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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没有类别 , 贷款、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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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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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14

2023-05-10 14:11:2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傳召PW23 女警13515 x 淑芬(音)
控方盤問

現駐商業罪案調查科,11月18 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0600當值。8點23到達紅磡警署處理拘捕者文件工作,10點50處理D13,17781帶同D13和其証物到証人面前, 包括:一黑背包,一對手套,學生八達通,米奇老鼠圖案之白tee,黑口罩,護目鏡,黑毛巾用黎摭臉,一全新呼吸過濾器。

證人指她先替証物拍照,其後才替被告拍照,11點影完、11點04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11點54向被告解釋完其權利並指被告已明白,在polo153上簽署。11點15被告指想有律師倍同落口供,並給了證人星火同盟律師電話。

11點17-18 證人指多次打該電話但不通,其後11點20被告給證人其父親電話,11點24通電完,指父親會替被告搵律師。證人其後於11點25把被告交值日官處理,證物一直跟住證人(?)11點18.1500証人交證物予55310

————————————
- 證人解釋是因為D13告知她,她才知道電話是星火同盟,忘記D13有否給她看相關卡片/口講。

- 11781 從拎住的大袋中把有關證物鋪出黎方便交接期間,證人看守住D13。其後證人先把鋪在地的證物影相,後才為D13拍照,期間11781在旁睇住。

- 睇相薄:
證人指相片1, 2, 5, 6, 8, 9, 10皆由她拍攝。並推反早前講法所指先為證物,後為D13拍照之講法,重新指出是忘記了次序,亦忘記由咩狀態拎証物出嚟。

- 官請證人答控方指有關相中D13背包一時在地一時背住的情況。證人回答11781陪她一起拍照,先影一張無裝備的相。證人指她不在現場不知裝備位置,需問11781裝備本身的位置,及後便拍下相片2, 5, 6, 8 。

- 官問係先拍攝證物還是叫D13穿回裝備的相片先,證人答影左證物相先,即相片9-10。控方問證人早前有多個說法,現是否終確定影證物先,證人確定。

- 控問證人相中無早前證人所講的8樣證物,證人答數到相中只有6樣,不記得從邊拎出黎,之後放番入袋,D13身上的手套和黑色毛巾也放回黑色背囊中。官請証人睇證物,就證人所指黑色毛巾而言,官指呈筒狀形,可以頭套稱呼,毛巾一說似乎不當。

- 官質疑證人剛才重新確定是先替證物影相才影D13,但為何現在證物相中無頸套和手套,但在拍下D13的照片中卻可見頸套手套和背囊。證人答忘記了。

證人續指拍完第10張照片的六件證物時,她問11781 證物原本放在哪裏,11781指在背囊中,她續問被告當時衣着裝備如何, 11781替證人整好被告現場衣着狀態後給證人拍下被告全身照,然後證人把被告頸套和手套拎返落嚟放進背囊,再放進大證物袋,袋中有紙張寫住被告名稱,是影相前寫的,大證物袋有連這張紙放入去作辯認,pw 於1118 1500 至交給5530 前有一直看管證物袋。

- 證人忘記了第一眼從11781中接手被告時之衣着和裝備。

—————————
官請證人離席小休

- 官關注相片中被告身上的衣着包括頸套手套和背囊,問控方就該些相片說法是否屬於reconstruction。
控方回答相片2, 5, 6, 8號能呈現拘捕當刻的狀態,亦是根據早前pw22的口供,所以並不屬於reconstruct。

- 官問辯方對此是否同意,因為承認事實包括相片,如果辯方不承認被告有帶着手套和頸套的話,相片應如何處理。
辯方回答不爭議相片呈堂性,如果及後被告會作供,可能會提到相關情節,屆時留待法庭判斷。

林官指引入相片與否同法庭後期判斷是兩回事,辯方指需要時間考慮呈堂性。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31 viewsedited  11:11
打开/如何
2023-05-10 11:06:1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判刑

D1:劉(27) 已還押12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

[1441開庭]

辯方進一步陳詞
辯方呈上一封社工友人信件。知悉控方就延誤本案已呈上時序表交待。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澄清家訪困難因母親有固定工作,同社工有溝通誤會至未能安排上門見面,但仍有作2次電話聯絡。被告上次出獄後已經沒再聯絡損友。被告透過大律師向法庭表示這十二天還押有深刻反省,雖然過去曾多次進出監獄及進入戒毒所,但對過去12天有深刻體會。

辯方明白控方有大量調查工作要做,並非指控方延誤有責,但法律上只要延誤並非由被告引致法庭可就延誤酌情扣減情期。

判刑速報:
4個月即時監禁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簡單理由:
裁判官指法律代表上次求情時曾經提出雷啓添之案例 (HCMA159/2021 )不適用於本案。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被告背景並非稱得上良好,只在事後有穩定工作。案件2物品袋中隨時可取出,而且帶同在人羣聚集中出現,對在埸公衆人及警方帶來危險,刑罰需具阻嚇。辯方指案發至今已有3年半,涉及延誤。從控方事序表可見律政司在2年後才可提供法律意見有拖延之嫌,法庭考慮所有因素量刑以5個月作起點,延誤扣減一個月。

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便等候定罪上訴獲批 條件如下

-保釋金增加至一萬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1503完庭]
397 views08:06
打开/如何
2023-05-10 09:20:03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7/18]

A3:盧(21) / A5:雷(23)
(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

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李官關注進度,因將要接受小手術,故向控辯雙方提出進度問題,稍後會再作討論。

控方主問
繼續傳召pw1,主要播放事發時不同的影片,當中包括:顯示pw1在唐明街外被包圍及在花槽被襲擊、pw1逃離群眾並跑向花槽方向受襲、人群跑向花叢方向、pw1受襲後流血用紗布掩臉、pw1在唐俊街和唐德街交界花槽後在綠色圍欄位置再受襲、pw1被人從花槽拖到唐俊街、pw1被人用綠色雷照射頭部等。

pw1在片段的各張截圖中分別標示出他看到的男子A、男子B、男子C、女子A、女子B及第三被告(注:並非每張截圖都有以上人士,上述文字為概述),並交代以上人士對pw1所做的行為。

辯方表示會就截圖向pw1盤問。

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307 views06:20
打开/如何
2023-05-10 09:19:53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傳票案 #審訊 [3/3]

D1:曾, D2:翁, D3:黃, D4:林
/ 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罸款。

--------------------

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昨天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今日進度]

0936 開庭

D4選擇作供
主問
現年28歲,任職自由工作者,案發時任建築業職工總會工會龫事,負責工會日常行政及決策工作,代表呈上所屬工會登記注冊文件副本D2。

2020年2月工會曾以電話向工友調查,結果反映工人缺乏防疫物資,包括口罩每天要更換而公司又沒有提供。地盤很多工人感染但仍沒有停工,亦有很多人密閉空間感染。2月起工會即收集物資如口罩,5月時開始擺街站派物資,揀5月開始因疫情緩和,街站風險低。二是物資已經收到一定數量可以除工友外也派給市民,再者工會檢視 599G條例認為物資站是可符合豁免。而呈堂5月5日及5月25日政府新聞公告(D3及D4)也宣佈放寬防疫政策,包括公眾場所限聚人數由4人增至8人。期間工會在2020年5月1日在觀塘設街站派口罩,搓手液及工會入會單張,當日有警員在場但沒作檢控。由於仍有市民表示欠缺物資,工會開會決定5月6日再開街站派物資,防疫資訊單張及工會入會資訊。5月1日警方曾阻撓叫收指擺街站在近人路及太近民居,工會開會後揀選金鐘天橋擺街站,一來不近民居,二來附近有地鐵地盤工友,再者因5月1日受警方阻撓,希望在政總附近擺站藉此向政府表態重視擺街站權利。

因地盤工友上年紀不識上網,街站派入會資訊方便向友招手協助入會爭取權益。街站有用大聲公發佈工會及防疫資訊,內容大方向曾在開會傾過,但字眼由街站義工/職員決定,有講過 599 G法例豁免物資派發。工會街站有做防疫預防如距離及如遇不適不可參與。D4負責統籌工作,事前向負責街站人士作簡介注意事項如目的及防疫資訊。

當日約11點53到場,曾有警員到場問誰人負責及為何擺站,證人指是負責人及打算派防疫物資、資訊及工會資料單張,警員沒再查問離開。約下午2時多完結打算透過傳媒向工友講解防疫資訊,也希望政府注重地盤防疫措施。但沒有同傳媒傳遞所有訊息在1420時便被警方以599G票控。

5張呈堂相片在控方片段作截圖,圖中「光復地盤」banner證人解釋用意想工友加入番屬於自己工種工會,當時好多工種工會由建制派壟段,未能替工人爭取權益。證人理解「光復地盤」也同防疫有關,因建制工會疫下沒替工人爭取權益。banner上相片是5月1街站,希望比警方知之前街站也沒違法。另一黑色橫額「工會戰線 抗爭之路」希望工人加入工會維護應有權益,D4自己也認為同防疫有關。問到另一紙牌上有「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證人指純粹指自己不是建制工會。圖片中紙牌出現「防疫!防疫!防疫!X」,證人指3個「防疫!」是希望市民注意防疫,「X」是表達不滿政府包括不封𘶹,防疫措施又做得不足。另一圖片中2人身穿反先衣是義工,手持派發搓手液(相信為同案6名認罪被告其中2人)。對於有一白衣女子企天橋上舉起五一手勢,D4指事發不到有人咁做,該人在警察票控前已經離開。
盤問
-大學畢業便在職工盟工作,不知主控指2020地盤建築工人有十萬人
-會員只有4百多人,沒有數字佔全部工人百份比
-同意街站沒有提及電話調查結果
- 同意文件D3宣佈放寬措施為5月5日晚上11:53出,決定5月6日街站時仍未發出。但證人指每天新聞會報染疫數字,從而認為疫情緩和。
-5月1日警方有在街站拉封鎻線,但沒有檢控,認為成功擺街站但中途有警方受阻撓,證人指所以5月6日有展示圖片指警方打壓街站
-工會入會要求是地盤工人
-到場時警員查問後有比過一張紙,上有電話指如有問題聯絡總督察。雖然5月1日街站受阻,D4沒有打電話去查詢因認為活動是豁免,而且在埸問過警察指街站是豁免沒人正面回答。
-確認警方發過多次警告,沒理會因防疫街站豁免或是灰色地帶
-同意有發新聞稿通知傳媒做街站
-同意豁免條件是街站要提供防疫資訊及技巧
-不認同五張照片橫額上字眼全是政治理念,認為加入工會同防疫有關,因工會會提供口罩。
-「極權誅鋤異己,務必挺身而出」標語向𑈼官解釋極權是政府,異己是非建制
-街站現場有播放錄音,只有一段,同意謄本內容沒提過疫情,結尾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均想表達自己非建制工會,解釋防疫資訊當日是透過大聲公向公眾傳達
-同意金鐘非民居,傳達防疫訊息效果不大,但因有5月1日受阻,惟配合警方
覆問
-辯方手上廣播謄本有一段字句是同防疫有關,D4同意但剛才盤問答冇因控方節錄部份沒有包含這句
-補充擺街站只希望簡短防疫資訊,調查結果打算之後向傳媒發佈。

案件管理
法庭要求書面陳詞,辯方指陳詞會有法律觀點爭議包括街站是否屬豁免、各人有否合理辯解、加入工會同防疫相關性等。

王官指6月將在區域法院處理案件,下次聆訊將移到該法院處理。

1233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三十一庭作口頭結案補充,控方書面陳詞須在5月24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而辯方書面陳詞須在6月7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注:職工盟已經在2021年10月解散
253 views06:19
打开/如何
2023-05-10 08:02:14 【05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6 views05:02
打开/如何
2023-05-10 07:41:07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 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今早開庭一陣,約在10:20就散庭,因施德來今日唔舒服無嚟法庭,聽旁聽人士講昨日他被安排坐視像庭,有講佢中左Covid但都有上庭,今日代表律師話佢非常不舒服請一天假,希望明天可以嚟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270 views04:41
打开/如何
2023-05-10 07:40:53 #九龍城裁判法院五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審訊〔1/1〕

李(5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時上述四人均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

案情
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控方證人一至四在西九龍法院一帶執行特別職務。當控方證人行經通州街近荔康街時,發現有4名人士(包括被告)由通州街跟隨囚車跑入荔康街並大叫「加油」,並揮動手機燈。
控方證人一載停被告,並作出檢控。

----------------------------

李沒有律師代表

0945開庭

丘官說今天案件太多不審訊,叫去三庭安排下次審訊日期。

0953完庭

下次審訊日期9/8/23(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院作一天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253 views04:40
打开/如何
2023-05-10 07:40:4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D2: 范(31) 已還押14日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呈上案件的時序表,共有25人被捕,有300段CCTV,每段約5小時,警方需時處理。

辯方已呈上求情陳辭文件夾,作口頭補充,案例判刑有個半月、九個星期、和四個月,但本案比四個月的案情輕;關於延誤,明白警方調查需時,律政師畀法律意見需時,但原則係只要在客觀情況下係有延誤,法庭就可以酌情給予扣減,事實上案發在2019年9月,2022年5月被帶上庭,原來安排在同年11月審訊,但因主審裁判官不適延遲半年,至今三年多,受到頗大壓力,影響被告的人生規劃。

裁判官休庭十五分鐘考慮後作出判刑,指案件無量刑指引,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亦不能直接比較,本案有以下重點:當時社會動盪不安,被告拖行PW1約10米,被告在知道PW1係警員後還襲擊佢,被告不斷掙扎,令PW1上唔到手扣,嘗試脫去衣服逃走,有人嘗試協助他逃走,掙扎拖延時間,令其他人有機會襲擊PW1。

量刑以四個月為起點,就延誤這方面,同意控方陳述無不合理之處,警方無錯誤,事實係長達三年多,期間被告已建立生活模式,受到壓力,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判即時監禁三個月兩星期。
234 views04:40
打开/如何
2023-05-10 03:31:08 【05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7/18]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6/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5/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245 views00:31
打开/如何
2023-05-10 03:02:01 【#上庭聲援 - 05月10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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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 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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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5/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7/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00
何(22)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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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3/3]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劉(27) 已還押12日 #判刑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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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羅(61) #未知是否手足 #答辯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09:30
李(54) #審訊 [1/1]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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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范(31) 已還押14日 #判刑 (#0914淘大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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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洪門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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