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裁決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 裁決理由撮要 辯方對PW1的證供的批評主要是: 1. 觀察的質素,是否清晰 2. 對三男三女裝束的觀察,他們是否均在損壞 3. 視線多次斷開 裁判官認為,PW1的觀察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辯方批評PW1形容六人的裝束是後補形容,書面口供亦沒提及。裁判官指,主問時主控首先問PW1第一眼看見6人時的情況,之後再問到截停被告時她的特徵,PW1只是跟著主問的次序作供。 書面供詞是跟據他向同僚說出對目標人物的描述而寫,沒有不妥。 辯方批評天橋上的膠片有反光,阻礙觀察。裁判官認為PW1是在觀察可疑活動,必然會找一個好的角度去觀察。 辯方批評PW1的追截時間。首先PW1用了約15秒跑上天橋,距離約190米。裁判官認為那時是危急情況,沒有空閒去計時。前段時間雙方用了最大力量追截和逃跑,後段雙方速度減慢是合理,整個過程歷時六分鐘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裁判官亦認為即使PW1視線多次斷開亦沒有影響觀察質素。 1. 從橋下跑上天橋時亦有部分時間可觀察橋上的情況。 2. 到了天橋上刑毀的位置可以見到小路的情況。 辯方質疑當時PW1會不會被其他途人影響視線或導致誤認。 裁判官指,行人天橋中間有一定高度的欄桿,所以向警員迎面而來的途人會在天橋的另一側。而和被告走同一方向的途人,見到多人逃跑亦沒有理由會跟住他們跑。所以認為PW1不會觀察錯誤。 3. 女子由成運路轉入成全路曾於PW1視線消失1秒。 裁判官認為該處沒有途人,沒有分岔路,消失時間短,不影響PW1的觀察。 因此法庭裁定被截停的被告就是在天橋上與其他五人刑毀的女子。 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稱不需要 押後至2021年10月25日150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下一庭亦會商討賠償費用。期間索取背景報告,需要還押 2.7K viewsedited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