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2 07:26:12
【香港法庭對未成年被告的身分保障—不應受爭議的私隱權】
法庭在今早(11/2)處理了WKCC2581/2020 中未成年首被告的「匿名令」法律爭議,法庭最後裁決「匿名令」會繼續生效,禁止報導可識別首被告身份的資訊。下文將探討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少年司法系統對保護未成年人士身分的保障。
案例|
WKCC2581/2020 案發日期為2019年12月25日,首被告當時為15歲,於2020年7月31日才被首次提堂,控以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羅德泉下令禁止披露能識別首被告身份的資料,因此傳媒不能報道其姓名、學校、住址等。惟控方於審前覆核提堂提出因首被告在首次答辯(2020年12月30日)時已是16歲,因此主動向法庭要求撤銷匿名令,首被告代表律師反對,法庭遂另開庭處理。*
辯方引用HCMA 78/2020,黃崇厚法官在判案書第84段指出「任何審訊被控罪行的兒童或少年人的法庭,都有責任考慮以何種方式處理該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採用第 15(1) 條所列的一種或多種方式處理該案。斷定年齡的關鍵日子是相關兒童或少年人被控罪行的日子。」以支持法庭應對少年犯條例中的「匿名令」矛以保留,以保障受律政司檢控決定拖延而受到權利剝削首被告。
控方主張在答辯當日已滿16歲的兒童被告不應再受少年犯條例20A3條所保障,而根據「公開公義原則,公眾有權知悉公正及準確的報導」年屆16歲的自然要被取消匿名令,法庭亦無權延續。
羅官表示法庭有權給予准許延續,少年犯條例20條A原意旨在保護此類人士,匿名令一直有效,除非法庭認為要撤除。最後裁決「匿名令」會繼續生效。首被告將會與其他被告於本年7月1日開始審訊。
另外,陳廣池法官亦曾於上月處理DCCC1/20中,主動撤銷早前法庭命令禁止任何人包括傳媒報道任何可能導致公眾識別現年15歲(案發時14歲)第三被告身份,更指出「留意到最近有不少性質相近的審訊都有類似命令,惟為『公平起見,一視同仁』」。但眾觀近日案件中,卻未見所謂「不少性質相近的審訊」有此安排,尤其是少女仍未滿16歲,得到少年犯條例保護更是應份。
從以上爭議和處理方式可見法庭和律政司並未有關注到少年人私隱的權利,亦未有採取積極措施保障未成年人。
建議|
有見現時各成人法庭的案件累積愈來愈多,司法機構短時間內難以增加人手或設施處理案件,不少在成人法庭提堂的未成年被告最少等一年至三年才接受審訊,屆時可能已超過16歲,失去了少年犯的特別保障。若因檢控延誤、資源等問題導致審訊延誤,卻要兒童承受後果,才是真正的不公。
司法機構應從寬考慮保障未成年人士權利相關的歲數限制,如以案發時被告年齡計算,讓案發時未滿16歲的被告繼續受「匿名令」保護,使涉案兒童能最大地受到少年犯條例保護和享有與少年被告同等的權利。這與HCMA 78/2020最後一段「過往有不少權威性的案例都認同,法庭毋須過份執著於候判者是否已過了條例所述的年齡,在判處已稍為超齡的犯事者時,條例彰顯的判處原則和方向,一般而言是應當依然適用的。」的理念相似。
因此司法機構應全面檢視現時公開披露未成年人士被告/申訴人身分的平台,如法庭審訊的程序、判案書、網上供查閱之案件表等,確保嚴格遵守將未成年人身分保密的原則。寬鬆處理涉案時未滿16歲但在法案件審訊期間滿16歲的少年被告,在法庭程序、私隱權上採取積極措施以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及其重投社會生活的機會。
註*因暫未有媒體報道今早裁決,以上內容引述自「法庭文字直播台」資訊,惟有部分內容被省去,可能未及準確。
孫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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