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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9]

A1: 甘(44)
( 撤銷擔保及還押逾13個月)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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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 朱寶田大律師
A2馮振華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0 開庭

法律爭議 裁決
法庭裁定眾被告在案發前一段時間之間whatsapp及telegram通訊記錄(PP61至PP68)因控方未能證明有關連性不可呈堂 ,而P69b紀錄同A5相關可呈堂

法官知道A1 2020年10月提訊時已經擬認罪,查問法律代表其案中角色,控辯同意只是司機角色,王官指會影響判刑,而案情看不到要求控方修改控罪1及2內案情並加入夥同其他人參與,A1代表不反對。

1013 休庭讓控方修改控罪1、2案情

1038 開庭,讀出控罪

答辯:
A1: 承認控罪(1)及(2)
A2: 不承認控罪(1)及(2)
A3: 不承認控罪(1)及(2)
A4: 不承認控罪(1)及(2)
A5: 不承認控罪(3)及(4)
A5: 不承認控罪(3)及(4)

A1 處理
A1: 甘(44) 承認控罪(1)及(2)及同意控方讀出案情,法庭裁定A1 之2項縱火罪罪名成立

1106 控方播放 P30內多段精華CCTV片段:
-男子2在北角英皇道渣華道出沒,711購買飲品
-A1離開黃大仙住所
-男子3離開住所
- 追蹤A1駕車由九龍經過海底隧道再到灣仔、銅鑼灣(曾停泊南洋酒店,同男子2,3下車沿堅拿道西向軒尼詩道步行,之後再上車)
-男子4於灣仔一帶步行
-A1 將車泊灣仔春園街'並將原先車牌更換另一個車牌
-A1及男子2、3及4凌晨登上換了車牌私家車往跑馬地,約凌晨2時多停泊文興街後男子2,3及4分別下車到附近觀察,之後再上車往跑馬地警署,隨後警署內見到火光,男子2、3及4上車經大坑方向,私家車約02:25到達北角渣華道,男子2、3及4下車。
-男子2返回北角住所
-A1駕車經東隧返回黃大仙住所

1220 精華片段播放完畢

法庭將會押後A1判刑至不認罪被告案件裁決,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管理
現階段控方主要會傳召15位證人PW1-12,21-23,估計5至6日可完成控方案情。辯方案情約在6月26日開始。

1229上午完畢,下午1430開始審訊,將處理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