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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电报频道的标志 youarenotalonehk_live —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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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没有类别 , 贷款、税收、法律
语言: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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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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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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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365

2021-10-22 10:14:2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任(19) #20210612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12日,在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造成阻礙,即向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的馬路上投擲一個垃圾筒、一袋垃圾、兩塊卡板、一箱垃圾及一個水樽,意圖阻礙車輛。
=============
答辯:被告認罪及同意案情

控方案情簡要:

2021年6月12日,有網民發起在6個地方舉行活動,主題是612兩周年·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當晚有市民在旺角聚集,PW1及PW2奉命到案發地點一帶參與反罪惡行動,期間他們看見被告干犯控罪行為,最後被告在離開麥花臣球場時被制服及拘捕。

案發地點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與被告身型衣着相似的人與另一名被指稱「睇水」的男子在2021年6月12日22:23時走入麥花臣球場,以及該人犯案時的情況。

被告被拘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踼水樽的行為。

播放片段:

片段顯示被告在案發當時的作為。
=============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求情信:

被告指自己在事後有反省,他犯案是因當時受家庭學業挫敗影響情緒,如今願意承擔責任。

家人指被告過往開朗活潑,但經歷一連串不理想事件後變得沉默寡言,孤單。他們在本案後發現原來過往一直忽略被告,現在會主動關心和教導被告。他們影響被告是尊重長輩,兼讓有禮,和會關心別人的人。他們亦觀察到被告有悔意,他對自己犯案影響家人感到愧疚。

朋友指他當朋友間出現衝突時會擔當中間人協助調停。老師指被告為人主動,有禮,上學守時,虛心受教,過往沒有干犯校規,上課時帶動學習,有升學決心。

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避免影響被吿學業。

背景:

被告與家人同住,因家庭有經歷不理想的過去,他需同時擔當處理家務及當兼職幫補家計。

辯方指被告犯案原因可能是受先天問題影響,他過往未有根治是因為私家醫院費用太貴,現在他打算到公立醫院求醫根治。至於情緒問題,被告現會主動請教家人,希望學習到有效方法以處理及舒緩自己的壓力。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受影響的規模少和時間短,即使當時有雜物在路上,車輛仍可行駛。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詢問當時被告為何身在旺角。

被告指當日因在午時與家人有爭執,故自己離開家中尋找朋友,然後留在旺角觀看有沒有事件發生。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指本案有嚴重性,有潛在危險性,亦會影響他人。

辯方指被告現在願意承擔責任。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2日14:30判刑,被告在侯判期間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法庭會為他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叮囑被吿好好準備考試,好好見感化官,否則會為他索取其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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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09:46:2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楊 (20歲) #20200108將軍澳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楊仔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香港新界將軍澳廣明苑廣昌閣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答辯: 不認罪

被告沒有警誡供詞,控方有3段錄影片段、2名控方證人;辯方不爭議片段之呈堂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日 星期五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為期一天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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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08:25:01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5/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五天審訊*
上午進度

控方指同代表D10律師商討後,同意警方片段109關於招認管有物品將以靜音播出,控方不依賴片段說話內容,同時刪去開案陳詞第71段

早上完成播放開案陳詞片段22-111(除公開視訊片段79-83待解決如何確認日期時間)

下午15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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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08:10:03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2/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傳召證人PW1 保安員Gurung Ganesh(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控方主問
PW1今年57歲,來港逾20年,在G4S任職保安主管。案發當日他被指派一般職務 (Normal duty),工時為8am至8pm ,如有額外工作,會接受上司指示。

案發當日約中午12時,PW1收到上司Mr Tam訊息,表示置地廣場中庭有示威進行,指示PW1及同事到場戒備。

PW1確認,除了尼泊爾語,能以流利英語溝通。王官問:「咁你仲需唔需要翻譯呢?」PW1表示需要,因自己只懂日常英語,並不熟悉法律用語。

PW1不太懂本地話,只懂與工作相關內容,與上司Mr Tam則以英語溝通。

PW1案發當日收到上司訊息,與同事被指派到置地廣場中庭。訊息指示有人叫口號,不要讓他們上樓上,以免造成擠擁,亦可能出於其他保安理由,並且要控制示威者聲量。約12時半,身穿制服的PW1及同事到達中庭,同事大概有4人或更多,全部穿制服。

到達中庭後,PW1觀察四周,當時示威者尚未到場,PW1留在現場戒備,至下午約1時見到有示威者。PW1看到一名攝影師及另外一人,該人開始叫口號,亦有另外一名人士與該人在一起。PW1認為攝影師與叫口號人士一同到場,不知他們如何來到,但叫口號時在一起。叫口號的是一名男子,與他一起的是一名女子。辯方不爭議二人分別為D1與D2。

PW1見到兩名被告時,二人身處噴水池旁。之後二人嘗試由地下經扶手電梯上一樓,被保安員阻止。受上司指示,PW1與同事站在電梯口。

PW1供稱,D1在叫反對政府的口號,D2則「支持(support)」他,一起叫口號。雖然口號是他不懂的本地話,PW1聽不懂內容,但同事告知他是反對政府。叫口號持續15至20分鐘,聲量大。

D1與D2叫口號期間,現場並不是人多擠逼,大部分是途人,當中有些停低觀看,其他則直接走過。噴水池位置與扶手電梯相距約6至8米。

D1及D2被保安阻止上電梯,憤怒地大聲說話,稱只是要上樓上買食物,並嘗試上去 (Trying to force themselves upstairs)。

D1很憤怒,問為何不讓他們上去;D2則用力推,PW1感到背部被人推 (D2 was trying to push forcefully, I actually felt some kind of pushing force at my back as well.)

當時上司Mr Tam在樓上觀察到此情況而報警。兩名被告想上樓上,D1仍在叫口號,但沒有推保安。PW1知道推他的人是D2,因為當時D1在前方,該位置沒有D2以外的其他人。報警後警員到場處理。

PW1背部左方被推,認為D2用手㬹以正常力度推他一次或兩次,被推後他沒感到痛楚。PW1平時會用手提電話向上司報告,但忘記案發時有沒有這樣做。警方到場後,PW1到了瑪麗醫院做檢查。

播放P1全民記者錄影片段(約13分鐘)
PW1在相關畫面分別指認出自己、D1及D2。PW1有同事當時手持一紙牌,內容關於社交距離。紙牌呈堂,列為證物P2。

主控表示主問部分完成,王官補問PW1,是否同意D2推他。傳譯及證人先後誤解問題,王官多次修訂用字,最終「Did she push you with your consent?」得出「No」的答案,隨即宣布休庭10分鐘。

D1法律代表盤問PW1

1257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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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07:13:0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審前覆核

D1:鄒幸彤
D2:鄧岳君
D3:梁錦威
D4:陳多偉
D5:徐漢光
各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D1、D2、D5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D1
現金 一千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此條件被D1拒絕,D1沒有簽署同意保釋條件,未獲保釋 )

D2及D5
現金 一萬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

另外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惟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仍強行批出保釋條件:

現金 一千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此條件被D3及D4拒絕,D3及D4沒有簽署同意保釋條件,未獲保釋 )

D2及D5同意保釋條件,批准保釋
D1、D3、D4拒絕保釋條件,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45繼續

羅官多次提醒被告自己「自由選擇」要唔要留喺入面

12:45 續審

*羅官指如D3、4經考慮後接受保釋條件,可於今日下午保釋外出。

鄒要求控方不遲於聖誕提交審訊所需文件,法庭下令控方需於本年12月23日或之前將文件呈遞法庭及辯方。

辯方律師申請收到控方資料後1個月再審訊,鄒則要求控方提供印刷文件,提醒控方不要再給予USB。控方指出有提供印刷文件,該USB為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第二次審前覆核,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外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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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06:18:1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1031太子 #審訊 [3/1]

曾(40)

控罪: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員罪
被控於2020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 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被告作供完畢,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7日09:30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於10月25日11:00將書面陳詞呈交法庭

被告按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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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06:08:01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申請保釋

D3:* (15)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辯方申請休庭20分鐘,索取指示決定會否申請押後,以取得更多實質證據支持其已沒有再與相關組織人士聯絡,並考慮會否待在區域法院首次答辯日後再申請保釋。

1158 終於再開庭,辯方提交2份新文件

1214 再次休庭,以供控方查證文件真偽

1240 再再開庭,控辯雙方討論後,決定申請押後,以供辯方提出證據及控方查證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6日1530高等法院與同案另一被告一同聆取保釋陳詞。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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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11:37:38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1/3]

D1李國永: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2陳:(傳票罪)
(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2)普通襲擊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體恤D2無法律知識下親自處理案件的 #王證瑜裁判官 ,怒斥專業的D1代表律師及主控就呈堂證物爭議處理不周後,再給予控辯雙方時間,就承認事實及控方會依賴的證供達成共識。更新版文件預計可在明天開庭前交到法庭。

D2確認需要傳召的控方證人名單,以及會作盤問之用的影片截圖(控方不依賴任何截圖)。

1629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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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10:55:0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理大

D1:黃(22) / D2:莫(21)
D3:朱(23) / D4:許(20)
D5:明(17) / D6:方(26) 因另案已還押逾7個月
D7:鄭(22) / D8:伍(17)
D9:謝(24) / D10:林(21)
D11:施(26) / D12:梁(22)
D13:馬(24) / D14:張(23)
D15:陳(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2)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D1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拍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3)D14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指2021年10月18日送達經修訂合併案情摘要予辯方,並存檔法庭。眾辯方律師確認收到文件,得悉控方仍有新文件未送達,作聯合申請押後至明年以有充裕時間參閱文件。

保釋事宜:
(獲批)D1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
(附條件獲批)D1申請延遲宵禁開始時間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附條件獲批)D3申請取消宵禁,現有彈性條件宵禁
D4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獲批)D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本案D6方(26)同為剛才 #1001佐敦 D5方(25),已申請撤銷保釋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8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D9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獲批)D10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1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13維持相同保釋條件
(獲批)D14申請條件如昨日呈法庭文件所列
(獲批)D1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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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10:35:56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下午審訊

控方指承認事實及審訊文件夾大致上預備好,等待簽署中。而控方開案陳詞包括書面陳詞及111段相關片段(共90分鐘)。

//開案陳詞今晚補上。//

15:34休庭十分鐘,之後開始播放控方開案陳詞依賴的片段。

16:31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2日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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