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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7/33] D2: |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D4曾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D1-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資料在末段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律師: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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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段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10:18小休後開庭]

傳召A1

控方主問:
證人A1案發當日至現在都駐守機動部隊總部。前一日14:00上班,當日凌晨04:50時收到訓示,指有大批人士非法集結,在現場扔磚頭、鐵枝和汽油彈 甚至有人用弓箭射向警方。於04:57時,與20至30名身穿速龍裝備的隊員到科學館道康宏廣場外侯命。
當日05:27時,在埋伏點聽到暢運道方向傳黎叫囂及硬物踫撞既聲音,由通訊機聽到監察點隊員稱示威者仍在暢運道,只要一轉出暢運道 就會見到該批示威者
其後聽到出發的指令,便與隊員跑向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交界,大概見到100個身穿黑色衫褲的示威者,在暢運道理大門外集結。與此同時,示威者發現A1及其他隊友並向A1方向扔磚頭和汽油彈,其中1個燃燒中既玻璃瓶在A1五米外爆開。之後示威者就向理大逃走,於是A1跑向理大門口試圖截停示威者。
此時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揹著黑色背囊的女子迎面向A1跑往。A1於是將佢截停,並制服地下。基於現場極不安全,有大量汽油彈在校內向外扔擲,由一女機動部隊隊員協助下,帶該名女子往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的安全位置,0535時向佢宣報拘捕,罪名為暴動罪及禁蒙面法。

控方證物草圖P432顯示道路向不同的建築物,當中有標示A4。證人A1 在草圖標示並用綠色螢光筆加強顯示:
(1)SGPA1 0457時集合位置
(2)A1第一眼望到女子位置
(3)該女子第一眼被A1望到的位置
(4)成功截停該女子位置,與位置(2) 一樣
(5)宣佈拘捕該女子的位置

林官問證人該女子是何人?證人表示及後由偵輯警員得知,女子為本案第四被告。

A1畫的草圖列為證物P234a

另外兩幅相片顯示理大正門對出的暢運道及巴士站,A1於相片上標示位置(2)~(4)並附有註解,列為證物P432

林官問有關女機動部隊隊員,證人確認該隊員當時身穿制服,但不知其警員編號。

控方問證人當跑出時,見100名示威者面朝方向?證人稱100名的面向都不同,有人跑向理大,有人扔磚頭及汽油彈。自已沒有被地下燃燒的玻璃瓶弄傷。而示威者逃走速度好快為跑既動作。
睇證物P432k,該女子當時正是面向證人,第一眼望見女子的距離相隔3米。當時光線昏暗應該為街燈燈光,並有汽油彈爆破時引起的火光。截停女子時,視線沒有離開或被東西阻擋。當時第一眼只望到女子身穿黑衫褲 ,制服後先望到黑色背囊係背部。
當時該女子在A1左面跑過,跟住A1用左手捉住她隻左手手,再用右手壓落上肢位置 ,隨即制服她係地上,她扒在地下,唔需要再用力壓住。
其後與女機動部隊隊員幫助下扶起該女子,兩人合力一左一右帶去位置(5)。辯方律師不爭議該女子身份為被告四。
證人由位置(4)帶女子去位置(5)時,沒有留意有沒有裝備。證物P67顯示被告物品為1個口罩索帶,林官描述就咁睇為一灰色膠帶上有1個3m膠圈。及PB79的黑色背囊。 該女子於0535時便轉交至女機動部隊隊員負責。 記不起女機動部隊隊員有否對女子搜身,證人確認自己由位置(4)帶往(5)沒有搜身,沒有移動及除下裝備,沒有其他人接觸女子。 當時因要留意四周環境所以無留意到第4被告同女機動部隊隊員,其後宣報拘捕後證人A1就離開。

林官詢問有關宣告違反蒙面法詳情。證人指當時第一眼見到女子時在位置(2)時,她有戴住一些遮掩面部的物品,無留意甚麼顏色及甚麼東西。由截停位置至位置(5),該蒙面物品仍在女子臉上。但無法確認離開時,該蒙面物品是否仍在臉上。承認主問時漏了提及遮住臉部。

D4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有關制服女子的細節,證人稱用右手壓女子上肢幾左手臂位置,女子臉向地下。問證人有沒有印象女子落地時有無該遮住口面既物品及有無留意女子鼻樑撞損,證人A1稱無留意

辯方向證人指出於11月19 1500時在機動部隊錄取的口供及12月27第2份口供中,其中第二份口供只係多1份圖:
證人同意第1份口供無提及女子遮蓋臉部口鼻,亦沒有在記事冊記低。稱因印象不深刻所以現在才記得女子有遮掩臉部的物品。但確認由0527時到0535時,8分鐘都持續對女子有遮蓋口臉有深刻印象。辯方質疑為何11月19日的口供無描述女子用甚麼物品遮掩臉部,證人直認忘記。辯方律師指出位置(2)時第4被告當時有戴豬咀,當被證人A1拉跌落地時豬咀被撞爛並跌落在地上, 所以只剩索帶係面上,證人A1稱唔記得及無留意。辯方問有無留意制服過程中撞損女子鼻樑,證人亦都無留意。證人只能確認第一眼見女子有有遮蓋口鼻,之後8分鐘無印象女子有否遮掩臉郭。有可能由位置(4)帶去位置(5)先不再遮蓋口鼻。

辯方再提及證人聲稱女機動部隊隊員於10秒內趕到位置(3)第一眼見到女子的位置,而實情為除了有證人及女隊員,還有1男警協助,由女隊員抬上身,證人及另1男警各抬一腳,女子雙腳離地心口朝天地被搬運。證人不同意
證人確認第一眼見到女子沒有背囊。辯方稱,女子被制服時背囊跌在地上,而1男警則隨地執起一個不明的背囊,隨即抬起女子橫過半條暢運道。而另一男警曾想揮警棍打,但被女隊員制止。證人對此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抬到一半時,女機動部隊隊員問女子能否自己行,女子答行到,便一起行。步行當刻,另一身份不明男警將背囊給女子揹上。 證人對以上均不同意。
辯方指出現場大煙霧,無呼吸器很難熬,
證人稱催淚煙霧主要在位置(2)和(3), 應該去到近科學館道就唔難熬,辯方律師再問當時女子口鼻有無被遮蔽,證人稱唔記得。辯方律師再詢問該女子有否帶手套。證人稱唔記得但承認如果有戴,應該會一眼就見到。證人確認在供詞及庭上無講過,亦忘記有否腰包。

重睇控方證物P66,為一塊布,布上有張黃卡紙寫"1 piece of neck warmer in black color of 第4被告名字,並有警員蓋印係dpc7860",林官再描述該布為圓筒形,棉質或尼龍質地有人叫做頸套,證人確認係證人供詞 從無提及過這塊布狀物品,並忘記女子有否穿戴,亦都忘記有否看過被捕人背囊
辯方律師詢問下,證人稱忘記女子有否出示身份證及有否出示女子本人的iPhone。
證人確認離開時,女子已被扣上索帶,忘記何時何人,不能確認是否由女隊員鎖上。確認8分鐘內沒有其他人或警員後稱改口索帶由女隊員扣上。
證人在辯方詢問下確認位置(5)位置低少少,近科學館道建築物,會有3至5米。但位置(2)及(3)便無差別。 辯方質疑一條行車線都3至5米偏差,所以係示意非精進。但證人不同意位置(2)及(3)會有偏差,指記憶中確認是該位置。
辯方稱證人不是用左手捉左手,而係扯甩女子背囊然後再一齊跌落地。當女子起身跑幾步後,便抱住她的腳向後拉及拖行。其後才有女隊員及男警增援。證人以此均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出該女子當時無留心宣佈拘捕,到有印象時係一名女警員向佢宣佈拘捕,證人答不記得亦不知其後有另一女警宣告拘捕。

林官問證人宣佈拘捕時得悉女子身份未,證人答知道,因為該女子有講出自己姓名。林官再問點解該女子會講自己個名,證人回答並不知道點解佢會講自己個名

辯方質疑證人沒有核實被捕人名字,證人稱忘記了。辯方再稱證人記得當時該女子已上索帶,女子隻手取不到物品。證人忘記有無人取過她身份證。辯方再指出證人於主問時,控方問證人知否女子身份時,證人回答係由其他警員告知,但現在又稱不記得?證人不清楚。是否主問時編作口供?證人否認及稱不清楚。

林官詢問為何有2種不同講法,證人稱女子只講咗自己個名,但自己無核實身份,唔知身份證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辯方對證人指出主問時,控方無問年月日,只是證人知不知被捕者名字。證人稱只知名字,無核實身份。承認證人供詞無提及過被捕人士主動講名。辯方質問何解現在庭上會清楚。

林官補問為何口供無寫,證人答遺漏了。

辯方律師再問證人不會在未核實身份就宣佈拘捕,證人指因為現場環境不安全,需要好短時間返回理工大學執行職務。辯指出以上堆砌出來既口供。證人不同意。

控方覆問:
證人無法確認於何階段知道該被捕人士既名字。

證人離席。

更改承認事實
林官指控辯雙方之前有同意了的承認事實,是否有爭議。
辯方申請將第18點承認事實撤回,並指出第4被告並非由A1宣佈扣捕,而是由1女警。 林官在聽罷控辯雙方理據及證人作供表現後准許辯方撤回第18項事實。
辯方亦指出會質疑由截停至拘捕並不是A1。

[12:07]
再次傳召A1
證人應控方要求,描述女子中等身型偏瘦,亦確認第一眼見到相距3米,於位置(2)成功截停。

林官問證人當晚行動中截停多少人,證人答1人只有該女子。

控方問女子背囊是否一直揹著。證人確認。控方問在位置(5)作出拘捕,如何得知該女子名字?證人稱唔記得與她的對答,只記得全名。確認當晚只拘捕女子,由截停至拘捕屬同一人。

控方要求證人於證物P83中有沒有一張相是當晚被捕女子的。證人指被告人四。控方再詢問邊張相,證人思考後回答相片1

林官再問證人當晚有否見過被捕人樣貌,證人指在拘捕位置見過,忘記幾時見過以及見過全貌還是只有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