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 Mystery Box with random crypto!

法庭文字直播台

电报频道的标志 youarenotalonehk_live — 法庭文字直播台
电报频道的标志 youarenotalonehk_live — 法庭文字直播台
通道地址: @youarenotalonehk_live
类别: 没有类别 , 贷款、税收、法律
语言: 中国
用户: 43.59K
频道的描述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Ratings & Reviews

3.00

2 reviews

Reviews can be left only by registered users. All reviews are moderated by admins.

5 stars

0

4 stars

0

3 stars

2

2 stars

0

1 stars

0


最新信息 373

2021-10-12 12:03:5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指定法官
#胡雅文法官 #港區國安法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黎 (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A2: 楊 (27) (因另案守行為中)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A3: 伍(2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A4: 陳(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A5: 方(26)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2個月;伍、陳、方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全部被告人]

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保釋相關事宜
控辯雙方在 16:43 陳完詞,胡雅文法官休庭10分鐘考慮雙方陳詞及一系列因素後,拒絕A1、A2、A3的保釋申請;A4、A5無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各被告保釋。

由於各被告須時處理法律援助事宜,案件押後8星期至2021年12月10日 星期五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5人須繼續還押
2.0K views09:03
打开/如何
2021-10-12 10:41: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24旺角 #連儂說市集 #其他案件 #提堂

尤(29)

控罪:
1.沒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F第8(1)條發出的指示
2.無牌公眾娛樂場所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4星期再提證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9K viewsedited  07:41
打开/如何
2021-10-12 10:23:1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A1: 尹耀昇/傑斯 (52歲) 已還押逾7個月
A2: 利 (52歲)

控罪:
(1)至(4)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4項控罪作為控罪(5)的交替控罪

(5)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尹耀昇(傑斯)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至(8)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
2人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A2]
2人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案件管理
控方準備好聽取答辯,但A2利女士的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由於利女士的財產被警方凍結,以致她無法支付申請法援所需的法援分擔費。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待A2利女士處理法律援助事宜,期間A2利女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A1尹耀昇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2.0K views07:23
打开/如何
2021-10-12 09:45:45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判刑

周(26)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定罪名不成立 ]

——————————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建議判處被告最高時數社會服務令,郭大律師呈上同級法院對同類案件判處非監禁式判刑案例作參巧。

控方原本認為社會服務令屬太輕,但在辯方求情後亦同意判社會服務令,尤其同意被告的確有受到病情影響。

被告被控兩罪,經審後控罪(1) 罪成控罪(2) 不成立,而控罪(2) 不成立的基礎與被告精神狀況有關,對被告有否意圖存疑。

就控罪(1)而言
1.涉案物品只是彈頭、彈皮及彈殼,控方亦同意這些法律定議上屬彈藥的物品不可重用。
2.無證據指被告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
3.案發時被告精神狀況受到多項病情影響

基於上述獨特情況,法庭認為判處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是合適判刑,亦能同時發揮懲罰、阻嚇及更生作用。

判刑: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1.9K viewsedited  06:45
打开/如何
2021-10-12 09:44:1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提堂

D1: 林(25) D2: 李(24) D3: 陳(36)
D4: 蘇(19) D5: 麥(21) D6: 李(56) D7: 黃(50)

控罪:
(1) 非法集結(D1-7)
七人共同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6)
李先生被控於同月同日於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7)
黃女士被控於同月同日於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D1剛更換法律代表,需時看影片及提供答辯意見;申請押後案件約8星期,其他辯方代表同意。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2月13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1.9K views06:44
打开/如何
2021-10-12 07:30:1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不是聲援

陳惠嫻/停職女警長(47)

控罪:
(1)盜竊
(2)盜竊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新界馬會道上水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的閱讀室內偷竊兩支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警察紀念品記憶棒和8張商務印書館港幣50元書券,而上述物品為女警長3943吳詠璇的財產。
(2)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新界馬會道上水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的電腦室內偷竊20張商務印書館港幣100元書券,而上述物品為男子羅逸俊的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獲批。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 - - - -
//… 記者等候拍攝被告時,有疑似便衣警員在門口守候,又上前詢問:「你係咪想影我同事?」

詳見立場報導: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被控少年警訊會所內偷-usb28-張書券-47-歲女警長准保釋候訊
2.2K views04:30
打开/如何
2021-10-12 07:30: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415旺角

胡/網媒記者(44)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8星期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獲批。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被告申報沒有BNO)
。報稱地址居住,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 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1.9K views04:30
打开/如何
2021-10-12 06:51:23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7/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A1、A2、A3皆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控方需於不遲於11月2日之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所有代表則需在不遲於11月23日前提交。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下午1430同庭作口頭補充陳詞
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2.0K viewsedited  03:51
打开/如何
2021-10-12 05:06:33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0125將軍澳 #裁決 #英語詅訊

麥 (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1月2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B停車場的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刀片及一把剪刀

———————
法律指引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作供可靠性高,犯罪傾向性低;控方需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

控方證人證供
不肯定PW1陳述被告的急救資歷
警長6113指被告表示不懂得急救;但被告在中學時參與聖約翰救傷隊有三年,多多少少都會有關於急救的知識,不同意被告會說出「I do not have any knowledge about FA」

PW2不是刀片專家
警員23337是事實證人,證供不應含有個人見解。PW2指刀片可以摺合(foldable),表示由其他部件經過改裝;惟此屬PW2個人推斷。

案發環境
當時沒有社會動亂、案發地點在家附近

拘捕背景
是第一次被警方截停搜查,並由6名高大強壯過他的警員圍住,因此他感到驚恐及大壓力(under pressure)

沒有意圖用刀片來攻擊/傷人
刀片放在透明膠袋內,假設被告是用來傷害人,並不會放置在內。

法庭表示,控方證據不足以舉證被告有意圖且不合法地藏有攻擊性武器;接納被告解釋,宣布被告罪名不成立。
2.8K viewsedited  02:06
打开/如何
2021-10-11 11:54:2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裁決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
裁決理由撮要
辯方對PW1的證供的批評主要是:
1. 觀察的質素,是否清晰
2. 對三男三女裝束的觀察,他們是否均在損壞
3. 視線多次斷開

裁判官認為,PW1的觀察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辯方批評PW1形容六人的裝束是後補形容,書面口供亦沒提及。裁判官指,主問時主控首先問PW1第一眼看見6人時的情況,之後再問到截停被告時她的特徵,PW1只是跟著主問的次序作供。
書面供詞是跟據他向同僚說出對目標人物的描述而寫,沒有不妥。

辯方批評天橋上的膠片有反光,阻礙觀察。裁判官認為PW1是在觀察可疑活動,必然會找一個好的角度去觀察。

辯方批評PW1的追截時間。首先PW1用了約15秒跑上天橋,距離約190米。裁判官認為那時是危急情況,沒有空閒去計時。前段時間雙方用了最大力量追截和逃跑,後段雙方速度減慢是合理,整個過程歷時六分鐘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裁判官亦認為即使PW1視線多次斷開亦沒有影響觀察質素。
1. 從橋下跑上天橋時亦有部分時間可觀察橋上的情況。
2. 到了天橋上刑毀的位置可以見到小路的情況。
辯方質疑當時PW1會不會被其他途人影響視線或導致誤認。
裁判官指,行人天橋中間有一定高度的欄桿,所以向警員迎面而來的途人會在天橋的另一側。而和被告走同一方向的途人,見到多人逃跑亦沒有理由會跟住他們跑。所以認為PW1不會觀察錯誤。
3. 女子由成運路轉入成全路曾於PW1視線消失1秒。
裁判官認為該處沒有途人,沒有分岔路,消失時間短,不影響PW1的觀察。

因此法庭裁定被截停的被告就是在天橋上與其他五人刑毀的女子。

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稱不需要

押後至2021年10月25日150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下一庭亦會商討賠償費用。期間索取背景報告,需要還押
2.7K viewsedited  08:54
打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