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0125將軍澳 #裁決 #英語詅訊 麥 (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1月2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B停車場的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刀片及一把剪刀 ——————— 法律指引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作供可靠性高,犯罪傾向性低;控方需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 控方證人證供 不肯定PW1陳述被告的急救資歷 警長6113指被告表示不懂得急救;但被告在中學時參與聖約翰救傷隊有三年,多多少少都會有關於急救的知識,不同意被告會說出「I do not have any knowledge about FA」 PW2不是刀片專家 警員23337是事實證人,證供不應含有個人見解。PW2指刀片可以摺合(foldable),表示由其他部件經過改裝;惟此屬PW2個人推斷。 案發環境 當時沒有社會動亂、案發地點在家附近 拘捕背景 是第一次被警方截停搜查,並由6名高大強壯過他的警員圍住,因此他感到驚恐及大壓力(under pressure) 沒有意圖用刀片來攻擊/傷人 刀片放在透明膠袋內,假設被告是用來傷害人,並不會放置在內。 法庭表示,控方證據不足以舉證被告有意圖且不合法地藏有攻擊性武器;接納被告解釋,宣布被告罪名不成立。 2.8K viewsedited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