,但從求情陳詞了解各被告原生家庭、客觀條件不一樣,各人都有努力積極生活、學習、工作。但案件判刑仍需根據案情,18名被告會用同一把尺判刑。之後講述案情(重複上次)及總結各人的求情內容。 量刑起點和扣減: 引用上訴庭對暴動罪的判刑考慮...(重複上次) D8, 11和先前已判刑的D12, D14, D18 均有隨身裝備,案情相約,以5年為起點;D16管有金屬棒和六角匙;D17為前線傘陣一員,直接與警方對峙;均為加刑因素,以5年3個月為起點。 各被告酌情減刑因素: 案發時年輕;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學習、工作; 對案情無爭議,無傳召證人,節省法庭時間等... 刑期: D8 監禁5年,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5個月 D11 監禁5年,扣減3個月,即判監4年9個月 D16 監禁5年3個月,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D17 監禁5年3個月,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1219完 1.5K views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