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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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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PW3 警員 10998  作供
繼續主問
在A4家中睡房內搜查,警長51817在門外沒有對話。進入屋時除了A4及繼父亦有小朋友正在睡覺。搜證完畫下屋內草圖及紀錄檢取物品。0935時押解A4離開,0849坐車到達黃大仙警署,其後帶到房間並向A4發出被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PP426),之後作搜身程序才作拘捕過程補錄口供寫在記事冊,補錄有覆讀並問有冇修改再比段聲明抄寫,A4表示沒修改並照抄寫聲明及簽名。
吩咐同事協助影印記事冊口供時問A4是否能提供家中搜到iphone 之密碼,將來會作呈堂作證,被告同意自願提供密碼,自己即場開機快速查看內容,填寫表格Pol 1159記錄手機檢查內容及其密碼,防止證據流失及沒有安全問題。
自己之後11時許同警長將A4帶到錄影會面室,警誡後1117時開始錄影,過程約十多分鐘。完成後將Pol 1151及一隻錄影光碟交A4。
播放錄影會面(PP426)
-先確認已簽Pol 154,A4表示不用律師在場。
-確認5月26日早上家中搜到物品:
一頂黑色cap帽、一條、灰色短褲、一件紅色急救背心、一個袋內有防毒面具連濾罐等、一個袋內有頭盔,防毒面具、一對帆布鞋。警誡後A4指上述物品作急救。
-確認早前補錄警誡口供內容,沒有補充
11時半離開黃大仙警署,因案件主管在灣仔警署,約1255帶同A4去灣仔警署。此時見到A4身上有另一部IPhone XR電話,問A4願否提供密碼,提醒可不提供及將來會呈堂作證,A4願意提供密碼,PW3即打開電話快速查看相冊、whatsapp通訊內容, 13:35時再填寫第二份Pol 1159記下電話已觀看內容(PP429),根據程序晚上9時許套取指紋及替A4拍照。5月27日再替A4做錄影會面、早上三時許第二次套取指紋。
A4代表盤問
- 2009年入職,案件發生時擁有超過十年經驗,不同意處理口供、證物時有疏忽。
-出發時沒有帶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 因知會帶犯人回警署及總部。程序上沒要求出發要帶在身。
-入屋後A4由繼父叫醒,在睡房行出,有出示身分證,忘記那裡拿出。
-上門前已知A4個人資料,但沒有A1資料,有問A1所以記事冊識填招認指A1姓「甘」。
- 作供指Iphone XR是黑色是因屏幕是黑色 ,不承認疏忽,因有抄下IMEI 號碼

[1630] 今日審訊完畢,盤問未完明早0930繼續,主控及D4代表明午將到其他庭下午估計1530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