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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提訊 郭(18) #1118旺角 控罪: |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提訊
郭(18) #1118旺角

控罪:
(1) 暴動
郭小姐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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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否認上述4項控罪,亦否認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依賴共同犯罪原則作檢控基礎
控方指被告與集結人士有共同計劃,稱被告在被截停前身處另一地點(吉野家後巷)為上述集結人士提供支援,包括提醒他們警方的部署、協助他們逃避警方追截。另外,控方指本案所針對的暴動發生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吉野家外,並不涉及其他地方,而被告憑藉身處暴動現場附近,助長集結人士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控辯雙方均認為林官適宜審理本案
控方預料傳召5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街外證人(市民)作供。由於至少有2位警員曾在另一 #1118旺角 案件 (DCCC376/2020) 作供,林官關注辯方會否爭議警員的證供可信性,明言若證人證供與上次一致、對案件證據沒有新說法,將難以對相同證供作出不同的分析及判斷。

辯方指出在閱畢上一案件 (DCCC376/2020) 的判案書後對林官的事實裁定沒有質疑,而且重覆的控方證人只是對當日環境作供,沒有針對本案被告的證供。除非證人與上一案的口供有異,否則辯方不會質疑在上一案作供的證人可信性。因此,辯方認為本案適宜讓林官審理,控方對此亦沒有異議。

*林官在上一暴動案 (DCCC376/2020) 判3人罪脫,1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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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2年2月16日 [星期三]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