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17: 鄭 (16) 已還押11日 *案發時年齡 鄭於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當時申請保釋至2023年5月29日獲批,其後還押至今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 【1000開庭】 辯方已解釋報告予被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 被告感謝法官讓其完成考試。被告也希望服刑後升讀大學。其家人女友均有到場支持。 案發時是中五學生。辯方希望法庭接受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法官讀出判刑理由。 D1,2,14,19早前已被判進教導所。 今日判刑只關乎D17,其現年19歲。 法官讀出案件簡述。 被告被捕時身上有示威裝備,手套,頸套,防毒面罩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 排期時沒有認罪,開審時認罪。 被告沒有刑事罪行定罪記錄。 教導所報告顯示其有悔意,並顯示其適合判入教導所。 法官讀出求情部分。求情信:母親,師長,同學,均讚其為人。 判刑 暴動罪沒有判刑指引,但上訴庭強調暴動是嚴重罪行。 續提及梁天琦案所列出的判刑考慮。 法官指法庭可選擇的判刑選擇不多 沒有證據顯示D17擔任領導,帶領的角色,及親自作出暴力行為。其參與暴動是藉著明知身處暴動現場,而蓄意留守,藉此壯大聲勢。如其屬前者,刑罰必然較重。 若要判囚,他將面對數年監禁 但他現年19歲,3年前更只是16歲。 教導所刑期最長三年,法庭認為判其入教導所,更適合社會及其個人更生需要。 法庭終判D17入教導所 【1011完庭】 ———————————— 背景資料: 同案D19李(18)於答辯時承認暴動罪,在2022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12位於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其中D1陳(17)、D5黃(16)及D14馬(17) 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D3禤(18)、D6李(22)、D9溫(26)、D10譚(18)、D15梁(22)、D16陸(20)及D18林(15)則繼續還押,暫定8月4日再訊,10月14日求情及判刑。 1.2K viewsedited 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