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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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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25 ] 開庭

讀出𐄘認事實二 P1a
主要指出下列被告在不同日期時段有以whatsapp 互相通訊
A2 及A6/  A3 及A1/ A3 及A4 /
A4 及A1 / A5及A6

3名證人及 PC4459 口供以65b呈堂 (內容沒有讀出)
1 )跑馬地大廈管理員 李先生
2 )受損汽車車主張先生
3 )車牌RNxxxx物主,車牌被A1 套上駕使私家車犯案
4 )警員4459 負責套取玻璃樽P179上指模

A4 代表指將反對招認證據及拍攝照片

PW1 警員8442 作供
主問
案發時駐守港島總區交通部。2020年3月30日凌晨在跑馬地警署當值,約凌晨二時十三分許目睹桂芳街春盛街方向有3個汽油彈投入警署停車場,因有樹及牆遮擋看不到誰人投擲,但落地有火光所以知是汽油彈。在警署平面圖P9記下3個火光位置。主控要求下在事後拍攝相片是變電站、油缸及地上劃下3個火光。數張照片似破碎玻璃樽,不肯定位置。自己即時取水喉成功滅火,其後透過通訊機要求支援。對於02:13前後有冇其他人出現不清楚。
沒有盤問
回答王官汽油彈落地時有爆玻璃聲,但遠距離救火看不到玻璃碎

PW2 偵輯警員 11953 李忠正(音)作供
沒有主問
盤問
A4代表
- 2020年4月6日在家中用電腦上網找一個叫廿偉達人士(即A1)資料,警方已掌握其銀色私家車及其手提電話號碼。PW2指當時上心查案,所以休班也在家中查看Instagram 等希望找到其他線索。
-透過谷歌輸入手提電話找到A1 個人ig,知其為私人教車師傅,隨即作截圖並將資料供隊員調查。
沒有覆問

A2及A3之拘捕警員雙方同意不用傳召。

PW3作供前,A4代表讀出反對招認證供及在灣仔警署拍攝照片呈堂理由:
-警署冷氣凍要求調較及指沒吃早餐肚鋨沒被理會
-警員對A4稱不認罪或按指示,就將家中搜到物品告以暴動罪,被告因此簽署文件及交出電話密碼
-拍攝照片時沒有施行警誡,不知照片會作證物 (照片拍到A4手上有「香港人加油」紋身。)

PW3 警員 10998  林xx 作供
主問
案發2020年5月26日駐港島總區刑事支援中心。獲指派參與一宗3月30日跑馬地縱火案到黃大仙作拘捕行動(A4),行動約在05: 55時一行7人到達慈雲山一屋邨,08:40警長帶隊一行4人到一單位作拘捕,一位姓林男子應門(A4繼父)並容許警員入內及在房間叫醒A4。之後宣佈以縱火罪拘捕A4。警誡後A4對自己說「係阿甘叫我出嚟,我只負責睇水,我冇落手」。 PW3隨即拿出記事冊PP45寫低並予A4簽名,時間為08:46。自己同另一警長帶A4去其房間並對他說將要搜查房間,床上有一冇SIM卡黑色IPhone,並檢取一對布鞋,床尾也找到一些急救用品。

[1253 ] 午休,14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