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 Mystery Box with random crypto!

法庭文字直播台

电报频道的标志 youarenotalonehk_live — 法庭文字直播台
电报频道的标志 youarenotalonehk_live — 法庭文字直播台
通道地址: @youarenotalonehk_live
类别: 没有类别 , 贷款、税收、法律
语言: 中国
用户: 43.36K
频道的描述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Ratings & Reviews

3.00

2 reviews

Reviews can be left only by registered users. All reviews are moderated by admins.

5 stars

0

4 stars

0

3 stars

2

2 stars

0

1 stars

0


最新信息 364

2021-10-25 09:13: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劉(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案件原定押後至2021年11月2日143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審前覆核。

被告因多次違反宵禁令 需即時還押 下次提堂再決定會否再讓被告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8K viewsedited  06:13
打开/如何
2021-10-25 09:12: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5]

楊(35)

控罪:
(1)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該6名警務人員

(2) 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被控於同日同地從銅鑼灣時代廣場三樓向二樓掉下一支鋼柱

(3) 盜竊
被控於同日同地偷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鋼柱

(4) 刑事毁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鋼柱掉下時破壞了一個屬於時代廣場的指示牌,意圖捐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

開案陳詞

主控把被告的住址讀出,被陳官強烈要求主控改為在家中拘捕,以保障被告私隱。

承認事實

警方跟據時代廣場以及LADY M 提供之CCTV,確定穿黑衫口罩戴有手套之人士為被告,並於7月14日於被告家中拘捕被告。而被告家中並沒有搜尋到以上的裝備物品。

答辯
被告不認罪

#陳廣池法官 收取證物後決定明天繼續
- 1040休庭 -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K viewsedited  06:12
打开/如何
2021-10-25 08:30:32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0714沙田
#審訊 [1/5]

賴(27)

控罪:暴動
詳情: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不認罪

上午進度:
開案陳詞
2019年7月14日晚上在沙田發生了一系列事件,PW1警署警長葉克勤奉命到場支援。當天2149,PW1和他的隊員進入新城市廣場3樓後被多人包圍並投擲物品,PW1大聲要求他們停止,現場人士持續叫囂,情況混亂。
新城市廣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與約100人聚集,警員分開兩批人往不同方向追截,被告及一些人士經扶手電梯往沙田大會堂方向退後,期間亦向警員投擲物品。被告沒有戴口罩,身穿藍白色間條短袖衫。
直到2020年3月27日,被告於粉嶺一帶被PW2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警誡下被告承認「有去過沙田,但冇做非法野」。其後,DPC10457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向被告展示一些閉路電視截圖,被告於截圖中見到自己,承認有投擲水樽,並在相關截圖及閉路電視片段的光碟簽名。
2020年6月9日0645,DSPC53332 (PW2) 上門拘捕被告,罪名為暴動,警誡下被告表示我冇嘢講。
是次案件亦依賴PW3的認人和調查上的特別認知 (special knowledge),同時邀請法庭作為陪審團判斷片段內的人是否被告。

承認事實

PW1警署警長葉克勤作供完畢。
PW2高級偵緝警員53332黃少康(音)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430續審。
1.6K viewsedited  05:30
打开/如何
2021-10-25 08:23:21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3/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傳召PW2 保安員
(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控方主問

PW2現年47歲,任職保安員,受僱於G4S。案發當日與主管(PW1)到達置地廣場,約下午1小時在扶手電梯位置看守。

展示P1 全民記者錄影片段畫面 (播放器時間06:49)
PW2指認畫面正中間手持紙牌的保安員為自己

D2盤問

展示D1a 全民記者錄影片段截圖(08:06)
PW2確認,案發時有一名女保安員在場(截圖最右方),亦有看到她從一樓下來。

PW2不肯定,公司守則有沒有指示男保安員執行職務時用身體攔截女性,但案發時有女保安員牽涉其中(involved)。

展示D1b 警方拍攝片段截圖(03:07)
PW2看不到有一名外籍人士指著D2

PW2確認,出庭作供前不足1個月曾重看4段影片,但不是本人主動要求。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54329 盧赤峰(音)
案發時駐守山頂警署,當日被指派到置地廣場執行任務,便裝當值

控方主問

由於有「和你Lunch」公眾活動舉行 ,PW3受指示協助指揮官處理,並報告示威活動情況。PW3約中午12點3至12點半到達置地廣場,「跟住阿Sir [指揮官],喺置地廣場一帶左睇右睇。」

約12點半,PW3見到一男一女在中庭噴水池附近,男較年輕,女年紀較大,戴口罩,叫口號。辯方不爭議二人分別為D1與D2。兩名被告叫口號期間附近有記者,亦有市民。

PW3供稱,當時大概有7、8個記者,亦有穿制服的置地廣場保安員及管理處職員在附近。有些市民路過,亦有些停低觀看,甚至拿出手機拍攝。叫口號維持「一陣」,兩名被告叫完口號就走向扶手電梯方向。保安員站在電梯前,阻止兩名被告上樓上,二人有質問為何不准上去,有路過市民影相,記者亦圍住影。

記者在被告後方圍成一圈,有些市民獲放行上電梯,期間有市民與兩名被告有言語上衝突。PW3從中庭TOD'S店舖外面可望到高層位置,當時午飯時間,各層都有人聚集。兩名被告在電梯位置擾攘「都幾耐㗎,都十分八分鐘㗎」。PW3隨後從通訊機得悉有人報警,指有一男一女在置地廣場發生糾紛。穿制服的警員好快到中庭位置,當時PW3仍在觀察現場,未有表露身分。

播放P4 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
-(畫面顯示時間12:15-12:16:54)
PW3認出畫面從左方走向右方的藍色風褸男子為D1。PW3當時已在置地廣場,但不在地下,「周圍行,上高層位置,去過好多地方。」

-(12:46:08-12:48:21)
D1行來行去,記者在噴水池上方露天餐廳附近位置

-接續播至12:52:16
PW3認出畫面中噴水池旁孭背囊戴帽女子為D2

-(12:55:11)
PW3認出畫面中戴帽、穿綠Tee、藍褲、黑背囊的人為自己。被告未去電梯前,在水池位置叫口號。

-(13:00:23)
畫面顯示有記者圍住兩名被告,另有一男一女想繞過被告上電梯

PW3案發後留在現場,通知軍裝警員見到被告的情況,並向上司滙報自己在現場的觀察。睇住同事帶被告到中庭調查後,PW3與保安員及管理處職員接觸,當中包括PW1及PW2。

D1法律代表盤問

PW3在主問時認出畫面中藍色風褸男子為D1,但當刻自己不在地下,並確認沒親眼看到該男子走入置地廣場。PW3澄清,主問時稱有市民與兩名被告有衝突,所指的衝突為口角。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警員13343 黎仲培(音)
案發時駐守中區xx小隊[聽唔到],當日軍裝當值

控方主問

PW4當日下午約1時11分從通訊機得知,置地廣場中庭需協助,遂與隊員一起入內。PW3向他交代早前觀察,PW4「調查後相信證據足夠」,於是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D2,警誡後,D2話唔明白控罪。PW4隨後與其他同事(包括女警11741)押解D2回中區警署。

-PW4作供完畢-

較早前多番對許主控主問內容表示不解的 #王證瑜裁判官 指「我都唔明點解辯方 [無法律代表的D2] 比控方仲有效率」,並建議「我諗專業嘅控方大律師都要睇下辯方--尤其第二被告,咁有效率處理案件啦。」

傳召PW5 置地公司高級物業管理主任 Mr. Oscar Tam

控方主問

中環置地廣場保安由G4S負責,置地公司向G4S指示置地廣場的保安安排。PW5確認,置地廣場中庭「部分位置」屬公眾地方,因商場地下預留通道予公眾通往其他街道 (從畢打街入中庭、從德輔道入中庭、去地鐵站通道、進出皇后大道中),而G樓(地下)至一樓扶手電梯也屬公眾通道。因公眾需要經地下到二樓天橋再到其他大廈,故一樓及二樓亦保留通道予公眾使用。對於公眾使用上述通道,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

PW5分別從互聯網及警方訊息得知,案發當日下午1時將有示威活動,於是安排職員在商場各樓層戒備,並通知G4S增派人手支援。公司應對示威態度是,未作出破壞及滋擾顧客前會忍耐、容忍,再作下一步部署。

PW5當日有目擊示威情況,示威者叫口號時公司仍採取「容忍、忍耐、觀察」政策,至他們想上其他樓層,有機會進一步影響顧客及商戶,公司才阻止,以控制示威在地下樓層進行。公司透過經理指示PW5,再由他通知PW1相關指示。PW5不記得當時時間。據他所知活動名稱為「和你Lunch」,之前曾在同地發生。

D1法律代表盤問

PW5負責就現場保安安排指示PW1,第一次通知對方的時候,知道將會有示威,但未發生;第二次通知是在示威者想上電梯之時。當日示威「未進一步造成滋擾、破壞」前,公司採取「容忍、忍耐、觀察」政策,之後情況有變即通知PW1。PW5當日負責監察示威情況,在各層徘徊,包括地下、一樓、二樓甚至三樓。

D2盤問

PW5確認,總共就本案錄取了兩份口供,皆是就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控罪而錄。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朱督察
案發時駐守中區警區保安事務小隊

控方主問

PW6事前一日在Facebook專頁 「Lunch哥的抗爭生涯」得知案發當日活動詳情,即2020年9月7日下午1時在中環置地廣場會有「中環反濫捕和你Lunch」活動。PW6安排了部分警力在置地廣場外候命及應對緊急處理事情,另有便裝警員在廣場內觀察。活動事前沒有向警方申請。

-PW6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D1及D2皆沒有中段陳詞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有3份醫療報告,控方反對相關性,下午會處理報告呈堂性。

1246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K viewsedited  05:23
打开/如何
2021-10-25 08:21:5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六天審訊*
上午進度

片段79-83之處理方法

控方與辯方商討及經考慮後,不會依賴片83(港人講地),會繼續依賴片79-80(城市廣播 )及片81-82(熱血時報)。
辯方不爭議片段呈堂性,但控辯未能就有關片段時間及日子有共識,因此無法以承認事實處理片段79-82的日期和時間。控方之後會以其他已呈堂片段比較作舉證,予法庭決定。

片79:四個汽油彈被投擲,於天樂里交界著地焚燒
片80:兩名著反光衣人士被汽油彈擊中(修改片段80的播放時間,由21秒減至8秒)
片81:馬路上有汽油彈在焚燒
片82:軒尼詩道379號馬路有火種 ,有催淚彈正噴出催淚氣體

現時呈堂片段為110段,1小時32分44秒
(1-82段,84-111段)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共96段)

(非完整版本,如有錯請更正)

被告拘捕及搜查

1. D1被警員18991 許國誠(音)於灣仔中銀大廈外截查,當時身穿黑短袖衫、黑褲、灰鞋及黑背包,之後警員18991 以非法集結拘捕D1。其後北角警署被搜出:口罩、索帶、3M眼罩、眼罩及個人八達通。

2. D2被警員22329 吳志毅(音)截查,當時身穿黑短袖衫、黑手袖、黑長褲、黑白色鞋、灰色面罩、黑面巾及黑背包。在中銀大廈外被警員22329以非法集結拘捕。其後在北角警署被搜出:個人八達通、黑泳鏡、新水槍、飛魚牌通渠水、口罩等,警員22329再以違反蒙面法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拘捕D2。

3. D3於1759時被警員18459 翁怡達(音),當時身穿黑短袖衫、深色短褲、黑手袖、黑鞋及黑背包,之後被警員18459以非法集結拘捕。其後在北角警署被搜出:3M防毒面罩(不連濾罐)、全新濾罐、灰黑色口罩、藍口罩、綠口罩、灰手套、太陽眼鏡、全新保鮮紙兩卷、八達通及黑色膠紙。

4. D4於1757時被警員22408 黃志偉(音)在中銀大廈外截查,當時身穿黑衣、白鞋、粉紅色面罩、手套及黑背包,先被警員22408以非法集結拘捕,再在警署被控違反蒙面法及被搜出:兩個白口罩及個人八達通。

5. D5於1757時被警員22719 禢立生(音)於中銀大廈外截停,當時身穿黑色衫、灰黑短褲、白鞋、黑布圍巾、藍口罩、頭戴透明眼罩及攜黑色背包;被警員22719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拘捕。其後在北角警署被搜出:黑手袖、八達通及保鮮紙一卷。

6. D6於1756時在軒尼詩道被警員19747 陳昌賓(音)截停,當時身穿深色短袖衫、深色褲、黑背包、藍色防毒面具、手袖及黃綠色手套,先被控以非法集結罪,再控違反蒙面法。其後被搜出:3M粉紅色面罩、黃色透明眼罩、口罩及個人八達通。

7. D7於1751時被警員23990 李基鵬(音)在紅磡冰室截停,當時攜粉紅色面罩、藍色泳鏡、黑色上衣、黑褲、藍黑色鞋、黑手袖、一隻藍手套、一隻黑手套、黑背包及灰腰包。其後警員18336 區寶真(音),於軒尼詩道被搜出透明反光眼罩、口罩、黑口罩、黑頭盔及黃包鎖匙扣(近似八達通), 並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

8. D8於1756時在軒尼詩道被警員19641 劉天勵(音)截停,當時身穿黑色短袖衫、藍色牛仔褲、綠色鞋、頸在粉紅色面罩、頭戴黃頭盔、手戴黑手套及勞工手套及攜藍背包。他其後被控非法集結,再在北角警署被搜出黑泳鏡、灰面罩、口罩及個人八達通。

9. D9於1816時在軒尼詩道被警員 24376 高志偉(音)截停,當時身穿黑長袖衫、黑短褲、白鞋、黑眼罩、黑布圍巾及黑背包,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之後再被搜出雷射筆、勞工手套、藍手套及八達通,被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10. D10當時被警員21146 黎小明(音)帶到軒尼詩道409號坐下,當時身穿黑短袖、黑褲、黑白色背包、帽、口罩及黑背包。其後被警員19083 許小鳳(音)搜出:銀黑色眼罩、兩個粉紅色濾罐、紫藍色口罩及八達通,再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

11. D11於1754時在軒尼詩道被警員19920 李子慧(音)截停,當時身穿黑衣、黑灰襪褲、黑鞋、黑手套及手持口罩,被控非法集結。其後在東區醫院被搜出:黑頸巾、黑背包、黑色裙、黑腰包、粉紅色背包、3M眼罩及十六枝生理鹽水。


呈堂片段

- 閉路電視(1-25段)(共六種鏡頭)
- 新聞片段(26-78段)(NowTV、蘋果日報、有線電視及RTHK32)
- 網上片段(79-82段)(城市廣播、熱血時報)
- 警方錄像(84-111段)(由偵緝警員15562 陳感培、11953 李宗正、21619 黃家歡、12033 劉西珊、82829 黃添成及6227 李幸婷拍攝)

- 片段均無受到非法干擾

專家證人

- 檢驗D9的雷射筆為警司吳長春

- 從D2搜出的的通渠水為345ml、97%為硫酸,為高腐蝕性液體。而D2的水槍並無檢驗出有殘留的腐蝕性液體。

警方曾發出七次口頭警告、兩次舉起橙𣄃及一次舉起黑𣄃。

各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指現時共有21位控方證人,有2名證物警員有機會能省卻。

上午審訊完,案件押後至今日14:30同庭續審,屆時將傳召PW1 張志偉警司作供。
1.5K viewsedited  05:21
打开/如何
2021-10-25 08:07:0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裁決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上午進度

D1: 容 (19) 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
因為有另一單案件進行答辯,延遲至10:00開庭。

大約講解一吓,裁判官嘅裁決係將案件分為三個部份分析:思疑汽油彈、背囊 和 襲擊。

第一部份:思疑汽油彈,已經在特別事項階段裁定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而裁定要剔除這證供和控罪,今日作詳細解釋。

第二部份:背囊,裁定未能肯定證明案中兩個背囊誰屬,未講控罪(1) & (2)是否成立。

第三部份:控罪(3) ~ (5),裁判官根據時序,將控罪發生的次序定為(5), (3), (4),上午講到(5)。

裁判官仲未讀完判詞,14:40繼續!
1.7K viewsedited  05:07
打开/如何
2021-10-24 19:26:30 【#上庭聲援 - 10月25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0.22]
[2021.10.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1:30
11名被告(16-29) #續審 [6/25] (#1006灣仔 暴動 9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沈小民法官
16:00
張,胡,陳,蘇,李(17-25) #提訊 (#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經審訊後,各人於2021年2月19日被判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上訴。)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蔡(60) #審訊 [1/4]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楊(35) #審訊 [1/5] (#20200701銅鑼灣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容許東西自高處墜下 盜竊 刑事毀壞)

15:00
馬/美隊2.0(30) 已還押逾11個月 #裁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賴(27) #審訊 [1/5] (#0714沙田 暴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鄧少雄裁判官
14:30
李(31) #轉介文件 (#20200723堅尼地城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李(33) #提堂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8項刑事毀壞)
原(30) #轉介文件 (#20200701灣仔 引起公眾妨擾)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陳(62) #續審 [3/3]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趙(19) 已還押15日 #判刑 (#1118沙田 刑事毀壞)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續審 [3/2] (#2021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世雄(44) 11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向同袍借錢唔還

(22:37更新)
303 views16:26
打开/如何
2021-10-22 11:57: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2/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繼續傳召PW1 保安員Gurung Ganesh
(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D2盤問PW1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反對D1醫療報告呈堂性,指與本案無關。若然法庭接納為證據,則可先以65B形式呈堂,專家證人再出庭接受盤問。

1655退庭,案件押後至10/25 (下周一)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1.9K views08:57
打开/如何
2021-10-22 11:35:5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沈小民法官 #提訊
#0831灣仔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當沈官在2020年10月裁定各人暴動罪罪名不成立後,律政司隨即針對該裁決提出「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

昨天辯方律師才收到控方草擬的案件呈述書。沈官初步認為控方的呈述書「太繁複,好冗長呀!」,指出控方應該寫明希望上訴庭釐清的法律問題「你最後都係交俾上訴庭,睇我嗰個決定有無錯咋嘛!係咪?」著控方應該盡量簡化,避免雙方過度爭議細節,儘快讓上訴庭處理本案。

押後三星期至2021年11月10日 星期三14:15在灣仔區域法院第三十庭再聆訊。
1.7K viewsedited  08:35
打开/如何
2021-10-22 10:30:48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5/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五天審訊*
下午進度

1500 控方對公開片段79-83作以下確認片段日期時間安排
城市廣播(片79-80):已將其他片段截圖比對予辯方
熱血時報(片81-82)):今日1800前可將其他片段比對截圖交辯方
港人講地(片83):有困難找比對截圖,沒有可信證據支持,控方會不依賴此片段

由於控辯雙方需時查看片段及截圖對比,同意押後至下星期一再續。法庭指示當天930前個別或全體辯方律師需通知控方對片段79-83之立場(同意或不同意)及承認事實意見,而控方將在1130前通知法庭片段79-83之處理。

1530 是日完,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上午11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9K viewsedited  07:30
打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