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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电报频道的标志 youarenotalonehk_live —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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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地址: @youarenotalonehk_live
类别: 没有类别 , 贷款、税收、法律
语言: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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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的描述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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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13

2023-05-12 05:10:29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1117屯門 #判刑
#未知是否手足

張 (21)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4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
4份報告已解釋予被告及父母, 今日6位家人都有到庭支持,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建議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考慮到被告已羈押一段長時間, 法庭參考報告, 就4項控罪共判處12個月感化令。
1.1K views02:10
打开/如何
2023-05-12 03:30:25 【05月1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9/18]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6/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K views00:30
打开/如何
2023-05-12 03:01:01 【#上庭聲援 - 05月1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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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鍾(3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3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6/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9/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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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4/9]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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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19-26) #裁決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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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張(23) 已還押22日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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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1) 已還押逾5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判刑 (#20221117屯門 4項危害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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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沙田裁判法院 蘇靖峰(29)和另一人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949 views00:01
打开/如何
2023-05-11 12:00:07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14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盤問
今早提及比文件被告。證物PP8之覊留人士通知書 PP8有給被告睇及讀出,專家證人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過度活躍症、專注力不足,證人當時不知。律師指顧及當時已知被告有聽力問題,應慢慢讀,PW2回答當時以正常語速讀,不同意讀慢啲較理想。印象沒用口語化讀出。所有句子也讀,包括「如屬外國公民可與領事館聯絡」、「如感不適會被安排接受治療」。辯方代表指9月16日被告送去瑪麗醫院,x光發現2條肋骨骨折,一條肋骨移位。裁判官指英文報告是fracture,中文可解骨折或裂,知道是那種?代表律師指收被告指示喺個程度呼吸會痛。

代表質疑9月16日X光結果第七八條肋骨有fracture, 第十條有minor displacement情況, PW2指當時不知道。不同意被告如有此情況,如通知書讀比被告知可找醫生一定會要求去醫院治療。代表指其實只叫被告在通知書簽名,也沒填寫日期時間,PW2全部不同意。同意被告已經過16歲。證人自己主動叫其母陪同是想公平同較保障。庭上讀出2020年原審時謄本指當時作供稱叫母親來是想令被告情緒安穩。不記得是自己定被告打電話。不同意聽障人士只用視象。

2041時 PW2打電話比被告母親,通知書2043時發出比被告簽名,只差2分鐘,母親沒見證下便將通知書交被告及講出其權利,PW2解釋不知母親幾時到及想快啲讓被告知道自己權利。而母親到來有再發合適成人通知書,入面有一點是要睇番覊留人士通知書。

代表律師要求看合適成人通知書PP 9,質疑母親沒簽名因為冇比母親睇,PW2不同意。證人指在母親陪同下有再次讀覊留人士通知書給被告,但以簡述沒跟足字讀。同意此環節在2020年審訊中完全沒有講過。

同意PP9是要警察安排合適成年人在Pol 153(PP8)簽番去確認被告知道他的權利。不同意從來冇讀過PP 9給母親。

根據醫療報告被告人左手有擦傷,右手中指有紅腫,傷勢在可視範圍內。如果有讀 PP9第4點即合適成人可以話比被告聽要求醫療協助,母親絕對冇可能話唔使。不同意辯方指實情是PP9發出日期、時間同母簽名之時間是漏空。

辯方指扣留時被告手提電話曾經有2個電話打比母親,亦有一個由母親打入電話,PW2指冇印象。律師要求呈上被告手提電話相片顯示母親打入電話時間2050,控方反對指為傳聞證供。

辯方主要想指出母親到達警署時其實見到錄影會面已經進行中,文件紀錄時間不準確,並非如證物所講,先PP8,跟住 PP9,跟住PP10。

一輪討論後,辯方收回打算呈堂相片

PW2第一次打電話予其母親,唔記得收線後再打第二次。也不記得20分鐘後母親致電被告手提由自己接,母親話返緊工宜家即刻趕過嚟,但現在好混亂要搵車。唔同意致電母親一個小時後她才到,也不同意來到時已開始同被告補錄口供。對於母親來到駡被告內容因隔差不多4年所以全不記得。

1638 今日完庭,明天0930繼續,辯方相信明午可完成盤問。
185 views09:00
打开/如何
2023-05-11 08:30:09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8/18]

A3:盧(21) / A5:雷(23)
(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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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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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李官開庭表示身體不適,休庭後快測陰性但仍感不適,今日審訊暫停一天。

感謝報料
271 views05:30
打开/如何
2023-05-11 08:07: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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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0936 開庭

辯方代表先向法庭匯報:
1)控方依賴證物正本巳經找回
2)反對理由書第6段「耳窩」應該為「耳廓」;另外應控方要求解釋令被告覺得舒適,意思是係唔應該在肋骨疼痛下作供
3)方便PW2作供。雙方簽署𐄘認事實(2),同時讀出2名辦方專家證人65(b)口供。

𐄘認事實(2)P7
教育大學特殊教育與輔導袁副教授及中文大學言語系之莊姓治療師為被告分別各做了一個誓章。

2份誓章
大意提及被告做了一個聽力敏感度評估報告,右耳患上極重度聽力損失,左耳也有嚴重聽力損失但比右耳好,戴咗了助聽也只及正常一半,在噪音下聽力排在正常年青人最低1%,建議審訊時提供即時書面傳譯。
另一語言評估報告指戴上正常口罩模擬審訊時語言理解測試,由於語言障礙,如看不到對方口部動作,被告經常誤解測試要求,在改用透明口罩下才有改善。上訴人表示上次審訊時所有人員包括裁判官、律師、證人、口語詮譯員均戴上非透明口罩,對當時問及「對唔住,我一時衝動打人」未能充分理解發問者意思,誤會了問題而可能給予錯誤答案。

控方表示不會反駁2位專家報告及不要求被告再作聽力測試,但現階段未決定會否向2人作盤問。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錄供警員)
主問
現駐觀塘警區反黑組,案發時為秀茂坪警區重案組,負責處理港島區人羣活動。1730時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堅拿道交界按指示設立防線,至1900時仍在該防線位置。1900後警方防線沿堅拿道向駱克道後退,到駱克道時再向波斯富街退,之後再退到銅鑼灣站C出口,被現場數百人圍住,有人扔雜物及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口頭及用旗警告離開。聚集人士沒離開及繼續扔物及使用雷射筆。期間聽到有人大叫放手,望見一穿白衣灰褲人士在地上(被告)同 PW1糾纏,位置在銅鑼灣C出口對出。自己上前先分開二人,扶起被告叫佢冷靜,叫冷靜因他不斷反抗及情緒極動。佢同我講聽唔到嘢。自已見到PW1有傷勢及對自己講被告襲擊他,地下亦見一助聽器及眼鏡。隨後帶被告落C出口,再落一層安排坐地上,幫他戴上助聽器後他表示聴到講嘢,再用清水同他作簡單清洗。1915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在不夠一米距離警誡下被告說「我一時衝動打警察」,四週冇其他公衆人士。之後搜身檢查發現雙手有擦損,心口對上頸部也有擦損,問他要不要睇醫生他答「唔需要」。

之後坐地鐵去鰂魚涌站改乘警車去北角警署,約2034到達,除下手扣交回眼鏡配戴後2038將被告交值日官,被告沒有作投訴。之後帶被告去調查室並叫被告打電話家人來一起錄口供。2041時被告致電母親,母親指在附近返工會盡快來。2043-2102時向被告發出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有講及比他睇,被告冇提出任何要求,在PW2要求下被告簽署了通知書。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8)。2108時其母親到達,要求其進入調查室協助會面紀錄,2123-2133時再向其母親發出合適成年人通知書,她有睇自己也有講比佢聽,她表示冇任何要求並簽名。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9)。在母親見證下2140-2242同被告錄取了一份補錄警誡口供,紀錄咗1915宣布拘捕後警誡下說話,有讀比2人聽,自己及2人簽名後2250時發一份副本(PP11)給被告,確認會面紀錄(補錄口供)正本(PP10)。PW2表示錄取口供時沒有利誘威迫,使用非法暴力。完成後想將被告交北角警署同事,但人手有限唯有自己跟番,直至9月16號0228時將被告交北角同事。
盤問
補錄口供PP10
在駱克道首次接觸被告已經聽到被告講聽不到嘢,當時不肯定是否因嘈吵,直到見地上有助聽器及被告講是他的才有意識聽覺有問題。去到地鐵站時查身份證知道被告已經超過16歲。 PW2不知2022年11月平機會就聲聾及弱聽人士司法程序發布參考指引,但知聾同弱聽有分別。不知聾及弱聽人士雖然透過助聽器聽到聲音但未必理解內容。
證人指有哄埋被告耳仔講,不知新指引是保持距離1至2米講話,方便讀唇。自己用正常速度及聲線講,被告有答聽到。同意查問失聰人士應有手語傳譯員;見值日官時沒提被告失聰要手語傳譯員因其對答流暢。對被告雙耳當時弱聽有幾嚴重不清楚,配戴後他表示聽到講嘢。同意當日警方沒安排口語,唇讀傳譯員。同意聽唔聽到嘢及聽唔聽得明是有分別。但指自己有說「你有咩嘢唔明可隨時問」。同意是今日首次講,上次審訊也冇提。不同意違反舊指引「若失聽人士是被捕人士或懷疑是犯了罪行的人,則必須請手語傳譯員在場」,因理解被告只是弱聽,唔係聾。

1300 休庭,1430繼續
322 views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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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08:01:02 【05月1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74 views05:01
打开/如何
2023-05-11 03:31:09 【05月1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 [8/1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223 views00:31
打开/如何
2023-05-11 03:01:33 【#上庭聲援 - 05月1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0]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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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8/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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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梁(45) 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0227灣仔 刑事藐視法庭)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3/9]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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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一人 3項聲稱三合會 #浴室自稱14K
190 views00:01
打开/如何
2023-05-10 14:12:0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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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PW23 女警13515 x 淑芬(音)

辯方呈上反對理由書,官指辯方還是無介定相片是有重組案情情況或出現誣蔑情況,控方指相片能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D13辯方指相片中要求D13揹上背囊一事,指辯方本身也一直承認D13係咩住背囊。辯方指被告當時無帶着手套,手套是在背囊,但相片卻顯示戴在手上。官請辯方再處理好細節,現擱置反對申請。

D13辯方盤問(內容後補)

星期五10:00續覆問此證人
[17:08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469 views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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