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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电报频道的标志 youarenotalonehk_live —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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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没有类别 , 贷款、税收、法律
语言: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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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的描述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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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366

2021-10-21 10:13: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審前覆核

案件 WKCC3633/2021
下午進度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徐漢光(36-71) 已還押逾一個月,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張卓勤

--------------------------

15:11 開庭,D1在休庭時無見過控方,又睇文件

15:20 控方對辯方的建議陳辭:未能與辯方就問卷達成共識,雖然未知有多少證據,如果法庭不批准附屬聆訊,相信審訊可以在兩日内完成

15:40 代表D5的戴資深作出陳辭,有四點建議

15:48 裁判官考慮完,不作初步聆訊

15:55 裁判官要求雙方以書面呈交做PTR問卷時遇到的問題,休庭20分鐘

16:55 再開庭,裁判官提出四個項目請雙方回答

證物:D3有notebook 和錄影會面紀錄,D4有錄影會面紀錄

證據:
- 兩次各被告的記者會紀錄
- 150小時有關64的影片
- 從64紀念館搜證的60盒證物

17:22 張主控確認需要多兩個月去提供進一步證據

17:40 裁判官問自從上次拒絕保釋,至今情況有無改變?

17:48 張主控認為情況可能有少許轉變,但案件本質上無變,各被告性格、背景並無改變,對影響國安無改變,以肥佬黎案件作例

17:57 D2律師就保釋陳辭,控方至今無提出證據證明支聯會和被告係外國代理人,只係強行跟國安法連上關係;有關證據已被警方搜證,被告已不能接觸證物;提出保釋條件;被告已經被還押兩個月

18:12 D3 & D4 無保釋申請,D5 律師陳辭中

18:27 明天10:30 決定是否批准保釋,決定下次PTR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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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10:02:1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提堂

盧 (36)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農曆年初二,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上次提堂時未有法律代表。辯方(現時的法律代表) 指接到被告委託及指示後向警方索取文件,但到現在仍未收齊,包括一些影片。因此辯方申請押後,亦會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押後至12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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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09:49:1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001佐敦

D5:方(25)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D1-9暴動
(2)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支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保釋事宜:
(獲批)申請撤銷保釋

案件將於本年11月29日進行審前覆核,及2022年1月3日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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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09:1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1/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
傳召PW2彈藥專家證人 葉浩明(音)
職責之一:研發對近年案件槍械及彈藥

控方主問
控方申請將證人列為火器及彈藥專家證人,辯方無反對。
(候補)

辯方盤問
(候補)

控方覆問
(候補)

辯方覆問
(候補)

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1430於本庭作結案陳詞。

減少報到次數至每2星期一次,獲批
被告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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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07:36:23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006旺角

李(20)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拒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4日被 #香淑嫻裁判官 判處8星期監禁。(裁決及判刑詳情)
————-
上訴被駁回,需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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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07:21:2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13黃大仙
#答辯

陸(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

不認罪

控方有5位證人,其中一位是專家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有2位事實證人,被告亦可能作供。

辯方(當值律師)指出專家證人報告有缺失,所以需要傳召他作盤問。
鄭官著辯方了解是否只是控方漏印。辯方指兩天審期應該足夠,鄭官說審訊會由他處理 ,根據他經驗,兩天審期可能不足。當值律師笑稱到時應該不是他處理 。

押後至11月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予法庭,審期未定。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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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06:22:07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1/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D2在答辯前就審訊程序問題陳詞
D2本周一從警方收到文件,其中控方證人PW1、PW2在今年9月28日錄取的最新補充口供,內容逾八成相似,當中形容兩名被告衣著的描述一樣,亦與案發後最初錄取的供詞有出入。PW2聲稱不諳英語而要PW1協助,但新文件指PW2方言包括尼泊爾語及英語,D2質疑兩名控方證人夾口供。

此外,PW1與PW2只是根據行為不檢罪錄口供,不包括普通襲擊罪。因此D2要求取消兩名證人的證供,並撤銷控罪。

王官回應指,D2上述內容在法律上並非程序問題,而是證據問題。對於D2指證人與警方誣捏其罪行,法庭在審訊前只有案件撮要,未能檢視口供紙等證物,因此就D2申請不批准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及撤銷傳票,現階段不能批准申請。

答辯
D1不認罪
D2不認兩傳票控罪

就呈堂證物及傳召證人安排,控辯雙方需時處理,提早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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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06:14:18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1/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

辯方:馮當值大律師

控辯雙方先要求15分鐘修改文件(修定控罪)

控方將有兩名證人
1) 前警員24077 莊天銳(音)
2) 彈藥專家證人 葉浩明(音)督察(已呈交65B口供,但辯方可能會盤問)

辯方證人只有被告(可能會作供)
讀出承認事實並確認

傳召PW1 前警員24077 莊天銳(音)

控方主問
他於2019年8月5日當時為證物警員,於2021年9月27日離職,因將轉換新工作。

行動背景
PW1於2019年8月5日零晨時份需要當值,於0316 時已抵達於鯉魚門道觀塘游泳池內進行掃蕩,以確保警署安全。PW1收到通知指有群眾於鯉魚門道將軍澳道交界位置,距離觀塘警署好近。他們當時與群眾距離不相近。群眾約10數人。

看到被告身穿記者反光衣
其後他去將軍澳道鯉魚門道交界,近燈柱AA8732-1位置,見到被告。被告當時有記者字樣反光衣。PW1指雙方亦在該位置,相距約2-3米,身處交通安全島。

被告眼神閃縮、談話吞吐
證人指被告神情緊張、眼神閃縮、答話吞吐。思疑他記者身份及有參與非法集結,於是對被告進行搜身。他在被告左側褲袋發現透明膠袋,袋內有海棉子彈彈殼。

證人確認P3是剛才提到的膠袋、P4是剛才提到海棉子彈彈殼。

被告:啲子彈我喺地下執㗎咋
證人以非法集結及無牌管有槍械彈藥拘捕被告,指被告當時說「呀sir我冇參加非法集結,d子彈我喺地下執㗎咋」。其後證人帶被告上警車AM7731往長沙灣犯人臨時羈留區。

PW1於庭上認出被告,有印象被告身上有腰包。

辯方盤問
(候補)

控方覆問
(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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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05:37:26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前覆核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於2020年11月21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資料來源:明報/2021年5月20日)

——————

~控方稱星期一已經準備案情予辯方,但由於有超過200小時錄影片段,需要商討將哪些相關片段呈堂,以節省法庭時間。另一方面,辯方亦有事需要與控方商討。現在建議暫時不定聆訊日子,而是做多一次審前覆核。辯方同意及確認。

~裁判官就控方新版本控罪(即由5月20日改為6月10日那一版本)提出疑問 :
1. 有關session 13條文第三項
「被告在元朗警署外被截停及搜查」這句是否有需要寫於控罪?
裁判官質疑這是否「控罪元素」。

2. 有關63條控罪的字眼及次序不跟控罪。裁判官要求控官考慮,要跟足63條字眼。

~本案押後於2021年12月14日(二)上午10:0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期間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1.7K views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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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05:06:3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案件 WKCC3632/2021 #提堂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36) 已還押逾一個月,鄒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 WKCC3633/2021 #審前覆核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徐漢光(36-71) 已還押逾一個月,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張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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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裁判案先處理鄒案WKCC3632,鄒想一齊處理,如果單獨處理,此案再不作申請,保留八日。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 14:30 WK C3。

10:07 處理 WKCC3633,控方指D5有司法覆核申請,其他被告亦是有關人士,該申請會在11月29日處理,控方申請押後至12月29日。鄒申請休庭半小時睇文件。

11:00 再開庭,D2~D5律師陳辭反對控方申請押後

11:15 D1 陳辭

11:45 雙方陳辭完畢,裁判官考慮中

11:50 裁判官提出「附屬訴訟」的法律觀點,詢問雙方,控方指再階段不應考慮,抱歉,聽唔明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講咩

12:18 裁判官總結,控方申請押後,辯方希望進行審訊,辯方稱可以撤回司法覆核,附屬訴訟變成學術討論;控方指就算辯方撤回司法覆核,附屬訴訟亦不是抗辯元素之一

12:40 裁判官拒絕控方提出的押後申請,繼續進行審前覆核(PTR)

12:50 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共做PTR問卷,不是現在各自做,鄒申請與其他律師商議,裁判官明白警方有保安考慮,請律師們到拘留室會面,案件押後至15:0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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