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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0125將軍澳 #裁決 #英語 |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0125將軍澳 #裁決 #英語詅訊

麥 (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1月2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B停車場的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刀片及一把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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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作供可靠性高,犯罪傾向性低;控方需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

控方證人證供
不肯定PW1陳述被告的急救資歷
警長6113指被告表示不懂得急救;但被告在中學時參與聖約翰救傷隊有三年,多多少少都會有關於急救的知識,不同意被告會說出「I do not have any knowledge about FA」

PW2不是刀片專家
警員23337是事實證人,證供不應含有個人見解。PW2指刀片可以摺合(foldable),表示由其他部件經過改裝;惟此屬PW2個人推斷。

案發環境
當時沒有社會動亂、案發地點在家附近

拘捕背景
是第一次被警方截停搜查,並由6名高大強壯過他的警員圍住,因此他感到驚恐及大壓力(under pressure)

沒有意圖用刀片來攻擊/傷人
刀片放在透明膠袋內,假設被告是用來傷害人,並不會放置在內。

法庭表示,控方證據不足以舉證被告有意圖且不合法地藏有攻擊性武器;接納被告解釋,宣布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