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9 14:36:19
【弱聽少年羅鎮傑襲警案重審 (1)受襲與調查警員作供 — 辯方質疑警員以健聽人的角度講故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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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聽少年羅鎮傑(案發時19歲)被控於反修例運動期間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一案,2020年被裁定罪成,羅被判入更生中心。在更生中心服刑了7個星期的羅於2021年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上訴。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安排4天(實際6天)審訊,法庭為羅安排擴音耳機,傳譯員跟隨裁判官、律師的說話,用咪高峰在被告的擴音耳機複讀一遍。
羅鎮傑指出,當時法庭在助聽器上戴上擴音耳筒,導致疊聲,加上疫情期間負責複讀的傳譯員戴上口罩,令他羅讀不了唇。
證人之一警員劉志威指出被告被拘捕後作出口頭認罪,其證供至為重要。上訴庭法官張慧玲翻查原審複問羅鎮傑的部分,考慮到羅上述口頭認罪的說話「一時衝動對不起」與「一時衝動打差人」的意思完全不同,羅有可能聽錯。張官指出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與辯方律師均有出錯,為了讓羅得到公平的審訊,決定發還重審。
劉志威作供指,在地下拾起助聽器一刻,意識到羅鎮傑是聽障。
辯方:喺呢個階段,你得悉被告殘障,作為警員,我諗你會特別想關注佢聽唔聽到嘢呢方面的福𧘲?
劉志威:同意
劉稱,知道弱聽與聾的分別。
辯方問,在C出口站內是如何跟羅溝通?羅接受盤問時指,有靠近羅的耳邊說話,用正常語速及聲量向對方講話,印象中羅並沒有要求他重覆說話,「佢嘅表情是聽到,所以無需要大聲。」
蘇律師稱,「平機會新指引指出,與弱聽人士溝通時,最好保持1至2米,讓助聽器收到音,靠近耳邊的做法亦是剝削對方讀唇的機會。」
劉警員帶羅到警署後,辯方質疑為何沒有向當值官表示對方聽力有問題?劉解釋:「我唔知被告人弱聽有幾嚴重,佢只係講聽唔到嘢(他只是跟我說聽不到東西)。當佢戴上助聽器後,表示聽到。」
蘇指:「聽到說話與聽唔聽得明,是不同的。(聽到聲音與理解內容是不同的)」
劉表示明白,「我有問佢有咩唔明,隨時問。」 蘇律師直指原審時他沒有說,口供紙也沒有講,在庭上突然有這一句,懷疑劉是即時「作出來」。劉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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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 / 記者關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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